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芳今年68歲,已經退休多年,原來一直正常按月領取養老金。2020年10月12日,蔡玉芳收到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寄送的《告知書》。《告知書》以蔡玉芳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為由,決定追回已經領取的七個月養老金,並從當年11月開始每月扣繳,直至扣滿為止。當年11月開始,蔡玉芳發現養老金確實被扣。
經諮詢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蔡玉芳得知:服刑人員扣發養老金,並無任何法規以上的法律依據。更何況自己僅僅因為修煉法輪功做好人而被冤判刑罰,已經對自己和家人造成嚴重傷害,現在又被扣發養老金,是對自己的經濟迫害,於是決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聘請了專業律師協助代理相關事宜。
2021年3月7日,蔡玉芳的律師向浦東新區法院郵寄起訴材料,起訴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訴請撤銷《告知書》及扣繳的養老金。浦東新區法院沒有回覆。
4月6日,委託律師到浦東新區法院立案。浦東新區法院不予立案,不下裁定,不收材料。
4月11日,委託律師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郵寄行政覆議申請書,申請撤銷《告知書》並返還扣繳的養老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覆議決定。
6月16日,委託律師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逾期不作出覆議決定為由,到浦東新區法院立案。浦東新區法院告知應到靜安法院立案。
6月21日,委託律師到靜安法院立案。靜安法院立案庭以僅逾覆議期限8天為由不予立案,後經爭取,同意收下起訴材料。
6月23日,委託律師收到靜安法院繳費通知,繳納訴訟費50元,正式立案。
6月24日,委託律師收到靜安法院行政庭7月22日14:15開庭傳票和通知。
7月19日,蔡玉芳和委託律師分別接到靜安法院行政庭電話,告知庭審取消。
7月27日,蔡玉芳和委託律師接到靜安法院行政庭電話,告知案件被撤銷,問是否可以出具手續,回答不能。問為甚麼取消庭審,回答不要問為甚麼。
蔡玉芳依法維護自己養老金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權利,就這樣被靜安法院硬生生地非法剝奪了!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規定:「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的;(六)重複起訴的;(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專業人士指出:根據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靜安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如果認為已經立案的蔡玉芳的起訴不符合相關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根本沒有撤銷案件這種處理方式,靜安法院的做法可以說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
顯而易見,作為專門的審判機關,上海靜安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自身做法的違法和荒謬之處。但它寧願放棄獨立審判權,甘冒這個風險這樣做,必定是有其難言之隱了。但那正好說明靜安法院實際上是以另類的方式表明:扣發蔡玉芳的養老金確確實實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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