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瀘州市四名法輪功學員上訴 中級法院維持冤判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瀘州市中級法院對上訴的四名法輪功學員下達維持瀘縣法院一審判決的裁定:鄧萬英被非法判刑九年,處罰款人民幣五萬元;雷煥英五年,處罰金二萬元;羅太會三年六個月,處罰金一萬元;苟正瓊三年,處罰金五千元。

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苟正瓊,家住瀘州市龍馬潭區特興鎮。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八點,苟正瓊在兆雅鎮向人講真相時,被瀘縣兆雅派出所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瀘縣國保糾集特興鎮、太福鎮等派出所人員一、二十人,到特興鎮綁架了正在店鋪裏工作的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並非法抄家,關押看守所。

該案歷經三次審理。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瀘縣法院對該案兩次秘密庭審;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瀘縣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三次審理,由秘密改為公開,但旁聽人受限。三次審理都有律師依法作無罪辯護。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瀘縣法院罔顧法律與事實真相,誣判四名法輪功學員三~九年。其中三人上訴,家屬聘請了三位律師為親人維權。瀘州市中級法院告知律師,因疫情原因二審不開庭,要求律師遞交辯護詞。三位律師遞交辯護意見的同時,向瀘州市中級法院申請開庭。中級法院最終不開庭,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達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裁定。

二審律師在一審律師無罪辯護的基礎上,再從憲法、刑法、人權、道德良知,及國家相關政令(公安部39號文件,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等,多方位的闡述了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及修煉者以各種形式講真相,是憲法賦予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合法權利,不違法;並在辯護意見中向中級法院補充提供了一審辦案操作中的一些違法事實,說明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用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適用法律錯誤,以此定罪判刑是冤假錯案;提取證據程序不合法,在未查清事實的情形下判刑處罰,判決不公。該案應當改判無罪,釋放上訴人。

律師的辯護意見有理有據,當事人無罪、司法違法的法律依據與事實真相一目了然,誰看都懂。可中級法院、法官卻佯裝不懂,故意掩蓋一審的錯誤,維持不合法的誣判,再次參與合夥構陷,製造冤獄。

一、中級法院對一審法院濫立罪名不予糾正

《刑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所有法律及行政法規中,找不出把法輪功定性為某教組織,要處罰,要打擊的法律規定。《刑法》300條中有「邪教組織」的字樣。法輪功叫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所以,《刑法》300條與法輪功沒有絲毫關係。一審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學員定罪處罰,其所定之罪名,是毫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依據的法外施法。對此,二審律師依法重申:當事人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此罪名不成立。

律師指出,「定法輪功為某教是時任國家領導人江澤民向法國媒體發布的個人言論。個人言論不代表國家,不代表法律。媒體的跟風宣傳法輪功為某教也不代表法律;本案沒有我的當事人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她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結構,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所在地是國內還是國外?我的當事人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利用該組織?誰聽她的?她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一審判決並沒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律師說:「罪名之所以有『破壞法律實施』這樣的字眼,說明破壞法律實施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因此需要在判決書裏詳細闡述,上訴人具體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哪一條的實施,並造成了嚴重後果。」

「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整部或者部份法律法規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施,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種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本案中,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和權利,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生活中應用或實施呢?」

「一審判決沒有指明、也沒有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際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對於罪名的質疑,二審法官在裁定中沒有任何回應。

一個案件定甚麼名,關係到一個事件有罪無罪的根本性質問題,人命關天。如果法律的天平在執法者手中有一點偏頗,有罪無罪混淆不清,是非顛倒,善良遭到打擊,正義得不到維護,就會導致人間善惡失衡,道德傾塌,社會亂象叢生。法輪功是佛法,是教導人修心向善的正法,不是中共認定的甚麼教。對此,多年來,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都有詳盡的描述;關於中共司法迫害法輪功強加的這個罪名,多年來,許許多多的律師,都作了許許多多深入透徹的闡述。心存善良的人們總是希望中共司法人員能明白真相,依法執法。不可有絲毫妄為,才得以免遭日後擔責的惡果。但是,瀘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合議庭成員,對一審法院濫立罪名這個極為重大的原則性問題,一律避之不談,裝聾作啞。不思考,不查明,不糾正,而參與合夥構陷,任憑是非、善惡、正與邪,在他們的掌控中傾覆、顛倒。

二、包庇、縱容一審辦案的違法行為

中共司法執行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違法指令,性質上是違法犯罪的。為做實冤案,辦案人必然採取種種違法手段來達到目的。該案的二審辯護律師,在一審辯護的基礎上,查出與補充了諸多該案在辦案過程中的違法事實。

如,秘密審判不合法。該案三次庭審,前兩次是秘密進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設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該案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應當屬公開審理的案件。但本案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進行的第一次庭審並未公開進行,且審判長未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又如,開庭程序不合法。第二次庭審未在開庭三日前向四位當事人送達傳票,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前三日以前送達當事人」。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第三次庭審更換了陪審員。前兩次參與庭審的陪審員是曾興貴,第三次庭審中合議庭的陪審員變成為譙天才,而譙天才是做出一審判決的合議庭成員,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應當由同一合議庭進行。」

非法抄家,扣押物品不合法。一審前,瀘縣國保及派出所警察非法查抄,鄧萬英、雷煥英的東西被抄走後,家屬簽了字,警察卻沒留給他們一份清單;羅太會的身份證、醫保卡被警察要了去;雷煥英的身份證、有幾萬元錢的銀行卡、駕駛證也被劫走,這些重要證件被警察拿去,警察沒有履行接收的手續,沒打收條。身份證、醫保卡都是當事人重要的個人證件,與本案無關,不知警察為甚麼要扣押?

一審律師曾指出,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兩個人一起,有幾個地方是一個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證、警官證、要有扣押清單,要建立文書給當事人。基本上這些手續都是不齊全的。

二審律師也向中級法院法官補充陳述說,偵查機關提取物證的程序不合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之規定,本案公安機關沒有對三次案件(7.18;2.14;7.11)現場提取和接受的「法輪功資料」當場開具《扣押清單》,在本案經過三次庭審後,偵查機關才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補充了對上述物證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但在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宣判前,偵查機關補充的書證均未經過當庭質證。故偵查機關製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故偵查機關非法扣押程序提取的物證也不得作為定案和量刑的依據。

法輪功學員不管擁有多少法輪功書籍、資料都是合法的;發傳單,貼標語、掛條幅,為的是向民眾講清真相,是在行使自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合法權利,採取甚麼方式講真相,都是合法的。而中共司法把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為,及凡是屬法輪功的物品,統統作為迫害量刑定罪的依據。所以,他們在作案過程中,證據造假,誇大數量,是慣用伎倆。

一審律師曾向法庭指出,出示的證據圖片是法輪功資料,不過就是幾本書籍,又不是毒品,應該把實物書籍拿出來看,裏面的內容到底違不違法;證人不到庭作證,四十多個證人,沒有一個人見到四位法輪功學員做了甚麼事情。發資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見她們幾個坐在電動車上去了那個地方,做了甚麼並不清楚,發沒發資料看不到……這個辦案方式不合法。根據憲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聞出版署的50號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發了法輪功資料,也不違法,也不具有違法性。律師要求當庭無罪釋放當事人。

因第一次庭審律師指出「證據」有問題,「辦案方式不合法」。法院為了體現法庭「重證據」的所謂司法公正,修正了真相資料的一兩份之差,又準備了一段第一次庭審沒有播放的天網視頻,滿以為拋出「新證據」,如此的精心策劃,這個冤案、這個多人的所謂大案就做實了,就萬無一失、穩操勝券了。

第二次庭審前法院把這段視頻提前播放,讓律師看,庭審過程中又再次播放。沒想到律師當庭就揭穿了這個「新證據」的虛假性。律師指出:「這對案子沒有實際作用;庭審播放的錄像中,也沒有看到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視頻中沒有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的現場直接證據,所謂證據還是沒有搞清楚的……」

二審律師通過仔細閱卷,查明補充:「該案一審物證提取程序不合法,認定事實有錯誤。描述的物證,如條幅的數量及條幅中字頭顏色,與瀘州市公安局做出的《認定書》所附照片不相符合。辯護人懷疑認定材料存在調換的可能」;「指控與判決的所謂的證據條幅30份,應該是標語。標語與條幅兩者的影響不同,法律後果也不一樣。」

因條幅折算成傳單其數額大過標語,該案的標語當成條幅折算成傳單,也就為構陷冤獄大大的擴大了數據。

律師們向二審法院依法表達了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用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適用法律錯誤,以此定罪判刑是冤假錯案;提取證據程序不合法,在未查清事實的情形下判刑處罰,判決不公。該案應當改判無罪,釋放上訴人。

律師依法辯護法律運用無懈可擊、一審違法事實確鑿,但二審法官卻作出如此的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瀘州市檢察院意見正確……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之規定。」由此可見,二審法院、法官、合議庭人員,是在故意包庇一審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公開、公然的縱容一審辦案、定案過程中所發生在眼皮下的司法犯罪。

三、法官、檢察官利用司法迫害法輪功 罪責難逃

好人坐牢,天下不公,民心難平。該案被構陷、遭冤判的這幾名法輪功學員,所體現出的修煉人的風貌,小鎮上的人們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羅太會經營家具店,甚麼材質賣甚麼價;雷煥英經營雜貨店,童叟無欺;鄧萬英開診所、開藥店,講良知操守。即使遭受兩次非法勞教迫害經濟損失慘重,負債累累,家庭經濟瀕於崩潰,但卻從不賣假藥、或抬高藥價坑害百姓賺昧心錢來致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晚,鄧萬英在街道上拾到一個價值百萬的錢包,退還失主不要一分錢報酬,成為一段轟動小鎮的佳話。而像鄧萬英這樣家喻戶曉的好人,只因堅定信仰,講真相,就被重判九年冤獄!罰金二萬元!

該案的法輪功學員幾經庭審,在與中共司法人員打交道中,都在利用機會向他們證實法輪大法好,給他們講真相,勸善。第二次重審,鄧萬英否定了第一次庭審指派辯護人不公正的發言,維護自己的信仰,讀了自己的辯護狀。從自己身體的變化,道德的昇華證實了法輪大法好;從憲法、刑法、國家頒布的政策法令證明修煉法輪功無罪。羅太會也講修煉法輪功強身健體,沒去危害社會與他人,也沒有危害的後果。審判長反覆詢問幾位當事人認不認罪?鄧萬英、羅太會、雷煥英都堅定地回答,「我沒有罪」。苟正瓊也沒有認罪。

這幾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兩年了,家中的親人、眾多的鄉鄰,及所有親朋好友們,都期盼著她們早日回家。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瀘縣法院的一審的判決令眾人大驚:鄧萬英有期徒刑九年,處罰款人民幣五萬元;雷煥英被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二萬元;羅太會,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一萬元;苟正瓊,被非法判刑三年,處罰金五千元。

人們在憤怒一審不公的情況下,都把希望寄託於更高級別的二審法院、法官,殷切地期待著二審法院、法官能糾正一審錯誤,還上訴人清白,期盼著還有一片青天能給人生活的希望。然而瀘州市中級法院、法官的裁定,再次令眾人大失所望。

本案二審審判長李旭東,在二零零九年法輪功學員楊明被非法二審開庭時,李旭東就曾擔任審判長。當年北京律師唐吉田、劉巍為法輪功學員楊明作公正的無罪辯護,他亂敲法槌,阻撓辯護正常進行,逼律師退庭。隨後,瀘州中級法院誣告律師擾亂司法秩序,中共操控的相關部門吊銷了兩位律師的執照。這是一起轟動世界的中共司法醜聞。

李旭東擔任審判員、審判長 冤判達38人次

從二零零四年~二零二一年,李旭東擔任審判員、審判長十來年間,據不完全統計,經他的手維持冤判的就達三十八人次!真可謂觸目驚心。幾十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他投進冤獄遭受到殘酷的身心摧殘,其家庭、家人遭受到無盡的痛苦和莫大的傷害;迫害好人,踐踏善良,促使社會道德急速崩潰,這個罪該有多大?該案審判員李瑞亮,從二零一三年~二零二一年,參與誣判瀘州地區法輪功學員,據不完全統計,至少16人次;該案瀘州市檢察院檢察官錢光潤從二零一七年~二零二一年,至少親手將八名法輪功學員投進冤獄。

瀘州市中級法院及法官、檢察官,沒有糾正一審冤判,沒能履行依法執法、維護人間正義的職責,一次次合夥製造冤案,冤判好人,縱容邪惡,助紂為虐,罪不可恕。

四、呼喚正義良知

其實,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能夠直接接觸到法輪功學員,有緣聆聽法輪功學員講述的法輪功真相。特別是擔當無罪辯護的正義律師們,從現行憲法、刑法、法律與道德良知,多方面進行依法辯護,條分縷析,坦誠而平和。誰都能讀懂看懂法輪功學員沒有罪,是中共在犯罪,是中共司法在執法犯法。

當今法輪大法(法輪功)傳遍了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真相越來越被更多的人認識,迫害者的邪惡激起了全球的憤怒,世紀審判的清算之日即在眼前,已有眾多迫害法輪功的政法委、610、司法界高官頻頻遭惡報落馬,在這樣的變局下,善與惡的表現,正與邪較量,人人都在觀察、在思考,在判斷、在選擇,為甚麼瀘州市中級法院的辦案人員還不清醒,還在閉著眼睛繼續製造冤獄呢?

俗話說,人人心裏有桿秤。不是司法界人士心裏沒有衡量善惡的天平,不是吃法律專業飯的法官、檢察官聽不懂法律,是他們的心靈被中共的強權攫取了,腦袋被中共的強權操控了,不順著這條黑道走就無法在中共的司法界混下去。就他們中一些人的內心話來說,沒辦法,我要吃飯,要養家糊口。但是,當清算日來臨,到頭來為迫害法輪功的血債幫背黑鍋、扛罪的、陪葬的,不就首先是這些參與迫害犯罪事實確鑿的國保、檢察官、法官等人員嗎?

所以,凡是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他們才是受害最深的真正受害者。當迫害結束,青天中明鏡高懸,天地一片澄澈,人們進入幸福美好的太平年之時,迫害法輪功罪孽深重的人,就是這個世界上最不幸的人。法輪功學員一直在遭受迫害中苦口婆心地向參與迫害者講真相,特別是對有特殊身份的公檢法人員,二十餘年來從未放棄。有良知的律師秉承正義,頂著紅色恐怖的巨大壓力依法辯護,何不是在對司法人士的喚醒、挽救?

一位律師善言道: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與法律及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希望二審法官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與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我當事人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