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公開鎮壓法輪功以來,它自食其言,利用其掌控的國家權力,隨意剝奪、肆意踐踏法律賦予法輪功學員的各種基本權利與自由,給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家庭帶來了無邊的苦難,給中華民族帶來了難以治癒的傷痛,給文明世界帶來了歷史性的災難!
那麼,中共在這場對人民史無前例的迫害中,都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哪些權利呢?
一、思想與精神信仰及表達的權利(自由)
對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是法律界的共識。對於國家公民來講,只要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都可以自由去做,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私權利;相反,對於當權者來講,也就是對國家公權力來講,沒有法律上的規定,不可任意行事,不可用公權力來侵害公民的私權利。這是現代社會無論是法律的制定者,還是法律的執行者,都應該明白的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法律只能禁止人的行為,不能禁止人的思想,法律不允許制裁與懲罰思想犯,只允許懲罰行為犯,也是一條法律界的鐵律。正因如此,《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國的公民在自己的思想中信仰法輪大法,這完全是公民的私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遺憾的是,自一九九九年以來,法輪功學員信仰及表達自己信仰的權利,被公檢法機關隨意侵犯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對待法輪功學員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及表達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信仰)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信仰和表達思想的權利,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普遍的冤案錯案。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家裏持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盤、僅僅因為電腦裏存有法輪功資料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的現象,極為普遍。這些做法與中國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與表達自由的原則嚴重抵觸。中共與江澤民犯罪集團鎮壓法輪功信仰者這件事情,從根本上說就是違背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是非法與錯誤的決策,是嚴重的犯罪!
二、生命及身體健康的權利
生命權是公民享有所有權利的最為基本與重要的權利。為了保護公民的生命權利不受侵犯,《刑法》規定了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刑訊逼供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等,而且對於這些犯罪行為可以處以從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到死刑的懲罰,用以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及身體的犯罪行為。與此同時,《民法典》中也規定了對侵害公民生命及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
然而,中共自從鎮壓法輪功以來,各級非法官員及執法人員借運動之名,對大法學員的生命和身體實施了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據明慧網統計,有證據證明被各級執法人員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導致死亡的法輪功學員就達4000多人(此數據只為真實數據冰山一角),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實施了上百種以上酷刑,因迫害而致傷、致殘、致瘋的法輪功學員無計其數。甚至出現了由中共醫院、公安、司法、監獄、軍隊聯合組成的大面積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在國際國內販賣的龐大犯罪集團。以上種種,對廣大法輪功學員的生命及身體造成了令人髮指、慘絕人寰的迫害,對廣大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及身體健康權造成了巨大的侵犯。
三、人身自由權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不經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如果非經法定條件及法定程序而限制或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構成非法拘禁,應受到法律懲處。
然而,中共在鎮壓法輪功之後,將大批的法輪功學員羅織各種罪名後送進了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戒毒所、洗腦班等進行迫害,使大法學員的人身自由受到了嚴重侵犯。法輪功學員依法上訪、依法講清真相,被中共誣陷為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功學員之間的正常往來、正常相聚聊天,被中共誣陷為擾亂社會秩序;鎮壓初期,外地法輪功學員乘坐了到北京方向的車輛、輪船、飛機,也成為中共限制大法學員人身自由的藉口;大法學員正常的商務活動、外出務工謀生,都被中共檢查站卡點的公安武警人員強制扣留;中共的兩會、重大節日、或中共高官視察地方之際,地方政府也會強制將法輪功學員提前關進拘留所或洗腦班內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共不定期的以幫教班、洗腦班、法制教育班、轉化班等各種名義強制將法輪功學員限制在固定場所內進行迫害;部份大法學員,被中共公安、國安系統列為黑名單,不僅離開本地需要經包保人批准,平日出行時還會受到各地公安的強制盤查;中共還直接剝奪了部份大法學員自由離境的權利,他們不能辦理港澳通行證、不能辦理公民護照,有的學員已經擁有了護照,但是海關卻不給其辦理通關離境手續。
四、人格尊嚴權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與尊嚴不受侵犯,《刑法》中明確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並會對侵犯公民人格尊嚴的行為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等處罰。
中共在鎮壓法輪功學員後,各級執法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進行了嚴重侵犯。有的執法人員不僅在語言上羞辱大法學員,還在搜查大法學員身體時故意採用流氓下流的方式;有的惡警對大法學員非法審訊時竟然對大法女學員扒光衣服進行羞辱;還有的在對大法學員刑訊逼供時故意對男女法輪功學員的生殖器官進行折磨與迫害;還有的竟然公開強姦女大法學員。中共非法官員與相關責任人員的非人暴行真是令人神共憤、罄竹難書!
五、財產的權利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 ,《刑法》規定了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等,對侵犯公民個人財產及私營企業、公司的合法財產進行保護。對侵犯公民財產的犯罪行為可以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於死刑的處罰。另外《民法典》、《物權法》中也規定了對國家公民私人財產權的保護。
然而在中共鎮壓法輪功運動後,各級執法人員借執行公務之名,行侵財、敲詐、搶劫、盜竊、侵佔之實,處處不忘盤剝壓榨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錢財;有的執法人員在非法搜查法輪功學員住宅時,非法將法輪功學員的私有錢財竊為己有;有的故意將大法弟子關進拘留所、看守所,然後以要送勞教、監獄為藉口要挾法輪功學員或家屬敲詐錢財;有的以讓大法學員繳納罰款、保證金為藉口讓大法學員交錢,卻不開具收據以達到中飽私囊的邪惡目的;有的惡警將大法弟子個人開辦的公司故意定為涉案財產,將大法學員公司財務資金賬號非法凍結,並劃撥到惡警指定的個人賬戶予以私分。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些中共邪惡執法人員對大法學員財產的侵犯與掠奪,給大法學員在經濟上造成了巨大損失。
六、勞動就業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國家先後制訂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公務員法》等系列法律,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然而,中共鎮壓法輪功運動後,大量法輪功學員的勞動權利受到了中共的嚴重剝奪與侵犯。有很多法輪功學員並沒有違反工作單位的任何勞動紀律、工作紀律,相反很多都曾經是工作單位的先進生產者、先進公務員、優秀管理幹部等,只是由於他們堅持修煉法輪功,就被非法開除公職、解除了勞動合同或被工作單位單方面辭退;有的單位為了配合中共的迫害政策,吊銷大法學員的律師資格、會計師資格、工程師資格、教師資格、醫師資格等技術資格身份,讓大法學員失去了在社會上生存與立足的條件;有的年輕大法學員因為修煉大法而被中共納入不得參加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公司報考的黑名單;有的大法學員直系或旁系血親因為大法學員修煉法輪功而被中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事機關以「政審不合格」的理由拒之門外;軍隊或軍事機關的士兵或軍官因為修煉法輪功而被強制轉業復員到地方,卻不給安排工作單位,不發或少發復員轉業費用;還有的單位將本單位管理或領導崗位上工作的大法學員強行下放到生產一線從事重體力勞動,用降職、降薪、降崗等方式對大法學員進行迫害。大法學員在承受著中共精神、肉體迫害的同時,還在承受著對大法學員收回勞動權的迫害。
七、退休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按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工資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的權利是中國上班的公民在工作與奉獻大半生後到年老時享受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金的權利。
在中共鎮壓法輪功之後,中共將剝奪老年大法學員的退休權利、取消退休金的發放列入了迫害內容。為了威逼利誘老年大法弟子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中共對已經到了退休年紀的大法學員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對已經辦理退休的法輪功學員,以其堅持信仰法輪功為由而通知社保局停止發放退休養老金;有的學員因為被中共非法勞動教養而被退休單位停止發放退休金;有的被中共非法判刑的老年大法學員被中共徹底取消了退休金待遇。失去了勞動及工作能力的老年大法學員被中共取消退休金後,只能依靠子女、親朋好友接濟度日,很多人生活上舉步維艱!
八、獲得社會保障與救濟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有這項權利而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社會保險法》也對保障公民獲得社會救助提供了具體規定。
然而,中共在鎮壓法輪功後,對於身體上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經濟上處於極度貧困狀態、身體上處於魔難中的大法學員,以讓他們放棄法輪功修煉作為條件,以交換以上權利。只要他們想獲得中共提供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醫療救助、物質幫助,就要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否則社區、養老院、民政救助、社會團體、基金會對老年公民的捐贈、救助、醫療求助就全部或部份取消,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就會將法輪功學員排除在外。
九、受教育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中共這個極權社會中底層百姓改變生活及命運的關鍵渠道。
中共在鎮壓法輪功之後,對於那些在學校就讀的學生採取人人過關、人人表態的方式,要求每個在校學生必須放棄並批判法輪功,對於堅持信仰法輪功的學生,勒令辦理退學;有的在校的大學生面臨著文憑與學位的發放,只要是不放棄法輪功修煉,中共就不准予學生畢業或不發放學位證書,直接影響了學生走向社會的前途及就業。全國從小學、中學到大學的在校學生因此而受到中共迫害的學生人數眾多,中共原政治局常委李嵐清親自帶工作組負責清華大學修煉法輪功學生的洗腦工作,很多優秀的清華學子因為不放棄修煉而被清華大學學校開除,甚至被送到勞動教養院、監獄迫害。
十、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私權的重要體現。《刑法》中對於強行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還設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並可以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的處罰。
但是,中共在鎮壓法輪功運動開始之後,法輪功學員所在的單位、社區、村委會、鄉鎮政府、街道、公安、國保等以各種各樣的名義,大範圍地對法輪功學員的住宅強行非法侵入,嚴重擾亂了大法學員的生活環境。2020年行將就木的中共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一次大規模的所謂「敲門行動」,在全國範圍內有組織、有計劃、自上而下實施了一場對法輪功學員住宅進行大規模非法侵入的聯合行動。給廣大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破壞了法輪功學員家庭的正常生活,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讓人們又一次明白了誰才是社會秩序的擾亂者,誰才是社會動亂的製造者。
十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共鎮壓法輪功後,非法對學員的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進行了全面的侵害。中共通知的形式要求全國數十家物流企業不得郵寄法輪功書籍或印刷資料,並要求車站、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對旅客所托運或攜帶的物品進行全面檢查,如發現法輪功資料 、書籍不僅全部扣押,而且還要將當事人投入到拘留所、勞教所、監獄;中共運用現代高科技監控技術設備利用公安與國保部門的網監、技偵、圖象等專業技術手段全天候非法對部份大法學員的手機通訊、住宅電話、網上社交等進行監控、有很多地區的大法學員因此而受到中共的抓捕與迫害。
十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國家公民就可以對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提出批評與建議的權利。中共自己制定的《信訪工作條例》也明確了公民享有信訪及上訪的權利。
但是,中共鎮壓法輪功之後,法輪功學員的這項權利被中共完全剝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的二十一年間,有數以百萬計的法輪功學員因為到各級政府上訪受到中共毫無理性的打擊與迫害。中共的行政拘留所、勞教所、監獄所關押過的人員當中,有相當大的比例是法輪功學員,而上訪卻是廣大法輪功學員被中共關押的主要原因。中國十大維權律師之一的高智晟律師曾先後三次採取公開信的形式向當時中共國家最高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寫出公開信,向他們反映中共鎮壓法輪功的非法性,並向其提出了停止鎮壓法輪功並給予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國家賠償的建議,結果中共不但沒有聽取其建議,反而將高律師兩次羅織罪名送進監獄進行迫害,並且在刑滿釋放後,又將高律師秘密非法拘禁。中共如此公開違反憲法與法律,如此對待公民對政府的批評與建議,其虛偽與欺騙的本性不言自明。
十三、控告、檢舉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與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可見《憲法》賦予了公民控告與檢舉的權利,法輪功學員對於每一項被侵犯的權利,都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檢舉的權利。
中共鎮壓法輪功後,法輪功學員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檢察機關、最高法院舉報、控告了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可以做革命化處理」的非法命令下達者及鎮壓運動發起者江澤民。法輪功學員還對各地執法人員在鎮壓法輪功學員過程中實施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濫用職權、故意殺人、強姦、體罰虐待法輪功學員等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向國家有關職能部門進行了檢舉和控告,但是中共最高層卻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對於此類案件不予受理。北京法輪功學員王傑、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曾公開向北京最高檢、最高法對江澤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控告,但是卻受到了中共當局的打擊報復。王傑被北京國安抓捕後被活活打死,朱柯明則也被中共羅織罪名後投入監獄。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實名舉報江澤民,然而中共不但沒有抓捕這些真正的犯罪分子,有的地區卻將行使公民舉報控告權的法輪功學員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實施了新一輪的抓捕與迫害。
十四、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可見法律賦予了公民可以行使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在鎮壓法輪功運動中,由於中共各級政府尤其是公、檢、法、司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大量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民主權利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精神、經濟、工作、學業、事業、子女、家庭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有的法輪功學員全家十幾口人全部被中共迫害致死,有的原本是社會寶貴的人才,卻被中共毀掉了大好前程,有的原本擁有幸福美滿的家庭卻活生生被中共撕裂拆散,也有的好端端的公司硬是讓中共不法人員洗劫一空。原清華大學學生柳志梅曾以全省總分第一名的成績考入清華大學,本來擁有令人羨慕的人生,但是只因為信仰法輪功不僅被學校非法開除,還被公安人員迫害致瘋,最後悲慘死去。法輪大法明慧網、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已經將二十一年來幾十萬惡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累累罪行清晰記錄在案,全國數以百萬甚至於更多的法輪功學員受害者,迄今幾乎沒有得到中共一分錢的國家賠償。
十五、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公民十分充足的辯護權利,公民不僅可以自己辯護,也可以聘請律師為其辯護。
但是法輪功學員的這項最重要的訴訟權利幾乎被中共剝奪殆盡。中共在鎮壓法輪功運動中對法輪功學員及其聘請的律師的辯護權百般刁難,層層設阻。法輪功學員在被公安、檢察、法院構陷罪名進行迫害時,各級執法及司法機關幾乎不去聽取法輪功學員的辯解,學員聘請的律師在代理法輪功案件時不僅要得到當地律師主管部門領導的批准,還要求律師做出不能給法輪功做無罪辯護,只能做有罪辯護的保證,即使個別有正義感的律師出於個人無畏的勇氣敢於突破中共對律師設置的非法限製作無罪辯護,闡述得有理有據,說得法官公訴人無言以對,博得庭審人員掌聲與稱讚,但是絕大多數中共法院還是對大法學員進行不公的判決。因為很多案件在沒有開庭前,當地或上級的610機構早已定好了案件基調與結果,開庭只是走走過場而已,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律師的辯護幾乎沒有人去採納。
十六、申訴的權利
《憲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賦予了公民申訴的權利。所謂的申訴主要指的是對於檢察院已經做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法院做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原做出機關或上級機關做出申訴的權利。也包括其它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或處理,可以向原做出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申請改變原來的錯誤決定的行為。
在中共鎮壓法輪功的二十多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單位或部門製造了大量的冤假錯案,大法學員及家屬也進行了大量的申訴,希望原處理機關或上級機關能改變原來錯誤的決定。然而當有關部門接待來訪時一聽到是法輪功案件基本不予受理,即使有極個別的部門表面上受理了,但是實質上卻幾乎無人去過問與關注,申訴石沉大海。二十一年來幾乎沒有看到過哪個法輪功學員的冤案在申訴後改變的。那是因為法輪大法學員的申訴權被中共剝奪了。
在長達二十一年的公開迫害中,中共已經不再將法輪功學員當成國家的合法公民,而是全面的、系統的、長期的侵害與剝奪廣大中國法輪功學員本應擁有的一切合法權利(限於篇幅,本文只列舉了一部份被侵犯的權利)。大法學員所受到的迫害真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願全世界正義的力量越來越強大,願中國人民早日覺醒,看清中共的邪惡本質,結束這場人類的浩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