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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高級工程師被公檢法構陷 律師、家屬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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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時年76歲的曾加庚外出時,遭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偵查二大隊警察綁架,現被非法關押到海珠區看守所。曾加庚被經辦警察、檢察院、法院人員構陷,兩次被非法庭審。律師和家屬向公、檢、法多個部門投訴和控告相關人員。

曾加庚,現年78歲,畢業於華南理工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高分子材料專業,原廣州珠江輪胎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退休前,曾加庚是單位的技術骨幹。曾加庚的家族有高血壓病史,從小身體不好。修煉法輪功後,曾加庚身體健康,二十多年來,從不用打針吃藥。

曾加庚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被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偵查二大隊警察綁架後,被劫持到廣州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二零年二月底,轉到海珠區看守所。曾加庚已被非法關押兩年多,被迫害致嚴重高血壓,目前高壓為240mmHg,低壓為136mmHg,身體嚴重不適,體力不支,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曾加庚'
曾加庚

訊問筆錄造假 公安局信訪科規避律師的質疑

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偵查二大隊警察懷疑曾加庚使用服務器傳播法輪功真相,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下午,將曾加庚綁架。

經辦警察潘豔娥、陳仲濠、李進林、劉慈敏為了坐實所謂證據,在曾加庚不配合非法審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偽造筆錄。比如,警察問:被抓時,你身上攜帶了甚麼?你的WIFI發射器哪裏來的?你有沒有傳播法輪功?如何使用WIFI設備傳播法輪功的?你家裏是否搜出書、資料、電腦等。曾加庚全程沉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非法審訊筆錄上,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卻是警察填寫的,變成了:隨身攜帶了一台白色WIFI發射器、在一個市場別人給的、我只是使用WIFI傳播法輪功、我在外出時就打開WIFI開關、家裏搜出的書籍、資料等詳見搜查清單等。

律師在仔細比對了非法審訊視頻和筆錄後,確認經辦警察筆錄造假,向廣州市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進行了投訴和控告。廣州市公安局信訪科答覆:事項已轉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辦理。

公共交通分局信訪科致電律師時,非常心虛,完全不提筆錄造假的事情,反覆強調幾個經辦警察沒有刑訊逼供、按要求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等,還說如果辦案警察有違法行為,可向廣州市檢察院投訴。該信訪科人員不回答律師提出的公交分局內部應如何處理這幾個筆錄造假警察的問題。

鑑定程序非法 構陷材料為非法證據

廣州市公安局網警大隊對從曾加庚家裏非法搜查得到的電腦、手機、播放器進行所謂鑑定,形成電子資料;廣州市公安局「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隊將抄家獲取的法輪功書籍等紙質材料和上述電子資料進行鑑定,形成意見書。以上電子資料和認定意見書是構陷曾加庚的主要材料,但都是非法證據。

上訴所謂電子資料鑑定書和邪教支隊的認定意見書沒有鑑定人的資格證、沒有鑑定機構的證書,沒有鑑定過程和方法,所謂認定意見連認定人姓名都沒有,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屬三無鑑定,是非法證據。

《司法鑑定文書規範》(2007年11月1日 司發通[2007]71號),第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文書的封面應寫明司法鑑定許可證號;第七條規定:司法鑑定文書正文落款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證號。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五)鑑定程序違反規定的;(六)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因此,廣州市公安局的所有所謂證據都是非法的,是構陷,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檢察院玩忽職守、聽命於政法委

二零一九年九月中旬,曾加庚被非法關押兩個月後,出現嚴重高血壓,廣州市第一看守所送曾加庚到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檢查,醫院體檢結果是:高血壓三級(很高危組);左心房擴大,二尖瓣關閉不全,主動脈瓣關閉不全;心功能一級;頸動脈硬化,認為曾家庚「病情嚴重」。

家屬和律師多次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一律無理拒絕。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海珠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科還致電律師說:因為政法委不同意,「羈押必要性」審查不予立案。

中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政法委只是個黨務機構,憲法和法律沒有賦予它任何權力。海珠區檢察院聽命於政法委,使法律成為一紙空文,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辦案檢察員許為國玩忽職守,對案件的基本情況都不了解,並在法庭上拍桌子。曾加庚畢業於華南理工大學,是高級工程師,許為國在起訴書上卻將曾加庚描述成文化程度:初中。非法庭審時,面對律師對非法證據的合法質證,許為國竟然拍著桌子,叫囂自己是「國家公訴人」,還建議量刑八年。

法官賈存錦瀆職 不接律師電話 不答覆取保申請

被非法關押近兩年以來,曾加庚的健康狀況持續惡化,目前血壓已高達240mmHg,身體嚴重不適,體力不支,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家屬和律師多次反映,要求取保。海珠區公安分局在收到「曾加庚生命健康權」投訴後,答覆:該事項按法定程序,應向法院提出。海珠區法院對取保申請,則一律拒絕。更有甚者,非法庭審至今大約一年的時間內,經辦法官賈存錦一直不接律師電話,對律師提出的取保也不回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家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也規定: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辯護律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經審查認為不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辯護律師,並書面說明理由。

海珠區法院玩忽職守 嚴重超期關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海珠區檢察院許為國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將曾加庚構陷到海珠區法院,現在已經超過一年零八個月,海珠區法院嚴重超期關押。

針對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檢察院和海珠區法院的上述嚴重違法行為,律師已經依法向廣州市中級法院、廣東省高級法院、廣州市檢察院、廣東省檢察院、廣州市監察委、廣東省監察委進行了投訴和控告。

相關人員電話號碼:
廣東省監察委
書記施克輝, 020-87196635
副書記陳波,020-87197626
副書記楊飛,020-87195999
副書記黃力,020-87185038

廣東省高級法院
龔稼立院長,13822220515
鐘健平常務副院長,13925039292
楊正根副院長,13380025566
洪適權副院長,13902202058
胡鷹副院長,13502296600
梁小岸,省紀委監委駐省法院紀檢監察組長13822136810
蘇茂榮,政治部主任, 18819588988
林建輝,審委會專職委員, 18806698999
胡志超,執行局長, 13609030829
黃建屏,審委會專職委員13602808636
劉國喜,二級巡視員, 13926000312

廣東省政法委
書記張虎,13316811133
專職副書記陳岸明, 18816832233
專職副書記張慶宏, 13922221811

廣州市監察委
書記劉連生,18022882289
副書記余向陽,13802955199
副書記馮慧光,13602876326

廣州市檢察院
歐名宇檢察長,13760684591
李學東副檢察長,13802988450
蔡世葵副檢察長,13602851390
聶才,政治部主任, 13922768688
周虹,副檢察長, 13922281833
林小青,市紀委監委駐市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長,13802539882

廣州市中級法院
副院長吳振,13802970665
副院長吳翔, 13609701188
楊偉華,市紀委監委派駐廣州市中級法院紀檢監察組長,18122212255
副院長吳筱萍, 13826103388
副院長姜耀庭, 13802763407
政治部主任張漢華,13929502898
執行局長黃志明,1360289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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