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清零文件》的違法性分析及清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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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近年來,中共在經濟領域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在非法剝奪養老金方面尤為突出。對於已經退休領取養老金的學員,主要採取扣發服刑期間養老金的方式進行迫害,這方面在明慧網和公義論壇已經有翔實的剖析,此不贅述。

對於在職的法輪功學員(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的),被非法判刑後大多被非法開除公職,被非法判刑之前的工齡被「清零」。因為工齡與辦理退休及享受養老金息息相關,所以「工齡清零」的後果是有的學員的工資被降低,有的學員無法辦理正常退休,無法享受正常的養老金待遇。被清零的工齡長短不一,有的長達三十年。中共的人社部門對法輪功學員「工齡清零」的依據主要是中共建政初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文件(以下簡稱《工齡清零文件》)。

《工齡清零文件》的全稱是《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是1959年當時內務部對於上海市人民委員會人事處詢問問題的覆函,此文件依據的是1955年《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第八條。此外,還有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該文件並沒有直接規定工人受到刑事處罰後的工齡計算問題,但是1978年《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八條第九項對於受過開除或刑事處分的工人,規定了工齡清零的內容。實踐中,人社部門利用這三個文件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判刑前的工齡進行清零,有的地方的人社部門強迫法輪功學員接受這種違法行為,否則,停發工資。

嚴格的說,前兩個文件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後一個文件適用於工人。但實踐中,這幾個文件適用對像上很混亂,前兩個文件除了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擴大到事業單位人員,甚至對於國有企業人員也適用。由於《工齡清零文件》是當前在經濟上迫害法輪功學員、清零法輪功學員工齡時經常被提到的一個非法文件,因此本文主要就這個文件的違法性進行分析,其他兩個文件的違法性可參照對《工齡清零文件》的分析。

到目前為止,雖然《工齡清零文件》還在適用,但是其規定的內容明顯違憲違法,就像勞教制度的違憲違法一樣,該文件應該被清理、被撤銷。

第一,適用《工齡清零文件》對被判刑前的工齡清零是適用法律錯誤,是用階級鬥爭時期的文件非法剝奪現代文明法治時代公民的合法權利。

《工齡清零文件》是階級鬥爭時期的產物,反映的是極端的人治思想,與文明及法治格格不入。

《工齡清零文件》一共有兩條,第二條規定的是被勞教人員的工齡問題,因勞教制度的廢除,這條也隨之失去效力。其第一條規定中提到「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工齡清零文件》適用的對像是「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今天,將受過刑法處罰的人當作「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對待,在刑法處罰之外,再疊加毫無法律依據的剝奪工齡、剝奪養老金的處罰,是很荒謬的事情,是違憲違法的,是用階級鬥爭時期的文件非法剝奪現代文明法治時代公民的合法權利。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反革命分子」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術語,「壞分子」是政治帽子,不是法律概念,這種詞語都是階級鬥爭為綱時代常用的話語。任何一部文件都有其出台的背景,離不開其歷史的大環境。翻開中國近代史,1949年以來,中國的階級鬥爭一場接一場,鎮反、三反、五反、反右及文革,階級鬥爭從未間斷,那個極端的歷史背景下出台的文件必然帶有那個極端時代的烙印,反映那個極端時代的政策,所以甚麼「參加革命工作」「反革命分子」「反革命罪」「反革命活動」充斥著各種法律文件,包括憲法。即使沒有使用這樣的術語,那時的文件也反映著那個階級鬥爭時代的政策,即「整人」「治人」「懲罰人」的極端人治思想,沒有對公民人格的尊重,沒有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這不僅與現代文明社會格格不入,更與法治社會背道而馳。

1997年刑法取消「反革命罪」,1999年憲法修正案取消「反革命活動」的表述。在經過了二十多年的今天,一個具有濃厚的階級鬥爭年代烙印、適用對像為「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的《工齡清零文件》已經喪失了法律依據,成為一個違憲違法的非法文件,應該被清理、被撤銷。

不僅如此,從1959年到現在,中國的經濟社會制度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從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國家承認私營經濟並保護私人財產,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由人治轉為法治,「依法治國」入憲,「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而公民的工齡及直接相關的養老金不僅涉及到公民私有財產權,更涉及到公民基本人權,即生存權。適用與現代文明法治社會格格不入的《工齡清零文件》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及基本人權是適用法律錯誤,是侵犯人權的違憲違法行為,也是反人性的行為。

第二,《工齡清零文件》違反憲法。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工齡清零文件》出台的時代,中國實行計劃經濟、公費醫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大鍋飯」盛行,沒有公民私有財產,沒有實行社會保障制度。1993年憲法修正案宣布「國家實行市場經濟」。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原第十三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工齡清零文件》出台的時代,當時的內務部無論如何也不會想到後來的社會有如此的變化,更想不到憲法有這麼多的修改。用一個制定時沒有任何權利保障的文件去否定60多年之後憲法確定的諸多基本權利,不僅違憲,而且荒謬之極。

公民的工齡記載著自己工作勞動的歷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決定著自己的工資及個人養老金,直接影響公民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公民工齡的清零,是對公民勞動付出的否認,對公民勞動事實的篡改,也是對合法私有財產的侵犯,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侵犯,是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為。

此外,《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被判刑之前的工齡清零,直接後果是:對於接近退休的公民而言,無法辦理退休手續、正常享受退休待遇; 對於有機會再就業的人員,其老年保障水平也因被清除工齡的長短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降低。1959年的內務部沒有權力處分60多年後憲法賦予公民基本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障權利,也沒有獲得相關立法的事後授權和追認,人社部門及司法部門以喪失合法性的1959年的內務部覆函為依據對公民被判刑之前的工齡清零違反《憲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

第三,《工齡清零文件》違反法律。

適用《工齡清零文件》對公民的工齡清零,不僅違反憲法,也違反以下法律。

首先,《工齡清零文件》違反《公務員法》和《社會保險法》。

目前關於公務員養老金的法律有《憲法》《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這三部法律裏面都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公務員享有養老金的權利,也沒有規定可以將工齡清零的內容。而《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三款則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此,被判刑之前的工齡清零及剝奪養老金都不是中國法律規定的懲罰方式,而是人社部門自行設定的對於違法違紀公職人員的一種處罰。《公務員法》第九章規定了公務員的懲戒制度,明確公職人員違法違紀將受到的行政處分。該處分方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類型,剝奪退休待遇或者工齡清零均不在其中。因此,工齡清零及剝奪養老金不是《公務員法》中規定的行政處分,而是人社部門附加在刑罰處罰和「開除公職」之上的疊加處罰。

公職人員與其單位之間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其內容由《憲法》和《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工資、退休待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條件和程序等均如此。中國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被開除公職者其退休待遇也應同時被剝奪,其工齡應該被清零。在公務員養老保險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險法》授權國務院規定公務員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沒有法律授權人社部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可以規定公務員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沒有法律授權也沒有法律追認1959年的《工齡清零文件》可以代替法律剝奪60年後公民的基本勞動條件和退休待遇,因此《工齡清零文件》違反《公務員法》和《社會保險法》。

其次,《工齡清零文件》違反《立法法》和《規章制定條例》。

《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立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規章制定條例》第三條規定: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立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如前所述,目前關於公務員養老金的法律有《憲法》《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這三部法律並沒有規定工齡清零的內容。而《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三款則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既沒有法律也沒有行政法規授權國務院各部委可以擅自規定剝奪工齡及養老金的規定,更沒有法律及行政法規授權或追認1959年內務部清零工齡的效力。

對於工齡的計算及養老金的規定,這本應該是法律保留的內容,即使沒有制定法律,也應該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沒有權力制定這類規則,更沒有權力剝奪工齡及養老金。而《工齡清零文件》只是60多年前的一個覆函,其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位階如此低下的60多年前的文件不是減損了公民的權利,而是以清零工齡徹底剝奪了公民因勞動付出應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嚴重違反憲法、法律等上位法規定。即使《工齡清零文件》是根據當時國務院的文件作出的覆函,也因其依據的文件違憲違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應該被清理、被撤銷。

再次,《工齡清零文件》違反《行政處罰法》。

工齡清零和剝奪養老金的行為是對被判刑人員實施的制裁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而中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列舉的行政處罰只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其中涉及財物的(二)(三)都與工齡無關,根本就沒有剝奪公民工齡及養老金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創設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顯然,作為部門規章、政府規章,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處罰新種類的權力。

「懲戒法定」「處罰法定」是「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刑罰處罰依據的是《刑法》,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依據的是《公務員法》,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罰,不被處分。工齡清零及剝奪養老金沒有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部門自行創設的處罰方式,違反《行政處罰法》。

工齡清零及剝奪養老金不僅違反《行政處罰法》,而且是對於被判刑人員一種行為的二次處罰。

對於一個真正犯罪的公職人員被判刑後,服刑人員已經受到刑法的懲處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被剝奪人身自由多少年,或被判罰金多少。同時依據《公務員法》被行政處分,已經承擔了違法行為的刑法及行政法上的不利後果,不應該就同一行為再受其他行政處罰,否則就是對同一行為的二次處罰。而對於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來說就是二次迫害行為。

消除之前的工齡,意味著對以前勞動權利的否定和對養老金的剝奪,這實質是刑罰的擴展和延伸,意味著當事人不僅承擔刑罰責任,而且喪失以前勞動積蓄的養老權利,不能作為一個社會成員享有基本養老待遇,懲罰延續終身。這不僅不符合刑罰基本原理,也違背了《憲法》《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範,侵犯公民基本人權,是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更是違背天地良知的極端不道德行為,因為誰都有年老體衰的時候,誰都有需要照顧的時候,而這種工齡及養老金不是政府的施捨,是自己正常勞動的正常所得,政府不思保護納稅人,還要將養老金剝奪,其良心何安!

第四,《工齡清零文件》違反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國家政策)。

近年來,國務院多次出台清理、規範及審核、備案規範性文件的政策。

2010年11月《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強調「加強對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不一致,或者互相之間不協調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及時修改或廢止。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範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健全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各類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強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嚴格執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備案的規定,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究,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2015年12月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強調「加強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加強備案審查,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文件的建議審查制度,加大備案審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究。」

2018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嚴禁越權發文。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201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再次強調對規範性文件要「嚴格審核以下內容: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責;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按照上述國務院文件,《工齡清零文件》不僅違憲違法,而且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是首先應該被清理的對像。

最後,《工齡清零文件》違反中國批准加入的國際條約。

1966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中國政府於1997年10月27日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該公約,中國政府有義務尊重公民社會保障權。

因此,《工齡清零文件》不僅違反國內法,同時違反國際法。

從經濟角度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剝奪養老金、工齡清零,不僅違反法律、人性、道義和良知,還是在參與人類歷史上針對信仰群體最嚴酷的迫害,在國內法上涉嫌濫用職權罪;在國際法上涉嫌犯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等,沒有時效限制終身追責。

《工齡清零文件》的違憲違法及反人性的內容非常明顯,國務院近年來多次發通知、出意見,要求清理各種規範性文件,但該文件及文章開頭提出的幾個舊文件都沒有被清理。不僅如此,關於扣發養老金的若干違法性文件被經常適用,而且還在繼續出台類似的違法性文件,甚至司法機關參與其中,為扣發養老金行為撐腰,人社部門在經濟領域利用養老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用心險惡,因此,無論是被迫害的學員本身還是親屬、朋友及普通人,都可以採取下面適合自己的方式曝光邪惡文件及利用邪惡文件參與迫害的邪惡行為,促使邪惡文件早日被清理、被撤銷。

第一,提起行政覆議。

《行政覆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覆議申請、做出行政覆議決定,適用本法。

人社部門利用《工齡清零文件》對被非法判刑人員判刑前工齡的清零行為是違憲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工齡被清零的本人可以自知道行政行為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機關或作出行政行為機關的同級政府申請行政覆議,要求撤銷工齡清零的行政行為,確認適用法律錯誤。對行政覆議結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齡被清零的人員除了提起行政覆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工齡被清零的本人自知道或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起6個月內向做出清零行為的人社部門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齡清零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請求附帶審查其依據的《工齡清零文件》的合法性,要求確認該規範性文件違法。

第三,向國務院申請備案審查,要求撤銷《工齡清零文件》。

無論是《立法法》,還是《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或者是國務院制定的多種規範性文件,反覆重申規章「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章不可以減損公民合法權益,位階低於規章的覆函更不可以隨意減損或剝奪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工齡被清零的本人或者是任何一個其他公民,都可以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及上述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要求審查《工齡清零文件》的合法性合憲性,要求依法清理、撤銷該文件。

第四,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反映《工齡清零文件》的違憲違法情況,及國務院對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的不作為。

按照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只對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並不對部門規章及部門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但是對於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任何一個公民對任何一個違法性文件向各個部門反映情況,促使違法性文件早日被廢除,這也是公民的監督權。而且,針對國務院對於違法性文件的不作為,公民向最高權力機關尋求解決途徑合法又合理,尤其是被非法剝奪工齡本人。

第五,信訪或投訴。

工齡被清零本人可通過信訪途徑曝光邪惡文件及邪惡清零工齡的行為,尋求幫助。任何公民尤其是工齡被清零本人向地方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民政、人社部門、公、檢、法,如果是女學員,還可以向婦聯等等各個部門投訴,呼籲廢除邪惡文件,表面上是曝光邪惡文件及邪惡行為,實質上擴大講真相範圍。

第六,控告或舉報。

對服刑人員工齡清零,直接影響就是變相剝奪養老金,是在違法犯罪,是假行政執法之名,行搶劫公民合法財產之實。參與人員違反《公務員法》和《刑法》,涉嫌濫用職權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人社部門濫用《工齡清零文件》對服刑人員工齡清零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法》,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社部門濫用《工齡清零文件》對服刑人員工齡清零的行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經觸犯該條法律,構成濫用職權罪。

工齡被清零本人可以控告或舉報利用《工齡清零文件》參與經濟迫害的部門及人員,其他任何公民都可以舉報利用邪惡文件參與作惡的人員,同時抄送更多部門,使更多人知道《工齡清零文件》的邪惡、違憲違法及反人性,尤其是適用該文件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後果。

第七,向國際組織申訴。

《工齡清零文件》及利用該文件對服刑人員工齡清零的行為違反中國批准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工齡被清零本人或其他公民可以向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

無論是工齡被清零本人還是其他公民,無論採取上面哪種方式清理邪惡文件時,前面的違法性分析就是覆議、訴訟、要求審查、投訴、控告的理由。需要提醒的是,雖然我們的理由充份,但真正能打動人的是那顆為他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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