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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市羅新平遭非法庭審 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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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時,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羅新平遭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視頻開庭,她駁斥了公訴人的荒謬指控。羅新平講述了自己為甚麼修煉法輪功,法輪功是甚麼,為甚麼告訴世人如何躲避瘟疫,並重申:法輪功是正法,我沒有違法,我沒有犯罪。

律師依法依規為羅新平做了無罪辯護,並要求法庭無罪釋放羅新平。

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中午11時30分結束。公訴人是王靜,主審法官是王小佳。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羅新平女士,今年66歲,係寧夏銀川市金鳳區退休職工。羅新平女士2006年6月在講真相時遭綁架關押,後被非法勞教一年,在看守所、勞教所,羅新平被強迫每天做十幾個小時的奴工,致使她舊傷復發疼痛不止、大小便困難、下肢浮腫。2013年2月,她又遭綁架,被誣判四年,在寧夏女子監獄受盡折磨,於2018年6月12日她回到家中。在被迫害期間,她被停發養老金。

2020年8月18日,羅新平在街上發放關於躲避瘟疫秘訣的資料時,被銀川市興慶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綁架。興慶區公安分局國保及下屬鳳凰北街派出所和金鳳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非法抄了她自己租住的家和她兒子的家。

羅新平被非法關押在銀川市看守所。家屬為維護羅新平的合法權益從偵查階段就為羅新平聘請了律師。

2020年9月24日,銀川市興慶區公安分局鳳凰北街派出所通知羅新平家人,羅新平被西夏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2020年11月26日前後,羅新平被銀川市興慶區公安局構陷到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律師和她家人與西夏區檢察院檢察官王靜也進行了有限的交流。

2020年12月23日前後,羅新平被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非法構陷到西夏區法院。

律師接到西夏區法院非法開庭的通知後,向法院提交了全部有效手續後要求閱卷,法官講:法輪功是敏感案件,要求律師簽「保密協議」,律師說:我沒有見到過任何一條法律法規規定:律師查閱法輪功案件的卷宗需要與經辦法院簽「保密協議」,律師沒有簽。當律師閱卷要拍照時,法官和助理法官都說:「只能看,不能拍照。」法官交替著看著律師翻閱案卷。

2021年1月12日上午9時前,按法庭要求的「只許兩位家屬可以法庭旁聽」的兩位家屬來到了法庭門口,只放進一位家屬在法庭指定位置旁聽,另一位家屬被無理由拒絕旁聽。

約9時整視頻庭審開始,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羅新平就以自己的修煉法輪功的親身經歷駁斥了公訴人的荒謬指控,講述了自己修煉前一身病,修煉法輪大法後無病一身輕,真能「祛病健身、修心養性」,並說修煉法輪大法要按照宇宙最高標準真、善、忍做一個更好的人,要修心向善提高道德品質,遇事要處處為別人著想。我就想今年的瘟疫無藥可治,天天有人確診,天天有人死亡。我就想讓人明白:相信和誠念「真善忍好」和「法輪大法好」,就能躲過這場災難。我去小百貨店買東西,就順便告訴店裏那個人,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瘟疫來時就能保命保平安,我就走了,誰知那人向公安告發了我。我沒有傷害他,我都是為他好;我的行為沒有錯,更沒有犯罪,我是一個遵守法律的好公民。

羅新平說:我堅信法輪大法是正法,修煉「真、善、忍」我沒有錯,做好人更沒有罪;今天我不應該站在這裏受審。如果人人都相信並踐行「真、善、忍」,這個社會就會道德提升,善行善報,都會有個美好的未來。法輪功沒有組織來去自由,沒有任何組織可利用,《憲法》第三十六條有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沒有任何一部或一條法律把法輪功定位×教,公通字[2000]39號通知,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確認的×教中沒有法輪功,《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也廢止了1999年該署向全國發出的禁止宣傳和查禁法輪功各類出版物的兩個文件,從國家層面解除了對法輪功各類出版物的宣傳、製作、持有禁令。

律師的辯護意見指出:通過法庭調查,足以顯示,檢察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羅新平無罪,應當立即釋放。

一、公訴人所舉的全部證據,既不能證明羅新平主觀上具有利用甚麼教的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故意,又不能證明羅新平實施了利用甚麼教的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客觀行為。公訴人所舉的全部證據都與起訴書指控羅新平的罪名不具有關聯性。信仰自由,羅新平傳播自己的信仰不是犯罪行為,羅新平無罪,十分明顯。

1、羅新平信仰法輪功不假。她為甚麼要信仰法輪功?在法庭上,羅新平說了,是因為治好了她的多種疾病,身心受益。

2、羅新平信仰法輪功,她要求本辯護人在網上給她找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公安部認定十四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的規定。本辯護人網上搜索了,確實有這方面的內容,打印出來提交給了法庭,請法庭核實。

3、羅新平也確實傳播了法輪功宣傳品,她要求本辯護人找到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第50號令,以此來證明法輪功書籍已經解禁,可以傳播。本辯護人通過網上搜索到了第50號令廢止的第99項、第100項關於法輪功出版物的兩個通知文件被廢止了。

4、《憲法》第36條規定:信仰自由。國家沒有出台禁止普通公民信仰法輪功的規定。羅新平信仰法輪功符合憲法的規定。

5、羅新平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正是她踐行自己的憲法權利,又符合新聞出版總署的第50號令「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新聞出版法治政府建設」的頒布目的,怎麼可能「詆毀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的實施」呢?

二、公訴人認為羅新平構成犯罪,所引用的兩高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七)項「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該條款違反《刑法》總則的規定,依法不應當適用。

1、根據《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概念的定義,認定是否犯罪的行為,是指起訴書上所指控的行為,不可能是過去已經被判了刑的行為。羅新平曾被勞教、判刑過,也服完了刑,把過去的已經定罪處罰服刑完畢的事實,又拿來當作現在據以定罪的事實來對待,進行刑法中性質相同的兩次評價,違反刑法對甚麼是犯罪的定義。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在本案中不能適用。

2、本案中,檢察機關適用兩高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的理由是錯誤的。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不能違背《刑法》總則的原則規定,所以對於本案的不適用。

三、在法庭上,羅新平認為自己無罪,辯護人也認為羅新平無罪,應當立即釋放,更談不上量刑。羅新平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出發點是為了救人,教人躲避瘟疫的方法和策略,而不是危害社會,不存在「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1、2020年8月,羅新平在疫情期間散發的《疫情週刊》是為了讓人們如何躲避瘟疫,是為了救人,並無存在可能危害社會的特殊情況。

2、羅新平散發的數量太少,僅僅五份。根本不存在「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銀川市公安局的認定意見,不僅證據來源不合法,而且超越了兩高司法解釋的授權範圍,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使用。

(1)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分局書面請求的是「鑑定」,沒有要求銀川市公安局進行認定。然而,銀川市公安局不進行鑑定,搞了個「認定」出來。鑑定與認定,兩者的主體、資質和標準等等的要求不一樣,不能混用。

(2)在《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兩高規定:「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兩高只授權了公安機關對「宣傳品」的屬性進行認定,沒有授權對「宣傳品」的「社會危害性」大小進行認定,實屬越權行為。

(3)暫把《憲法》第三十六條和信仰無罪放在一邊不談。羅新平只發了五份宣傳品,加上查抄的宣傳品,未達到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刑事立案標準。最多行政拘留十五天。但是,由於羅新平曾經受過刑事處罰,就一下變成了刑事案件,由行政拘留十五天,就一下子越過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跳到刑期三到七年。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實施了「質」和「量」的飛躍。

法輪大法又稱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功法。核心價值真、善、忍是最根本的佛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一九九八年在北京、武漢、大連、廣東搞的有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參與的五次醫學調查發現,法輪大法祛病健身有效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點九。同年國家體育總局在長春、哈爾濱做調研,專家們一致認為:法輪功祛病健身效果好,並且能促進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應予充份肯定。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喬石委員長組織的人員的調研結果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咱們想一想,這個世界離開了真、善、忍,世上的人就沒有了道德良知,欺詐橫行,人人騙我、我騙人人。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遭遇各行各業方方面面的人和事,我們不可能甚麼都懂、都會、都能識別,在你不懂、不會、沒有識別能力的領域或具體事件中,就可能被各行各業沒有道德良知的人騙的暈頭轉向、勞民傷財、損失慘重,甚至搭上性命。人們為了安居樂業、幸福美滿,急需大量的秉持真、善、忍自律的具有道德良知的好人。

法輪功能讓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應該是受社會提倡和保護的人,不是法律懲戒的對像。在瘟疫橫行的當下,羅新平告訴遇到的人如何躲避瘟疫的秘訣應是全社會的期盼,是為民族為國家的義舉,不應該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人民警察綁架關押,更不應該被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批准逮捕、起訴,最不應該站在法庭上受審。

希望公檢法等執法人員都能按照《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通字〈2000〉39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 50號 》等現行有效明文法律法規依法辦案,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控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驅使,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給自己選擇一個不被追責的未來。

本案承辦法官是王小佳, 電話:1816909387
本案檢察官:王靜 0951─592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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