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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王鳳英控告公安違法 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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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近日,昆明八旬王鳳英老人向有關部門控告西山公安分局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且涉嫌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同時,王鳳英也向西山區檢察院遞交了不起訴申請書,要求檢察院對西山公安分局移交的所謂涉案材料及證據,認真審查排除,對西山分局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由對當事人即王鳳英的構陷做出不起訴決定。

王鳳英是雲南省汽車工業總公司退休職工。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被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金牛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當天下午被西山分局及金牛派出所警察抄家,將與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拿走,後交一千元保證金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一年期滿,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不予解除取保候審,也不告知王鳳英對她的取保候審如何處理。

王鳳英多次到金牛派出所詢問,均遭到經辦警察葉兵勝推諉拖延。期間,葉開具了一張沒有寫日期只有一個西山分局紅章的退還保證金決定書給她,上書讓王鳳英到富滇銀行領取保證金一千元,但是她拿著這份決定書到富滇銀行,工作人員卻說他們銀行從來就沒有這項業務,還直接打電話到西山分局詢問,最後讓她自己再到分局去落實。

之後,王鳳英又多次到金牛派出所找葉兵勝詢問解除取保候審一事以及保證金的事情,葉仍然推脫不理。直到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在她一再追問下,葉兵勝才填了一張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給她,但是日期欄卻是空白,上面蓋了一個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的紅章,當時對她取保候審期限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兩個月,同時又對她改為監視居住。

之後在明知王鳳英無罪的情況下,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不予撤銷案件,卻將所謂涉案材料移送至西山區檢察院。

西山區檢察院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電話通知王鳳英第二天到檢察院接受傳喚。第二天一月七日,她來到西山區檢察院,負責案子的檢察官自麗瓊對她做了審訊筆錄,同時將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及權利義務告知書等一些法律文書給了她。

王鳳英看後才知道自己的案子已經被公安移交到了檢察院,目前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到二月六日。隨即她向檢察院遞交了不起訴申請書,同時控告公安的違法行為。

要求檢察院不起訴

王鳳英在給檢察院的不起訴申請書中闡述了事實及理由,她寫道:

一、本案所有的證據,或者是證明本人王鳳英道德高尚的無罪證據,或者是應予排除的非法證據,無一有罪證據。本案所謂證據,無非三類。其一是我家中抄走的書籍、影像、電子產品等,這些都是法輪大法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高道德水準的書籍及影象資料;其二是所謂證人證言,即使有也只不過證明了我說了些和自己信仰相關的話題,無非是自己對真假、善惡、因果的理解而已。我沒有強求別人像自己一樣,只不過讓人擇善而處、遠離邪惡、不立危牆之下,與「破壞法律實施」有何關係呢?;其三,最為關鍵的是一個根本不具備認定資格的部門,在本案中可能是西山區公安分局、或者是西山區國保大隊或者其它某個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而這個《認定意見》存在多個違法之處,(此處略)不能作為對我定罪處理的依據。

二、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表明我本人王鳳英有犯罪事實。在網上就可以查詢搜索到的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也即中國官方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我非但主觀上不知道如何利用邪教組織,而且主觀上也沒有破壞國家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故意,也從來不知道怎樣才能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客觀上,本案既然指控我破壞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就應當指出具體被破壞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文件名,被破壞到何種程度,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多大,與我的行為之間是怎樣的因果關係。

三、兩高關於《刑法》第三百條的(2017)3號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刑法》規定,應歸於無效。

四、關於正教與邪教的問題

正教和邪教的評判,不是政府和法律說了算的。中國的法律中沒有「正教」的概念,卻竟然有「邪教」的定義和接二連三的司法解釋。沒有正教的正,如何衡定邪教的邪?王鳳英老人在申請中講了法輪大法的修煉原則是真、善、忍,從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師父傳出後,很快傳遍中國大陸,修者上億,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是迄今為止翻譯成外國文種最多的中文書籍,傳世26年,就有了40種文字版本。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在這部著作中,告訴了世人宇宙的特性是真、善、忍,並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地闡述了宇宙、時空、人體、修煉等博大內涵,吸引了一億多不同族裔的民眾,他們通過閱讀《轉法輪》走入了法輪大法修煉,身心受益。同時王鳳英老人也講了自己是怎麼從一個渾身是病正在醫院排隊等床位住院的人,通過修煉法輪功渾身疾病痊癒,竟然忘記了要住院的事情,以及自己是如何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的。

最後,王鳳英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沒有犯罪事實,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要求西山區檢察院對她本人王鳳英作出不起訴決定。

控告公安違法

王鳳英針對西山區公安分局如下事項提出控告:1、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2.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的;3. 被控告人即西山公安分局在故意製造冤、假、錯案,且涉嫌構成《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條「誹謗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第110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五百六十七條。王鳳英認為西山公安分局、金牛派出所涉嫌控告事項中的所列罪名。同時王鳳英也陳述了其它三方面事實及理由:

1、關於「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被控告人作為公安人員辦理涉邪教案件,應當熟知公安部等部門作出的對邪教名單的認定。上網搜索「官方認定十四個邪教」即可知道,官方公布的十四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條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犯罪對像」,也就是犯罪構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體」。本案指控我破壞法律實施,但是沒有絲毫證據證明我用甚麼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後果多麼嚴重。因此,本案繫被控告人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二、關於「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被控告人扣押控告人的合法財產作為所謂證據,而事實上所有被扣押物品均與本案指控的罪名毫不相關,辦案人員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嚴重違法。

三、被控告人的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表明其涉嫌構成《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條「誹謗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王鳳英老人要求對控告人立案調查,並附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和公通字【2000】39號作為證據材料,讓辦理此案的人員自行上網搜索,得出結論。

一月二十一日,王鳳英收到12309的短信,西山區檢察院稱已經收悉王鳳英的材料,不起訴申請已轉到西山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辦理,對公安機關的控告已經轉到西山公安分局辦理。王鳳英也將不起訴申請交給了西山區檢察院辦理此案的檢察官自麗瓊,當時她本人沒在,由她的助理代收。之後王鳳英又親自找到自麗瓊,問她是否收到並看了不起訴申請。她說看了,但是問王鳳英還煉不煉法輪功,是不是即使法院判了也要煉,並說如果要不起訴,就要表明脫離這個群體。在得到王鳳英肯定的回答後,她說讓王鳳英先回去,她還有很多事情。

西山公安分局也打電話給王鳳英,就她的控告讓她親自到分局去一趟。同時,王鳳英的控告信寄出後,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為掩蓋其違法行為,將在去年十二月下旬才開具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及監視居住決定書的日期全部寫成去年十月十日,想掩蓋其超出法定取保候審期限兩個月不予解除的違法行為。

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
本案檢察官:自麗瓊
電話:0871-68573809,0871-68573803
西山區檢察院檢察長:歐靈軍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昆州路1700號西山區檢察院
郵編:650118

昆明市西山區公安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春雨路235號
郵編:650199
電話:0871-68181929
局長:李輝

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
辦案警察 葉兵勝 警號:057337
電話:13577099381

相關報導:【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雲南昆明78歲王鳳英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警察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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