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公民權利、也是救法官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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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我是一名法官,一九九八年接觸法輪功,因各種原因阻礙一直沒有走入修煉,二零零六年才走入正法修煉。我和同修很少接觸,基本處在一個人的獨修狀態。二零一二年,我利用工作的便利,收集了一些我地區被非法判刑的大法弟子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並按照法律文書的格式寫出一些刑事申訴書和國家賠償申請書。當時的認識是,有罪判決留在人間對以後的常人社會不好(人判修佛的大法弟子,造業很大),大法弟子應當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提出申訴,申請再審,要求宣告無罪。當時與同修交流,建議同修申訴,同修認為想法很好,但是法院不會給立案,還有可能招來更嚴重的迫害,於是就放下了,沒再提此事。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由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案必理。大法弟子抓住這一契機,控告迫害大法的罪魁禍首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投遞的訴江案件及訴狀已達到二十餘萬。這是天象的變化,讓大法弟子堂堂正正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我悟到,除了控告江澤民嚴懲罪惡之首外,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訴,要求從新審判,撤銷有罪判決,宣告大法弟子無罪。

申訴的過程是講真相的過程,是救度被邪黨矇蔽執行邪黨錯誤命令的法官的過程。很多法官認為,是在執行命令,自己沒有迫害法輪功,他們被邪黨毒害很深,根本認識不到自己是江澤民的幫兇,更認識不到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是歷史上最邪惡的審判,使中華民族蒙羞。其實法官是很可憐的生命,他們長期受邪黨文化毒害,高傲自大、優越感強。他們的工作環境封閉,進入法院的一切外來人員都要經過法警安全檢查,工作區內到處是電子監控,救度他們也不是件容易的事。現在全世界大法弟子都在全力向公檢法人員講真相,大多是通過打真相電話的方式。但法官出於職業紀律,一聽是法輪功講真相的電話,多數掛斷。有一天,我在電梯裏,一個法官電話響了,一聽是真相電話,就掛了,並當著眾人說這幾天法輪功如何,一天打五、六個電話,其他人也附和著說是是,我也接到了。一天我們開會,主持會議的院長手機響了,他說這法輪功(弟子)一早上打六、七個電話,掛斷了還打,開會期間電話響了多次,都被掛斷了。

我本人是法官,很了解法官的工作特點和心理。上班時間法官都很忙,多數時間在開庭、開會、評議案件、寫裁判文書,這個時候接真相電話,他們認為是對工作的打擾,而且,當著周圍的人接聽真相電話,即使聽明白了,他們也不敢退。法官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而且長期受黨文化毒害,他們的疑問很多,給他們講真相,三言兩語不容易退。要讓他們真正明白,給他們講的信息量要大。

這些年我給法院的同事講真相都是採用看光盤的形式,光盤要成套,一兩張也不行。比如《四二五上訪》、《自焚真相》、《風雨天地行》、《預言與人生》、《走出政治、走入修煉》、《九評》、《六四真相》、《憑借神的啟示尋找救世主》等等。法官看完光盤再和他們交流勸三退就容易了。我所在的庭共十三人,全部看過光盤,十一人三退,其中一人走入修煉。今年我被調到另一庭,我想這是師父安排,讓我救度更多的有緣人。

正法已經接近尾聲,被共產邪黨矇蔽的法官們多數還沒有明白真相,還在執行著舊勢力的安排和邪惡命令,要救度他們已是迫在眉睫了。我認為大法弟子對非法刑事判決向法院申訴,可以近距離接觸法官,面對面講真相送真相材料,堂堂正正到法院講真相,救度盼望得救的法官們。從常人的法律角度來講,申訴是法律賦予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大法弟子應當行使正當權利,窮盡法律手段,不僅要撤銷枉法判決,更重要的是講真相救人。

根據法律規定,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本人、近親屬,甚至委託的律師,都可以堂堂正正向作出終審判決、裁定的法院申訴。如果終審法院不給立案,可以向上級法院直至最高法院申訴。「向法院申訴要求再審可能會招來迫害」這種想法本身就是常人的觀念(現在全世界都知道中共的醜惡,動不動就報復他人),不在法上。通過申訴,啟迪法官等相關人員的善念,正念正行,就不會招致迫害。一旦他們明白了,會感激我們。

我個人建議遭非法判刑(出獄或沒出獄)的同修或家人書寫刑事申訴書,並附上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投遞,要求立案,從新審理,宣告無罪。

個人淺層之見,不符合法之處,敬請同修們慈悲指正。

附一:有關申訴的法律條文: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申訴的法律條文》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訴法》的解釋中有關申訴的規定》:

《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訴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第三百七十二條: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三百七十三條: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法院裁定准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法院對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法院及其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法院申訴的,上級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條: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法院審查。原審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准的法院審查處理。

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附二:刑事申訴書模板: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某某某,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 ××X法院(年號)刑事判決及某中級法院(年號)刑事裁定。


2、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法院作出(年號)刑事判決,判決:某某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X年。申訴人提出上訴, 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市中級法院作出(年號)X刑終字第X號刑事判裁定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於上述錯誤判決,申訴人在監獄服刑,刑滿才得以釋放。在服刑期間遭受了極大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折磨。申訴人認為××法院和××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構成枉法裁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訴,要求最高法院依法對該案從新審理,撤銷原一二審刑事判決、裁定,宣告申訴人無罪。

一、原一、二審刑事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申訴人宣傳法輪大法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是李洪志先生創編的高層次功法,修煉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要求修煉者注重心性的提高,事事用「真、善、忍」去對照,處處都體現出是一個好人。通過修心和煉功達到身心的雙重淨化和整體的提高(性命雙修)。絕大部份學員在修煉後身心健康狀況迅速得到了改變,其速度和效果令人驚奇。
申訴人都是法輪功的受益者,通過修煉法輪大法多種疾病不治而癒,心靈也得到了淨化,為人處世時時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改善了家庭和工作關係,使家庭和睦工作順利。

申訴人印發法輪功宣傳功材料,就是要讓更多的人知道法輪功是高德大法 ,教人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讓大家都能從大法中受益,擺脫病痛遠離磨難,申訴人的行為恰恰體現了申訴人通過修煉法輪大法表現出來的無私和慈悲。申訴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也未給任何人造成危害,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江澤民等人迫害法輪功學員、活摘器官構成「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真正犯罪的是江澤民集團和追隨並執行其命令的司法人員。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不顧多方對法輪功的正面調查報告和上億人煉功受益的事實,一意孤行發動鎮壓,對廣大法輪功修煉者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群體滅絕」政策,有數萬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被非法投入監獄、勞教所、洗腦班和精神病院酷刑摧殘。面對殘酷鎮壓,國內和海外的法輪功學員堅持不懈地反迫害、對國內人民和國際社會講真相。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劉京、賈慶林、吳官正、薄熙來等積極參與迫害的三十多名中共高官,已在世界三十多個國家被以「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等多項罪名,在五十多個刑事和民事訴訟案中被起訴。薄熙來、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東生等都是迫害法輪大法學員的罪魁禍首,真正犯罪的是他們。這些人都已經遭到報應,被判處刑罰。

三、一、二審判決、裁定認定申訴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法律依據,繫枉法裁判。

第一、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應該受表彰,根本不應被抓被起訴。

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至今中國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將法輪功確定為「邪教」。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輪功違法,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憲法》中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違法的,相反《憲法》卻規定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判決書認定申訴人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二、江澤民的講話和媒體的報導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說法輪功是「邪教」,是出自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江澤民訪問法國接見《費加羅報》記者時隨口說出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法輪功是邪教》的評論員文章。顯然,這是搞政治運動的模式,中共領導人的講話和報紙評論員文章,是不能作為法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他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江澤民當時雖然是國家主席,但是他講的話也不是法律,立法要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要有立法草案,並且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制定為法律。江澤民的個人講話言論,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根本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執法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與法輪功無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是在整個國家的宣傳機器被開動對法輪功持續三個月妖魔化之後出台的,無論這個決定對於邪教的定義是否客觀,以「真、善、忍」為指導的法輪大法和這個決定中的所描述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詐騙錢財、奸淫婦女等不沾邊。這其實是用心理暗示的方式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們對「污名化了的法輪功」的仇恨,脅迫法律界的人士參與迫害法輪功。

第四、兩高針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是在歪曲、錯用、濫用《刑法》第三百條。

1999年10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先後出台三個針對所謂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本來是法律條文和應用法律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但這些司法解釋所列舉的所謂犯罪行為,都是為了以言論和文字入罪,都是為了打壓民眾說真話、講真相的基本權利,都是為了阻止民眾的勸善、救人的行為。更為惡劣的是,這些司法解釋名義上是解釋《刑法》第三百條的應用,但實際上根本就沒有解決該條規定的「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客體的問題。這些司法解釋的出台以及應用過程中,客觀上是錯用、歪曲、濫用《刑法》第三百條的基本立法目的和本意,實實在在破壞了《刑法》第三百條的正確實施。出台這些司法解釋和應用這些司法解釋誣判法輪功學員的人,才真正構成了《刑法》第三百條犯罪。

第五、《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

《刑法》第三百條一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照三百條,法輪功既不是會道門也不是邪教組織,更不是迷信。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根本沒有證據認定。究竟破壞了國家哪一法律哪一行政法規,違反的是哪一條哪一款,根本沒有證據認定。法院強硬地套用刑法第三百條,無非是採用該條的量刑規定,而該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

綜上,申訴人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宣傳法輪功,對個人和社會都沒有任何危害,是應該大力洪揚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法院判決有罪,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依法提出申訴,要求從新審理,撤銷××法院(年號)X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及××市中級法院(年號)X刑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宣告申訴人無罪。

此致

××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年號)×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年號)×刑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個人當前的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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