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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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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一、從中國現行法律看,法輪功是合法的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迄今為止,在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X教,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可以給法輪功定罪。即使在江澤民挾持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10月30日出台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只是對取締和懲治邪教活動作出了一個空泛的決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中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不得定罪處罰」。這也是世界各國「法無明文不定罪」的司法鐵律。

多年來,迫害法輪功學員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兩高」(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及內部通知。但是,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同時,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但事實上,「兩高」所謂辦理邪教案件的歷次司法解釋,都將與《刑法》第三百條沒有任何關係的、公民行使表達權的行為,定性為犯罪行為,完全違背了《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目的、原則和原意,是以「司法解釋」為名,行「法律解釋」、甚至濫權創制法律之實。因此「兩高」歷次司法解釋和內部通知,是公然違反《立法法》,也違反《憲法》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根本規定,因此它是違憲、違法,是無效的。

由此可見,這些年來對法輪功的迫害,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它也沒有法律依據,它也是違法的,是在執法犯法,是在製造冤假錯案。

「法輪功是X教」之說,源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採訪談話,隨後《人民日報》等新聞媒體跟風重複這句謊言。這純屬個人行為和媒體行為,不能代表法律,當然也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中國高層對江澤民之流迫害法輪功一直有分歧。早在1998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全面調查,最後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且把調查報告提交給中共中央政治局。1999年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的時候,七個政治局常委除他本人其他六個常委都持反對意見。2011年3月1日,由柳斌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文件》,廢止了1999年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明確表明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公開刊發了公安部2000年的一個機密級文件「公通字[2000]39號」,重申了這個文件所認定的全國14種邪教,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明確地向全世界表明,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二、從道德和信仰的層面看,法輪功是正教、應該完全合法

正教、邪教,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法律只能懲罰行為,不能懲罰思想(信仰),這是世界各國法律界的共識。所以,任何政府和法律都無權規定或認定正教與邪教。

法輪功倡導真、善、忍,教人向善,使人健康,是堂堂正正的正教,理應完全合法,不僅在中國合法,在全世界也受到了各國政府和各族裔民眾的普遍歡迎,法輪功著作已被翻譯成40多種文字,弘傳100多個國家。試想如果說一個倡導真、善、忍,教人向善的信仰是邪的,那麼難道說一個倡導假、惡、鬥,教人向壞的信仰才是正的嗎?所以,在修煉人來看,只要符合真、善、忍精神的,就是正的;反之,教人不真、不善、不忍,就是邪的。

江澤民之流把法輪功當做邪教實施殘酷鎮壓迫害,違法、違憲,違背人類的普世價值,違反人類的基本道德和良知,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罪惡滔天,必遭天譴。法輪功沉冤昭雪已為時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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