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河北承德市韓立萍依法追討養老金 法院有法不依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承德市72歲的法輪功學員韓立萍,係鍋爐廠退休職工,工作期間已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二零零二年八月退休,一直按月領取養老金。自二零二零年八月起,被社保無故停止發放養老金,持續扣發至今,直到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才向本人發出《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通知書》,停發養老金,退還已發的養老金,依據的就是勞動廳(2001)44號文件。

社保扣發韓立萍養老金的所謂「理由」是有四年坐牢的經歷,判決後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期限向社保機構報告,導致養老金一直發放。眾所周知,養老金是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是《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障》等眾多法律等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憑甚麼人社局一份內部文件就可以規定甚麼情況下剝奪公民的養老金?

職工的養老保險金是基於勞動合同產生的,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的,屬於職工創造的勞動報酬,屬於個人工資以外的法定福利。養老金是退休人員勞動的剩餘價值,退休人員在退休前所得報酬只得到勞動價值的少部份,多餘勞動的剩餘價值交給了國家,然後由國家統一用於建設管理等,現在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只是返還勞動的剩餘價值及其剩餘價值增值的少部份。

韓立萍老人早年百病纏身,受盡病痛折磨,修煉大法才一個月,所有的疾病一掃而光,一個將要破碎的家庭充滿了歡樂,身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修煉「真、善、忍」,重注行善,處處為別人著想。因堅持修煉法輪功,韓立萍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晚八點左右被興隆縣國保大隊的陸少華和張玉海等人綁架、構陷,十一月四日被非法開庭,律師為韓立萍作了無罪辯護,韓立萍也闡明自己無罪。十二月九日,韓立萍被非法判刑四年,在監獄遭受了極大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折磨。

韓立萍先後收到《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對於非法剝奪養老金行為是不能承認的,社保局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 韓立萍符合退休條件,按法律規定已經繳滿15年養老保險金,勞社廳(2001)44號覆函,不屬於法律法規,無權規定停發、退還服刑人員養老金;

2、在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仗義依據擅自減損公民權利,增加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職能,扣發公民養老金,要求退還養老金,純屬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

3、養老金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社保無權扣發,無權要求返還,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嚴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規定,養老金屬於共同財產,也屬於遺產,因此對公民養老金的剝奪也是對家屬財產的剝奪,嚴重違法。韓立萍已七十多歲的高齡,完全靠僅有的養老金生存,社保全額扣發養老金,並要求返還養老金的行為,幾乎剝奪了公民的生存權利,因此提起訴訟。

要求依法確認《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通知書》違法並撤銷,並判令被告補發韓立萍二零二零年八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養老金,並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以後繼續按標準向韓立萍發放養老金。

韓立萍起訴社保局、人社局扣發養老金案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開庭,當日對社保局、人社局上下午分別開庭。

承德市雙橋區法院開庭審理,審理終結:

一、駁回韓立萍請求確認被告社保局作出的《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通知書》違法,並撤銷訴訟請求;

二、撤銷被告社保局自二零二零年八月起全額扣發原告韓立萍養老金的行政行為,責令被告承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該事項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對於第二點,被告不服,出於卑劣的心態反過來起訴原告,法院不能依法判決,原告上訴於中院。

下午開庭審理人社局撤銷行政處理一案,法院認為:原告韓立萍確係在服刑期間違規領取了養老金,社保局對該行為作出行政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韓立萍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適用法律正確」,那麼被告剝奪原告的養老金適用的是甚麼法律?人社部或者任何一個跳出來要剝奪養老金的機關,都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因為中國沒有一個部門有權力剝奪公民養老金──個人的合法財產。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規,均沒有對服刑人員要停發、退還養老金的規定,因為服刑人員沒有被剝奪作為公民的權利,理當享有國家公民的一切待遇。

人力資源保障部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可以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的情況下,無權再引用原勞動部(2001)(2003)兩份函件剝奪公民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否則即屬於沒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擅自設定減損公民權利並增加人社部門的權力和職能,人社局為甚麼沒站在法律基點上,認識養老金的問題,依然用沒有法律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扣發服刑期間的養老金;為甚麼置法律於不顧,明目張膽剝奪個人的合法財產,勞動廳(2001)44號文件,只是一個內部公文,不是法律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上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屬於越權行為。

依照社保廳(2001)44號(稱兩函)這個違法的內部文件,法輪功學員李蘭英從冤獄回來,社保責令她退還六年冤獄期間已領到的養老金十五萬,並說是「非法所得」「不得當利」,同時威脅恐嚇,如果不退還,就要通過司法程序對她進行起訴。後來社保改變做法:由於李蘭英家境艱難,沒有生活來源,無力償還,竟然要把繳費退回本人,不允許李蘭英參保。

法輪功學員柏淑芹被非法判刑六年,社保強令退還已領取的養老金十五萬,同時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沒有任何文書、通知告知的情況下,停發柏淑芹養老金,直至現在。

法輪功學員姜玉環被非法判刑三年,社保強令退還已領取的養老金七萬,並哄騙說,你先返還一部份,這樣你就可以發放養老金,然後你定個還款計劃,每月扣一點,不影響你過日子,姜在社保的督促引導下,交了兩萬元,可養老金沒領取一分錢。

法輪功學員卞清連被非法判刑,在監獄受到嚴酷虐待,體罰、拷打、折磨,身體損害嚴重,精神摧殘嚴重,監獄為了推卸責任,把奄奄一息的卞送回家,不到一月含冤離世。即使這樣,社保還不放過,多次威逼家屬退還已發的養老金,家屬無奈,含冤繳費。

養老金是每個參與工作的公民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而且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本身就是非法的,更加不應該根據非法判刑的前提剝奪公民合法的收入。《勞動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還明確規定了以下兩點:1、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地方政府部門無權制定退休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2、勞動者享受社會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文件沒有甚麼「除外」之規定,也就是說: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應該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再有,《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同樣沒有甚麼「除外」條款。

希望相關人員,不要追隨江澤民犯罪集團的迫害政策,停止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經濟迫害,為自己與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為你們自己選擇一個好的未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