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合法退休金被扣 陽琴致信重慶市社保局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重慶報導)重慶市銅梁區市政局職工、法輪功學員陽琴,向國家繳納養老金費滿十五年,有據可檢,根據國家《憲法》明文條款,本應合法領取退休金。僅因為她是一名法輪功學員,遭重慶市銅梁區法院冤獄迫害一年半,於二零二零年底,陽琴被非法扣發退休金。她親筆致信社保局等相關單位,希望能追討回屬於合法公民該有的權利。

以下是信件內容:

各位領導大家好!

我是重慶市銅梁區市政局職工陽琴,六十八歲,女,法輪功學員,因二零二零年底養老金被無理扣發,一年半來,我沒有一分生活來源。然而,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故以此信給相關部門負責人,希望各位能依法行使權力,歸還屬公民個人的退休金。

一、遭冤獄、扣發生活養老金 生活雪上加霜

我原本於二零零八年四月正式在重慶市銅梁區市政局退休,原本一九八二年隨軍到雲南雙江部隊服務社工作,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回到潼南電耐廠工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隨丈夫調動工作來到銅梁縣剛成立的市政局監察大隊工作,二零零八年四月正式退休,原電耐廠和市政局兩個單位都是企業職工,我向國家繳納滿十五年養老金費,有據可檢。

二零零八年四月,我從企業退休,二零零九年國家體制改革,工資由財政局全額支付,二零零八年就停了,不交養老金了。本人陽琴是應有享受國家《憲法》明文條款合法領取退休金待遇的合法權利。

一九九六年,我開始修煉法輪功。為此,銅粱區、司法局、國保、政法委、社保局、社保稽核科、人事局、單位市政局、財政局、重慶市社保處稽核給我一個地方追檢,要我退還冤獄領取工資待遇的通知,藉口是二零一五年因我被重慶市銅梁區法院誣判一年半刑,並要我退還冤獄一年半領的十三萬九千多元。

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二年來,我堅信「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遭到中共江澤民團夥的多次非法關押迫害,幾個年頭沒有與家人團聚,兒子結婚,母親被迫害,被關在重慶洗腦班,丈夫又當爹又當媽,中共用了很多非法手段摧毀了我幸福的家庭。

二十二年來,我受到中共在精神上、經濟上、肉體上等種種高壓迫害,滿口牙齒被監獄和看守所下不明藥摧殘鬆動全落。中共一貫偉光正,在看守所向全舍房人員說:我們給陽琴營養湯,你們別介意。舍房人員受矇騙,以為共產黨給煉法輪功的恩賜,不知那營養湯是殺人不見血的毒藥湯,吃了心跳加快,口乾舌燥,出現幻覺,做噩夢,獄警派人監看我噩夢時說些甚麼話。丈夫受不了十幾年精神壓力,與我離婚,分手時我身無半文。

中共江澤民邪惡觸犯群體滅絕罪,犯下肉體消滅,精神控制,名利切斷等等罪惡。二十二年,我被迫害九死一生,有家不能回,鄰居說:社區的人時常上你家敲門,把你電閘關了,家冰箱凍的東西全爛了,中共邪惡至極,沒有人性。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我被中共迫害冤獄期滿回家。本以為出獄後,有個正常生活環境,萬萬沒想到,於二零二零年底我的養老金等一切待遇全被扣發了。養老金,是在企業我繳納滿十五年了的,那是我的合法財產,為甚麼扣?每年應有的福利待遇,我的合法權益就這樣不明不白被剝奪了,我做好人,被冤判入獄,出獄後,又被無理扣發養老金,真的是冤上加冤。

二、迫害法輪功無法律依據

公、檢、法官員們:周永康、薄熙來比你們官階大,要風得風,要雨得雨,權力再大也難逃天理。但我真心不想看到你們有那一天。信仰做好人才是合法。迫害修佛修道人,天理不容,我的今天,可能就是你們明天可悲的下場,十倍、百倍、千倍不止的。善待大法與大法弟子,按憲法做合格正直的清官,不要跟江澤民一條黑走到底,那將會毀了你和你家人生命永遠。

希望公檢法人員三思。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警察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聖的光環,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法庭,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宣判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善良的守法公民,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中國法律的恥辱。而且,從以下的相關法律可知,這場迫害從來就是沒有法律根據,甚至違反國家法律。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中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在此我們暫且不去討論世俗權力機構是否有權做這種認定,但是「中國政府認定的」這14個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

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當初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此外,《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刊登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的《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網上可以查到)第99、100條,廢止了江澤民時代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50號檔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因此,法輪功的一切書籍、宣傳品都是合法的。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一條法律說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違法。

再者,起訴書中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那我們是怎麼利用邪教組織的?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公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就憑空扣上一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這是典型的誣告陷害、這是典型的枉法強加罪名。希望公訴人立即中止這種犯罪行為,撤回起訴,以免自己將來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法輪功讓我成為一個更好的好人

我們都知道,活在世上的人,有幾個敢說自己沒有病?自古以來,人都想自己有一個健康的身體,也都想長命百歲,可是世上,哪有這樣的靈丹妙藥?只不過是一種永遠也不可能實現的夢想罷了。

我工作單位在重慶市,原在兩個縣單位上班。在重慶市潼南縣電耐廠工作十六年。電耐廠是放射性有毒單位,我長期收貨,與原材料接觸,呼吸,職業病不好治,嚴重中毒,引發了身體多種疾病,如氣管炎、腎炎、膀胱炎、盆腔炎、胃炎、腦血栓、長期頭痛、低血壓、鼻炎、喉炎、便秘、心絞痛、腫脹、等十多種病,經常住院,病痛折磨得我苦不堪言,簡直沒有了活路。由於看病,單位領導都說,藥發票都連得起號,每年要報許多醫藥費,因此,也給單位造成了極大的經濟負擔。

就在被病痛折磨得痛不欲生,走投無路時,我有幸遇到了法輪功。聽說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而且免費教功,我心想,對於我這個疾病纏身,那真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就這樣開始了煉功。修煉法輪功後,我的身體迅速得到了康復,十幾種病都不翼而飛,整個身體有一種脫胎換骨的感覺。大法不僅給我解除了疾病的痛苦,也給國家和單位節省了大量醫藥費。

這一學,我也第一次知道了人的健康與自己的道德息息相關。從此,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在社會上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做事為他人著想,寧願自己吃虧,也不傷害他人,因為我們明白做壞事會遭惡報,做好事會得福報,這是天理,所以我們能約束自己不做壞事,甚至思想中的一思一念,都要用大法來衡量,因為生命的意義在於返本歸真,而道德的提高是唯一的途徑。那些甚麼殺人啦、自焚啦、貪腐啦、造假啦、以權謀私啦、拉關係走後門啦、吃喝嫖賭啦等等,統統都是背離真、善、忍法則的,真修的人是絕不會為之。

正因為按照真、善、忍標準去做,所以,在二零零三年、二零一三年,我雖然被疾駛的摩托車撞倒,但我沒有要車主一分錢的賠償,因為我想到修煉人要修成無私無我,處處為他人著想,另一方面,因為我相信煉功人通過煉功,好得更快。要是一般人,到醫院,用上數萬的錢,還會留下殘疾。我煉功而康復,對我、對摩托車司機都是最佳結果。如果是一般人,能不要賠償嗎?!能幾天恢復嗎?!修煉法輪功,這是不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呢?

二零一三年,我撿到錢包和證件,我花二天時間坐三輪車,找到失主本人,並歸還;職場單位的廠長領導們都說:「我們廠的人都像你們這些煉法輪功的人這麼好,我這廠長就好當,法輪功的人愛廠如家。」

二零零三年搞「保鮮運動」,廠長路過來到我家,在談話中,他說,共產黨搞「保鮮」,這些法輪功人不搞「保鮮」,比他們做的好。在市政局前局長談話中說:「陽大姐,你是個好人,老少都說你好,就是你煉了法輪功。」我的好是因為我有一個偉大的師父教我按真、善、忍做好人,做道德回升的人。

這是對國家、對社會對世人都是有百利而無害的高德大法。我說的都是我自己的親身經歷,如果大家都這樣做,處處為他人著想,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是不是很和諧呢?那樣的話,不僅人的疾病減少了,人與自然和諧了,天災人禍也就沒有那麼多了,這樣是不是很美好呢?

四、停發、扣發公民養老金屬行政違法

反過來說,中共迫害法輪功信仰二十二年了,修煉法輪功做好人還被關進監獄,遭受各種折磨,更不可思議的是,出獄後,還被扣發了養老金。各位領導,你們仔細想一想,這正常嗎?

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

《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六條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社保機構有「按時足額」、「支付終身」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且明確規定「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這些法律都沒有授權某個部門停止發放或取消養老待遇的例外情形。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和八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根據,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均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不管是甚麼文件擅自增添「服刑人員停發養老金」都是在擅自減損公民權利,均與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經違憲、違法。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

《憲法》為最高法律,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違反《憲法》,凡是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一概視為無效之法。因此,停發養老金的規定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

社會養老金,是由以前企業單位為我轉過來的退休養老金,其中包括了企業為職工養老向國家繳納的部份,和個人從工資中按比例所繳納的部份,所有權屬於我本人,社保局只是替我們原所在單位管理代發而已。我現在應該享用的退休金是我曾經在職工作時,為企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一部份,這是職工應該享用的勞動報酬,不是國家、企業恩賜的。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是採用行政手段非法侵犯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

從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分析,找不到剝奪公民退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現今政府一再強調依憲治國、依法治國,並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公務員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執行明顯錯誤指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輪功學員按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做好人被判刑,甚至被扣發養老金,當這千古奇冤真相大白的時候,那些參與迫害者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退休養老金是老人的生活來源,我已七十多歲,無勞動能力,修煉法輪功讓我做一個好公民,《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金被停發,又如何保障?讓人如何生活?

結語:

法輪功是佛法修煉,面對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修煉者,你們卻蓄意誣告陷害,枉法強加罪名,扣押被冤判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迫害修佛的人,其惡報是人所無法承受的。在歷史上,有過許多教訓,在現實中,因迫害法輪功而遭惡報的更是比比皆是,數不勝數,有的甚至殃及家人,連累家人替其承受惡報。

希望你們在道義、良知感召下,能夠依法行使權力,秉公執法,做出正確的決定,歸還屬公民個人的退休金,做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的無悔選擇。

退休職工 陽琴 2021年7月22日


致相關責任單位
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夏斌
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黃文志、趙安春
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610、:葉茂川、陳青、許飛、郭少帽、汪亮
重慶市銅梁區政法書記:陳益
重慶市銅梁區司法局:劉武、劉斌、楊春燕
重慶市銅梁區檢院:曾廷全、劉朝東、王田
重慶市銅梁區法院:張俊文、張仁文、華耀才
重慶市銅梁區社保局:宋關心、陳渝、李敏、姜正德、劉世福
重慶市銅梁區社保局稽核科:申剛、胡學兵
重慶市稽核處:周程錦
單位重慶市銅梁區市政局長:張光文、黃得生、朱永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