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警察普法 領眾生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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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前不久,看到明慧網刊登一篇交流文章,寫的是同修面對迫害用《憲法》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作者三次成功闖關,迫害者三次都放棄對她的迫害。

自己也曾有過此經歷,幾年前,我被綁架,面對警察的非法審訊,我對他們講,《憲法》、《刑法》中的法律條款,當時派出所所長對前來營救我的女兒說;「你回家趕緊勸勸你媽吧,你媽這也太能講了,十幾個警察都說不過她,她給我們警察上課。」當時,我也認為是成功闖關。

隨著正法進程的推進,騷擾仍不斷的發生,每次都能用常人法律闖關,使騷擾者放棄迫害,但總覺的修煉人用常人的法律闖關好像缺點兒甚麼?但也說不清究竟缺甚麼?

在一次背法中背到;「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這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一個煉功人就是超常的了,那你作為一個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來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來衡量了。」[1]心中一震,原來常人的法律不是在幫大法弟子闖關,而是大法弟子在運用常人法律帶領公檢法司人員這些個眾生闖關,在闖舊勢力給他們設下的性命攸關的關,當時,能使他們放棄迫害的是常人法律的威懾力。

當迫害者真切的知道自己觸犯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法通則》的哪條、哪款,而且,要面臨著被控告的危險時,沒有幾個人敢以身試法,敢把公務員的職位、敢把整個身家性命都押進去的。

大法弟子面對騷擾者講法律條款,是在給參與迫害者普及法律知識,是在救度他們,而非給自己脫罪,人間的法律沒有一條敢給大法弟子定罪的,不然的話,中共傾舉國之力打壓法輪功二十二年之久卻不敢把法輪功定為「×教」就是鐵證。

不要以為中共的公檢法司人員懂法,他們大多都是法盲,因為,他們不用懂法,他們只要聽黨話,跟黨走就成,他們心目中的法律是中共灌輸的;「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而大法弟子開設的公義論壇上的世界頂級法律專家提供的法律諮詢,不是讓大法弟子利用常人的法律脫罪的。而是在給大陸大法弟子普法的,讓大法弟子帶領著公檢法司這群法盲闖過舊勢力給參與迫害者設下的陷阱。而當他們確認觸犯這些法律條款能把他們送上法庭時,他們自然會放棄迫害, 這可能就是師父所要的大法弟子的威嚴與慈悲吧。

多年來,有些同修對無罪辯護卻沒有一個無罪釋放的產生質疑,認為辯不辯護結果都一樣,就是個誣判,其實,也是同樣的道理,大法弟子的無罪辯護是給司法系統普法的,不是為自己脫罪的,給大法弟子無罪釋放,他們沒有這個資格,當大法弟子完成對司法系統普法,救度這些眾生時,大法弟子自然會回家。

當我們知道掌握法律知識是為眾生著想時,就不會對法律條款產生畏難情緒,而面對迫害用法律講真相、用他們能聽懂的語言救度他們,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希望大陸同修都能具備一些法律常識。

下面提供一些明慧網公開刊登的法律條款為同修參考;

一、非法騷擾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

(一)非法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對於參與的警察,還可以打12389進行投訴。
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二)非法騷擾行為違反行政法

行政法目前沒有統一法典,但依(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這是行政法理論界和實踐中的共識。

依(合)法行政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及派出所的自我授權、自我擴權的違法行為。

(三)非法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就是對公民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侵犯,法輪功學員有權利拒絕並利用各種法律手段制止。

(四)非法騷擾行為違反刑法

非法騷擾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構成「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詳細的應對措施和方案,同修們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了解。總之,我們要為他人著想,救度眾生,以法為師,走正正法之路。

個人看法,有不妥之處請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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