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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吳朝棋與母親被枉判 家屬聘請律師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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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下午,廣東茂名市電白區法輪功學員吳朝棋的家屬聘請律師到茂名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吳朝棋和母親林麗珍的《刑事申訴狀》。律師向茂名市中級法院遞交申訴狀和相關材料,法院申訴科已經全部簽收,並給律師一份簽收單。

吳朝棋
吳朝棋
林麗珍
林麗珍

吳朝棋是一個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難得的好青年。無論他在哪裏打工,他都兢兢業業、認真負責的工作,深受老闆的信任。尤其是面對金錢的誘惑,他從不要回扣,從不給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這樣好的人中午下班去外公家吃飯,卻被綁架、關押、構陷,被枉法判刑五年、處罰款一萬。

《刑事申訴狀》部份內容如下:

申訴請求: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重新審判吳朝棋被判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判決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本案嚴重違反程序的情況,有必要重新審判,無罪釋放申訴人,具體理由如下:

本案一審和二審嚴重違法。

1、二審的辯護律師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已經向二審法院提交關於二審法官的迴避申請,但是沒有任何回覆,嚴重違反迴避程序。

2、二審裁定書是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已經印刷出結果,但是二審法院仍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通知律師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可以交辯護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詢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公訴代理人的意見。二審的結果沒有聽取律師的意見已經出了。違反上述規定。

3、在一審庭審,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決未給予任何回應。

4、二審合議庭成員,二審法院根本沒有告之過二審律師和吳朝棋。導致二審律師和吳朝棋根本無法知道二審合議庭成員與本案是否有利害關係導致二審迴避無法申請。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午,吳朝棋下班後,去外公家吃午飯,並看望外公。這時,電白區國保大隊隊長陸尚輝帶一幫警察和特警等二十幾人,砸破林桐老人家的鐵門,衝進房屋,強行控制了吳朝棋和姨媽林燕梅。林桐老人見陸尚輝等人如土匪搶劫一樣的抄家,便去阻止,被警察把他的兩手臂掐出血跡,雙手被扭傷。這樣,在八十五歲的林桐老人面前,警察綁架走林燕梅和吳朝棋。

林麗珍得知妹妹和兒子被綁架,趕緊給妹妹林燕梅聯繫了律師。可是,在第三天,八月三十一日晚上八點,林麗珍照常去給父親做飯,剛吃完飯,收拾完,十幾個便衣再次砸爛林桐老人家的門鎖,闖入家中,強行綁架了林麗珍。

構陷法輪功學員林麗珍一家三人的所謂「案子」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被轉到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茂南區檢察院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非法起訴林麗珍與她兒子吳朝棋、妹妹林燕梅。七月五日,茂南區法院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法庭非法庭審。五位律師為三人做無罪辯護,當庭要求無罪釋放三位法輪功學員,並要求政府給予三位法輪功學員國家賠償。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主審法官柯學軍非法宣判:林麗珍被判刑五年,罰金一萬:吳朝棋被判刑五年,罰金一萬;林燕梅被判刑四年六個月,罰金八千。三位當事人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上訴。家屬聘請律師繼續維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廣東茂名市電白區法輪功學員林麗珍與兒子吳朝棋、妹妹林為燕梅一家三人被茂名市中級法院非法宣判:維持原判,裁定書的落款日期卻是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也就是說:茂名市中級法院對一審的冤案在十一月十二日就已經作出不開庭、維持原判的決定,裁定書在十一月十二日就已經打印好了。

關於林麗珍與兒子吳朝棋、妹妹林燕梅遭受的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相關文章《給父親做飯被抓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廣東青年去外公家吃飯被抓捕 家屬請律師維權》《兩女兒與外孫被警察綁架 85歲老人以淚洗面》《廣東林燕梅被迫害致高血壓 聘請的律師被抓》《茂名三人面臨非法開庭 法院拒絕律師辯護》《給父親做飯母子被判刑五年 律師強烈要求二審開庭》等。

法輪功是修佛大法,是讓人道德回升的高德大法,深受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族喜愛。迫害修佛的人,所造下的罪業是人還不清的。希望茂名市的政法委、茂名的610、公、檢、法等人員,儘早清醒,選擇美好的未來,無罪釋放吳朝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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