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講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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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我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三十七天內,對接觸的警察、警長、所長講真相,主要從法律條文上講,告訴他們公檢法人員被欺騙利用,將來要遭清算,他們都在很認真的聽。我覺的效果不錯,他們對我很寬鬆、照顧。

公安進一步構陷流程走到三十到三十七天為檢察官提審時間,我是三十五天時被檢察官提審的。檢察官扮演著中間人來向我了解案件情況、做筆錄,我友善的和他們談話(重要的不回答、不配合),我向他們控訴,承辦警察辦案偏離、構陷。至於誰發小冊子,是不是我發的,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按法律做事,再大致背誦《憲法》條例: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法輪功書籍,刊物,真相冊子可以正常出版,背誦《憲法》條例:法輪功不是邪教,和《憲法》。他們聽的很認真,問我怎麼知道的,是不是真實的,還向我索要真相的途徑。

我告訴了他們翻牆的事。接著告訴他們被國保、六一零辦公室欺騙利用的真相,上面只是口頭或電話傳達,沒有紅頭文件,而你們在辦案中卻留下了文件,將來清算共產黨時,那些迫害法輪功的也一定會找到,被清算。他們態度很誠懇,再次向我要翻牆軟件,可惜我在看守所手中沒有。

等過了一天,第三十七天我被無罪釋放了。這些也是人明白的一面做出的正確選擇。期間我高密度長時間的發正念,幾乎天天每時每刻的發正念,向內找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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