被告胡愛民 |
充當中共幫兇 引以為戒
香港裁判官李志豪宣布裁決理由時指出,案件在事實層面不受爭議,被告(胡愛民)不否認破壞法輪功街站物品。
對於辯方引用《憲法》、《國安法》辯護,稱被告認為法輪功學員的展品「違法」,為了「維護國安」,「有權自行執法」,李志豪斥其說法「強詞奪理」。他質問:「若有人說有辱中國的言論,是不是也可以自行執法?殺人、盜竊、破壞都可以用《國安法》作保護傘?」
李志豪強調,這是執法部門的責任,若以冠冕堂皇的藉口私下執法,將會為國家帶來混亂,亦非社會之福。被告是故意作出破壞,因此裁定罪成。
控罪指被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九日和二十日牽涉五次事件,在旺角豉油街二十四號、旺角惠豐中心門外、黃大仙廣場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輪碼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三名法輪功學員的橫幅、展板及電腦架等物品,價值總計一萬五千元。被告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捕,其後被控五項「刑事毀壞」罪。
胡愛民另外涉及於去年(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與多名同伙毀壞法輪功學員的展品,案件將於今年十二月八日、九日及十二日審訊。
中共謊言令被告犯罪
受害人之一、法輪功學員陳女士在裁決後表示,胡愛民受到中共謊言洗腦,誤以為法輪功「違法」,卻令自己違法犯罪。她說:「法輪功的理念是真、善、忍,去到哪裏都是合法的,即使在中國也沒有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教。」
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成立非法機構「610辦公室」發起對法輪功的鎮壓,其後又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誣蔑法輪功。據明慧網統計,超過二十萬名法輪功學員在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六年向中共最高檢察院、法院實名控告江澤民,並向明慧網上傳訴訟狀副本。在海外超過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江澤民也被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告上法庭。
據明慧網報導,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和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沒有一個公開通知禁止法輪功。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陳女士也表示,她在街頭講真相,是因法輪功受到中共迫害。「在大陸,我們沒有地方申訴,在香港,我們告訴人們我們是冤枉的,香港有這個自由。」她斥責胡愛民及同伙對手無寸鐵的善良人犯下刑事毀壞,甚至有年長的法輪功學員上前阻止反被推跌,「不知他們怎麼下得去手」。
自中國共產黨迫害法輪功以來,香港法輪功學員在街頭和平抗議迫害,長期遭親共組織滋擾與暴力威脅。在二零一九年九月,法輪功學員廖女士與警方開會討論十月一日遊行後,被暴徒毆打致頭破血流,負責「把風」的二十二歲男子柯衍湛今年初被以「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囚二年九個月。
被告五項刑事損壞罪
胡愛民被控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豐中心門外,分別損壞四個及兩個拉起的橫幅;他另被控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損壞十九塊展示發泡板、四張橫幅及三支旗幟;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天星渡輪碼頭損壞一個電腦架及一支旗幟;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損壞六個拉起的橫幅及一支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而該財產屬於三名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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