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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輪功面前檢察院人員的正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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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檢察院是一個案件能否進入法律程序的第一道關口,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批捕條件,然後根據公安局遞送的案件,再看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檢查各類證據是否屬實,人證、物證是否依法取證。檢查犯罪嫌疑人在羈押過程中有無被警察刑訊逼供、遭酷刑折磨等違法行為。最終決定該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證據不足者退卷補充偵查,只有兩次補充機會。如果證據確鑿即向法院移送案件,並提起公訴。所以檢察院的履職態度對案件的進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它不是最終的判決,但是操作過程中檢驗著檢察院人員是依法辦事、還是執法犯法。

我們用透過法輪功案例來看檢察院人員是依法行事還是與法律背道而馳:

檢察院不批捕 山東鄒平縣趙紅偉獲釋

法輪功學員趙紅偉,家住鄒平縣黃山辦事處東景村。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趙紅偉和法輪功學員劉秀榮一起外出講真相救人,因遭不明真相的人惡告,被鄒平縣公安局黃山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抄家。劉秀榮當天被釋放回家,趙紅偉被非法關押在濱州市看守所。

鄒平縣國保警察組織誣陷材料,將趙紅偉構陷到鄒平檢察院批捕科,企圖批捕。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退回案卷。趙紅偉在濱州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三十七天,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平安回家。

一檢察院兩次退卷的案件卻被另一檢察院起訴非法判刑五年半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唐山市市區某路欄杆上,發現一條「世界需要真善忍」的條幅,參與迫害的人員調取監控錄像,認定是王寶山所為(非法判決書中,關於懸掛條幅一事,以「證據不足」未採納)。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王寶山在上班時,被唐山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張澤興等人綁架到豐潤區永濟街派出所,隨後十多個警察在家中無人時,非法搜查。

豐潤區公安局永濟街派出所警察孟慶剛將構陷王寶山案件移送豐潤檢察院審查起訴,豐潤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公安。然而孟慶剛等人再次將案卷送豐潤區檢察院。

在豐潤區檢察院兩次退回豐潤區公安分局的情況下,唐山市檢察院,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將案卷轉到遵化市檢察院,公訴人侯雪瑩沒有認真核實證據,就以王寶山「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向遵化法院(唐山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遵化法院周淵博等人以從王寶山家中非法搜查出的打印機、法輪功書籍及真相資料等物品為由,枉法判王寶山五年半,勒索罰金二萬元。

王寶山上訴中院,但最終唐山中院還是在未開庭的情況下,枉法裁定維持冤判,裁定書的落款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

公訴方「鑑定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卷漏洞百出法輪功學員仍被構陷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河北遵化市法院對柴淑珍老人進行了非法庭審。遵化市法院王曉梅主持庭審,遵化市檢察院楊海龍作為公訴人一一宣讀對柴淑珍構陷的所謂證據。

對公訴人所說的尹莊派出所扣押的她的隨身物品《慧聲》、《生命的護身符》等真相資料,柴淑珍老人堅持說:「那算甚麼證據啊?那都不是證據。我沒有傷害別人,我是勸人做好人。那都是善書,勸善的。」

律師對公訴人所提出的所有的所謂證人證言、證據等都從法律角度予以駁回:「小冊子,是文字的東西,文字是表達思想的,可以看、可以不看,不構成犯罪。所謂的邪教認定,是從邪教的特徵認定的,法輪功不具備邪教的任何特徵。所謂的證人證言,證人李小明只是在藥店中聽說外面有個老太太在發真相資料,也就是說只是傳言。所謂的證人付榮豔,沒有準確的身份信息,屬於身份不明。」

公訴人還宣讀了一份「證明」,落款是遷西縣委宣傳部和某局。宣傳部是黨委部門,不具備鑑定資格,所謂的「證明」,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鑑定意見」也風馬牛不相及,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案卷的漏洞百出可以看出,對柴淑珍老人的所謂庭審,其實完全是構陷,是遷西縣公安局、尹莊派出所、遷西縣檢察院夥同遵化市檢察院、遵化市法院,在執行遷西縣公安局局長賈寶忠將柴淑珍的案子「往刑事上靠」的非法內部指令。

庭審曝光公安、檢察院人員違法行徑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點,黑龍江七台河市新興區法院非法庭審王新榮。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針對是否認罪首先發問,王新榮的回答是毋庸置疑的:無罪!針對公訴人接下來連環圈套式的發問,王新榮道:你問的問題和本案有關嗎?……公訴人被問得啞口無言。

接下來,王新榮變被動為主動,當庭舉報辦案人(新興派出所寇豔龍、王守仁等人)利用辦案的機會侵吞自己家中八千多元現金的違法犯罪行為,他的舉報令在場的人都震驚不已,然而審判長黃躍海為了快速推進庭審卻說:這件事應該另行向公安機關立案控告。

然而,檢察官舉證的過程等於是自證其罪,再次把公安辦案人當初抄家時侵吞王新榮個人財產的事實暴露無遺:在公訴人出具的所謂的「證據」照片中清楚的看到,各種票面的人民幣為數相當的多,而公訴人向法院移送的只有小部份,其餘的公訴機關沒有向法院移送,也沒有行使監督公安違法辦案的權力,這筆錢到底在哪,不知去向。

律師提出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不只是錢,起訴書中提出的絕大部份涉案物品(所謂的證據)檢察院都沒有向法院提供,這等於只有起訴沒有證據?!公訴人這時已經慌不擇路,她的答辯竟是:證據都在公安呢!……

律師當仁不讓:公安不把證據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卻加以起訴,也就是沒有證據加以起訴,沒有證據起訴是甚麼行為?就是枉法行為。起訴書指控的證據都不在,起訴就失去了證據的支持、沒有證據的起訴就失去了合法性。

由此我們發現,檢察院竟然不審查公安辦案人的證據,更為嚴重的是:對公安機關利用職務之便侵吞「被告」王新榮家中八千元錢的明顯違法犯罪行為不加以制止視而不見,稍微認真查看卷宗就會發現,在公安機關提供的照片中有那麼多的人民幣,而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只有一百張,那麼多錢的去向哪裏?是公安截留,還檢察院截留?而且時隔三年不聞不問,這不是明顯的徇私枉法嗎?王新榮被指控非法製作,那非法製作的證據是甚麼?公訴人根本就拿不出來。

檢察院在庭審後「變更起訴」 律師憤然解除委託

黑龍江省賓縣鳥河鄉法輪功學員陳會江,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在全省大抓捕冤案中被綁架,後被劫持到賓縣看守所失去自由至今已超過一年的時間了。

陳會江跨地區在依蘭縣法院非法開庭之後,二零一九年十月,依蘭縣檢察院和依蘭縣法院合謀「變更起訴」,想進一步加重對陳會江的迫害,妄圖非法對陳會江進行二次開庭。陳會江的辯護人,浙江左契律師事務所的紀律師,在接到依蘭法院的出庭通知書和依蘭縣檢察院非法補充的起訴書後,發現依蘭縣檢察院的起訴書中都是羅織的莫須有的罪名,都是妄圖對陳會江加重判決的黑材料。而檢察院給法院的量刑建議是要對好人陳會江重判七年~無期徒刑,另外加以處罰金……

面對這種欲加之罪的非法黑庭審,陳會江的辯護律師覺得自己已無力回天,但也堅決不能配合他們毀滅善良的非法庭審。決定解除與陳會江的委託關係,並寫出了《解除委託合同聲明》昭告天下,並一式兩份,將此聲明郵寄給依蘭法院和賓縣看守所,並囑託賓縣看守所轉交給陳會江本人,希望陳會江能理解其中含義:你的辯護人絕不是在你最困難的時候離開你,而是因為你的辯護人無法阻止對於你的強加迫害……既然阻止不了,也決不能去配合他們的違法開庭!

左契律師事務所在致依蘭縣法院《解除委託合同聲明告知書》指出:「依蘭縣檢察院對本案兩次延長審查期限,並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審查起訴期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就開始,審查起訴期限長達五個月。然而其庭審兩個半月後在《變更起訴決定書》中卻自認原起訴書中『案件事實與指控事實不符』,其工作效率、工作態度讓人大跌眼鏡。這份《變更起訴決定書》是有人干預本案正常審理的鐵證。」

陳會江這個案子在七月三十號的公開庭審中,辯護律師已經做了充份的無罪辯護,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陳會江違法,在這種情況下,依蘭法院和依蘭檢察院就想否定前邊的庭審,其實這種從新開庭就是加重迫害。

被律師指正 公訴人承認失職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對兩位女性法輪功學員王玉平和吳月霞非法開庭。

開庭前,因吳月霞的兒子出庭辯護手續問題,律師和法官發生糾紛,法官要求開社區介紹信,家屬才可以辯護,律師義正詞嚴指出:法律無此規定,開社區介紹信是在沒有律師和家屬辯護人的情況下,社區為被告委託律師時的手續,而家屬出庭辯護,只要出具親屬證明就可以。最後法院經過請示,才允許家屬出庭辯護。

警察為了邀功請賞,誇大事實,在王玉平家發現的光盤,當時王玉平就說那是女兒學計算機用的,公安卻把它寫成「法輪功宣傳品」。吳月霞的電腦已經返還,在起訴書中還被列為罪證。公訴人出具的所有虛假「證據」被律師全部揭露出來,公訴人牟丹當庭承認工作「有失誤」。

公訴人不是以法律為依據而是以私情維護中共

山東省巨野縣法輪功學員張靜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遭非法起訴、庭審。

非法開庭兩個多小時,過程中法院的工作人員是一種比較公正的表現,和律師也有良好的溝通。審判長沒有限制律師發言,沒有宣布庭審結果。

曹縣檢察院的公訴人並不是起訴書上簽名的檢察官,在法庭上是一種「我說你違反法律實施你就是違犯了」的語氣。律師質問公訴人「請明確指出被告人破壞了國家哪一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公訴人無言以對,竟然說出「你吃著共產黨的飯,抓著共產黨的錢,還說共產黨不好」。律師義正詞嚴的回應:「現在共產黨是執政黨,從來沒有哪個執政黨敢說是黨養著公民,黨的所有都依靠納稅人,都來自公民」。公訴人無法應對,臉上的肌肉在發抖。

山東東營市東營區檢察院無任何法律依據非法構陷法輪功學員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法院對王子明、高宏偉、張愛麗、商兆香、王連忠共五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趙鵬、李錚出示的證據無法證實案件涉嫌的「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公訴人沒有找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沒有出示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證據,沒有說明他們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實施。不僅如此,公訴人出示的「鑑定意見書」把法輪功學員持有和製作的資料鑑定為「×教宣傳品」。「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機構竟然是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國保),然而它根本不具備鑑定資質。且依照法律,鑑定人必須簽名,而他們出具的「鑑定書」沒有任何簽名。這完全是採用非法證據構陷法輪功學員。東營分局國保既負責抓人,又負責認定「有罪」、抓人「有理」,這是赤裸裸的土匪流氓行為。

公訴人故意隱瞞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法輪功學員陳淑敏,被運河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後上訴,被滄州市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非法庭審期間,公訴人指控在陳淑敏家中非法搜到的東西都是陳淑敏自己製作的,看到其家中有法輪功資料、電腦和打印機。王律師辯護中提到,陳淑敏的丈夫本人的工作就是商務經理,家中有電腦和打印機等辦公用品是工作需要。你們家有電視機,也是你們自己製作的嗎?

在法庭的舉證質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提供了公安筆錄及其它所謂「證據」,公訴人故意隱瞞陳淑敏的其中一份筆錄。王律師當庭指出公訴人有一份筆錄沒念。公訴人說:我有權利審查證據,有些不需要提交的證據可以不提交。王律師當即指出公訴人違反《刑訴法》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屬於違法行為。

非法開庭從上午九點三十分開始至十一點三十分結束,律師當庭駁回了公訴人對陳淑敏女士的所有指控,讓聽眾從法律層面明白修煉法輪大法確實無罪,陳淑敏無罪。整個庭審過程,審判長、公訴人被律師的無罪辯護感到無言以對。

以上案例反映出的一個基本情況,就是公檢法人員如何對待法輪功的問題,要想辦好案子,檢察官、法官不了解法輪功行嗎?別以為法輪功是弱勢群體,又是中共當局命令打壓的,認為無論怎樣對待都不會被追究責任。但是,法輪功是佛法,修煉人就是佛弟子,神會為他們做主的。換句話說法輪功案就是一個良心案,就是在壓力面前看誰能堅持正義,守住良知,秉公執法,保護善良。對公檢法人員來說,明明是違法的指令看你執不執行,看你能不能維護好公平正義的法制天平。

每一個人在中共發動的這場迫害修煉人的運動中,都被捲進來了,因為法輪功告訴人的是宇宙衡量人的標準--真善忍,只要是宇宙中的生命都在其中,當你反對這個標準時,這個宇宙中就沒有了你的位置。不是有句話叫做「人在做,天在看」嗎?就是看人在這場邪惡考驗中是站在正義的一邊還是站在邪惡的一邊。就是給你充份的時間,讓你自己權衡利弊後做出的選擇。那些對自己對別人都不負責任的趨炎附勢者很可能就是被神淘汰的對像。

中共是這個星球上最大的邪教加黑幫組織,誰服從他的命令殘害好人,天滅中共時誰就去跟它陪葬,一定的。因參與迫害法輪功遭惡報的人已經先行了。望步後塵者好自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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