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江西九江市72歲李水清女士被非法判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西報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法輪功學員李水清被九江市濂溪區法院非法庭審,被非法判刑三年十個月。

李水清,現年72歲,原九江國棉二廠前紡車間退休職工,家住九江市國棉二廠。李水清因為修煉法輪功身心健康,沒給兒女添任何麻煩,卻被中共迫害。

'李水清'
李水清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李水清又一次遭中共警察綁架。同年八月五日,李水清因身體原因以「取保候審」的形式回家。居家期間,警察等人員一直對她騷擾不斷,恐嚇、威逼她去住醫院,不然就收監關押。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江市濂溪區法院對李水清進行異地非法庭審,地點在九江市永修縣法院。據悉,李水清被永修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十個月,被勒索罰金兩萬元。現在家人已經提出上訴。

中共官方公布的14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只有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法律才有法律效力。其它的無論任何級別的宣傳報導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都只能是一種抹黑和誣蔑。如果用這樣的法律條款來判決法輪功的修煉者就是冤枉好人。

其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沒有任何資格評判一個信仰,尤其是一個教人向善的信仰。

法官和檢察官都知道「罪刑法定」的這一基本原則。如果用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條款去判定李水清是否有罪,這是極其荒謬的,判決的結果就會出現冤假錯案。

現在有「辦案終身責任制」的倒查和糾問,執行明顯違法的上級命令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希望上級執法機關能憑著道德良知真正依法辦案,糾正九江市永修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李水清的錯誤判決,維護憲法尊嚴,給下屬和自己將來不站在被告席上留一條出路。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