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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停發退休金違法 法輪功學員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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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我地一位老年法輪功學員被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保)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並要她返還在判刑期間應發放的養老金。她多次去社保要求正常發放養老金,都沒有一個合理的答覆,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聘請律師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返還被非法停發的基本養老金,並要求依法按月足額發放。

控方律師向法院依法起訴後,法院依法立案、開庭。審判長沒有當庭做出判決。

整個庭審過程中,在控方律師做出強有力的、有理有據的陳述過程中,審判長、兩名審員、被告方律師及社保人員都在靜靜的聽著。

被告方辯護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及遼政【2001】24號文件第14條第2款作為合法停發原告退休金的依據,都被控方律師一一駁回,並做了以下詳細的論述。

被告(社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停發退休金,實屬張冠李戴,偷換法律概念,是明顯的越權行政。第88條指的是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條件、以欺騙等方式騙取的情形,而原告是合法退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對個人退休金這一個人財產委託親屬領取,根本不是88條的情況,而且這一條恰恰做實了被告的越權行為。還有,88條規定的執法主體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而不是經辦機構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

被告(社保)扣發退休金以及不按時足額支付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職權依據,是不懂法,不守法、不嚴格執行法律,缺乏法律常識的任意行為。社保屬於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不是社會保險行政機關,沒有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權,而即使是其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行政管理和處罰權也要有明確的職能權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範圍內行事,而剝養老金,顯然是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

被告(社保)認為應該退還退休金的政策依據是遼政發【2001】24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給原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覆函《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兩個規範性文件,這兩個規範性文件沒有上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屬於越權行政,該文件擅自減損公民權利、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違反《立法法》第80條第2款和《行政強制法》第10條第4款,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這兩個規範性文件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因與法律相抵觸,沒有上位法的法律依據而應該失效。《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規定,規範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因此被告是不能根據兩個應失效的規範性文件行使處罰權的。

最後律師說:從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分析,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

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憲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公民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被告(社保)缺乏最基本的人道和意識。退休金是老人的生活來源,已七十多歲,無勞動能力,退休金被扣,讓人如何生活?

庭上,被告方律師及社保人員聽到原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都無話可說,沒有表現出任何異議和反駁。

被告方明顯是在違法,拿地方文件當法律,偷換概念、移花木。希望法官會在道義、良知感召下,能夠依法行使法官權力,秉公執法,做出正確的裁判,歸還所有屬於法輪功學員的退休金,並按月足額發放,讓以人為本、老有所養的傳統美德切實得以實現,以維護國家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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