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內找 走出家庭矛盾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我是一個很重感情的人,少女時期就對愛情充滿了憧憬。可是丈夫是個很理性的人,和我的婚姻目地很明確,他誤認為我家很有錢,以為會得到我父母的資助。可我認為雙方父母養大我們都不容易,所以我既沒有要婆家的聘禮,也沒有要娘家嫁妝,我結婚的時候連件像樣的衣服都沒有,我的父母也對我的婚姻很不滿,認為婆家太虧待我了,連身像樣的衣服都沒給買。可丈夫那邊還想著從和我的婚姻中得到我父母的資助呢!我就在這樣的矛盾中結婚了。

而父母卻對妹夫很滿意,提起妹夫就覺的高興,因為妹夫雖然家境也不太好,但他對妹妹很好,對我父母也照顧有加。就這樣,父母把他們經營多年的店給了妹妹。丈夫為得不到他要的,很痛苦和憤怒,對我非打即罵,還常常出去喝酒,甚至徹夜不歸。

我在婚姻中痛苦的煎熬著,我多次想到過死,想從樓上跳下去一了百了,可我不能那樣做,我是大法修煉者,因為大法教人向善,不能自殺,也不能殺生。我要按照大法的要求去做。我是流著淚在忍著,心卻在痛著、怨著、恨著。

三個孩子相繼出生了,我的負擔更重了,我邊照顧孩子,邊在我和丈夫開的店裏工作。我常常忙的不可開交,可丈夫每天都是很晚才喝的醉醺醺的回來。回來後又大罵,我和孩子都在驚恐中度過。丈夫把掙來的錢又拿去做各種各樣的投資,所以我們的生活常常是捉襟見肘。對於他的各種投資我不能參與意見,一說不同的想法他就大罵。掙的錢一次次的被他拿走。

我覺的心太痛了,我默默的為自己加油,眼淚卻止不住的流。

我不斷的背法,不斷的向內找,我找到了自己的妒嫉心、怨恨心,對美好的夫妻感情嚮往的心,同時還有名利心。我在努力的修去這些心,可是總是摁住葫蘆又上來瓢,總也修不上去。我覺的我的修煉到了一個瓶頸,而且持續了很長的時間。

通過不斷的背法,我明白了,是我的情太重了,是我對丈夫的情太重了。師父說:「修煉就得在這魔難中修煉,看你七情六慾能不能割捨,能不能看淡。你就執著於那些東西,你就修不出來。任何事情都是有因緣關係的,人為甚麼能夠當人呢?就是人中有情,人就是為這個情活著,親情、男女之情、父母之情、感情、友情,做事講情份,處處離不了這個情,想幹不想幹,高興不高興,愛和恨,整個人類社會的一切,全是出自於這個情。這個情要是不斷,你就修煉不了。人要跳出這個情,誰也動不了你,常人的心就帶動不了你,取而代之的是慈悲,是更高尚的東西。」[1]

在情中看問題,永遠是站的人的層次面上去看問題,所以執著心去的這樣的艱難。師父說:「遭罪就是在還業債」[1]。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看似紛繁複雜,其實都是高層生命根據業力輪報關係安排的,師父利用了這些讓我們提高上來。我真是太不爭氣了,迷在情中不能自拔,使師父為我操了多少心呀。師父說:「你們從現在開始也是這樣,不管你對和不對,這個問題對一個修煉人來講根本就不重要。不要爭來爭去的,不要強調誰對誰錯的。有的人總是強調自己對,你對了、你沒錯,又怎麼樣呢?是在法上提高了嗎?用人心強調對錯,這本身就是錯的,因為你是用常人的那個理在衡量你自己,你用常人的那個理在要求別人。」[2]

不管對方對也好不對也好,我應該看淡這些,不應該執著這些,不應該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強制對方。我開始改變自己,不再對晚歸的丈夫翹首以盼,而是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並且不再為他晚歸失眠,而是睡的很好,而且不再一遍一遍的打電話催他回家。我不再期盼他能夠改變,因為一切都是有因緣關係的。我只有去修好自己,而不是去執著別人,去修別人。

他在店裏再罵我時,我不再痛苦,而是想:如果罵我能夠使他減輕壓力,那也是挺好的。而且他在傷害我時,我不再為自己感傷,而是站在他的角度上去理解他,覺的他真的好可憐,承受著各種各樣的壓力,在社會的底層痛苦的掙扎著、努力著,他真的好不容易。

我改變自己後,丈夫也改變了好多,他不再隨意的罵我了,也知道關心我了,而且開始和我一起做家務,他也開心了很多,而且今年的情人節,他買了很多東西,和我度過了一個情人節。這是自我和他結婚以來和他度過的第一個情人節。

師父說:「你一味的強調你自身功的變化而不強調你心性的轉變,它可是等著你心性的提高,才會發生整體的變化呢。」[1]原來他以前的所為都是為了我心性的提高呀。我真是太對不起他了。

法輪大法把我從一個心胸狹窄、多愁善感、自私自利的人變成了一個心胸寬廣、樂觀向上、做事先考慮別人的人。我雖然生活的並不好,但我天天樂呵呵的,在常人中按大法的要求做個好人。顧客多次遺落在我店裏的錢物,我都想辦法找到失主,歸還給對方。在我店門口避雨的外鄉人我都讓他們到屋裏來,並給他們倒熱水,熱心的給他們指路。看到在外面撿垃圾的可憐人,我送給他們食物和水,讓他們去我店裏休息。

我誠信經營,熱心待人。很多人都通過我的言行了解了大法的真相,消除了他們對大法的誤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曼哈頓講法〉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