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江2002年1月任密雲縣政法委書記,2010年3月任縣委副書記、兼任政法委書記(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3年12月至今任密雲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王玉江在密雲縣任職期間助紂為虐,積極追隨江澤民團夥,與時任中共密雲縣委書記吉林、縣長王洪忠驅使各鄉政府公、檢、法、司610人員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學員綁架、拘留、非法抄家、非法勞教、搶奪法輪功學員財產,造成多人失蹤。以下只是列舉了王玉江違法迫害當地法輪功學員的部份事實。
2002年1月30日晚,一位女法輪功學員因不願說出自己的住址和姓名,被密雲看守所值班獄警於長海和王某指使犯人用大木板打了兩個多小時。據知情人講,該女學員被打得不能站立,是自己爬回牢房的,十餘小時後被發現死亡。為了掩蓋事實,當時任看守所的李建華所長親自帶領幾名犯人,把屍體運走秘密火化。期間多名不報地址姓名的法輪功學員失蹤。
法輪功學員李敬連,女,69歲,漢族,1950年9月25日出生,密雲縣穆家峪鎮荊子峪村286號。李敬連於2008年12月21日被密雲「610」人員及警察強行抄家,搶劫走二張《九評》,幾張護身符和未貼完的真相資料,後綁架了李敬連及李敬連的丈夫,於2008年12月25日把李敬連劫持到密雲看守所非法拘留2個月。期間戴過手銬,審問多次,兩個月後轉到北京勞教人員調遣處兩個月,再又轉到勞教所1年零2個月。李敬連總計失去自由1年零6個月,給家庭造成很大傷害和經濟損失。
法輪功學員梁金芝,女,80歲,漢族,農民,1939年10月22日出生,密雲縣東邵渠鎮西邵渠村149號。2005年春天,梁金芝家正在翻建房屋,密雲派出所的警察共七個人,來到梁金芝家,搶走了梁金芝的大法書籍,還將梁金芝綁架到派出所,然後又送到密雲拘留所,非法關押梁金芝20天。回家後,還派人監視梁金芝,每到敏感日──即節假日或國家開會。密雲派出所就派人到梁金芝家,進行騷擾,嚴重干擾了梁金芝的正常生活,給梁金芝的精神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法輪功學員王瑞芳,女,71歲,漢族,農民,1948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密雲縣高嶺鎮栗榛寨大隊李子峪村。2013年8月9日那天王瑞芳在車道嶺粘貼大法真相,被密雲縣不老屯鎮警察綁架到不老屯派出所、非法抄了王瑞芳的家。在不老屯派出所一天一宿,無故給王瑞芳抽血好幾次,不讓吃飯不讓喝水。第二天中午王瑞芳被送到密雲看守所,後不久被密雲縣看守所警察送到了朝陽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在這期間朝陽拘留所天天給王瑞芳吃不明的藥物,強制洗腦、看污衊法輪大法的錄像、讓王瑞芳放棄信仰。因為邪惡迫害,給王瑞芳的子女們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工作生活都受到很大影響。
法輪功學員蔡淑霞,女,漢族,1949年12月7日出生,密雲縣穆家峪鎮辛安莊村村民。2005年3月14日蔡淑霞給小孫子去打預防針,在回家的路上,被一個便衣警察強拉到車上,綁架到密雲穆家峪鎮派出所,一個警察讓蔡淑霞進一個屋子,緊接著又進去兩個瘦瘦的女人脫光了蔡淑霞的衣服進行檢查,警察讓蔡淑霞寫誹謗法輪功的話,晚上六點把蔡淑霞強行綁架到密雲看守所,不讓吃飯。第二天警察趙桂芝把蔡淑霞叫出去簽字,蔡淑霞不簽趙桂芝就讓犯人給蔡淑霞戴上手銬腳鐐一個星期,吃飯睡覺上廁所都很困難,在看守所被迫害一個月後,又強行綁架到調遣處做奴役,強迫寫不煉功的保證書,強行背監規,每天坐在小椅子上,前後都有犯人包夾看著,一動不讓動,喝水上廁所都要請示,不許和任何人說話,沒有人身自由,迫害到一個半月後,蔡淑霞又被強行綁架到天堂河勞教所,強制把蔡淑霞單獨關在一個屋子裏,有兩個犯人包夾看管,讓蔡淑霞看誹謗造謠法輪功的書,不讓睡覺,不讓喝水,不讓上廁所,強制讓寫三書,警察讓吸毒人員,賣淫的犯人看管法輪功學員,在警察的挑動下,犯人為減期,對法輪功學員打、罵,對女性法輪功學員進行猥褻,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人格侮辱。
法輪功學員高兵,女,51歲,漢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密雲縣密雲鎮檀城東區23號樓1單元402號,2012年10月,高兵在自家服裝店賣衣服,闖進幾個警察,把高兵店裏的法輪功書籍抄走,然後又闖入高兵家中抄走了多本法輪功書籍,後連夜把高兵綁架到順義看守所,一個多月後,高兵被非法勞教兩年。在天堂河勞教所裏,警察逼高兵寫三書,指使搶劫犯辱罵高兵,剝奪高兵的睡覺時間,長時間對牆坐小板凳,高兵的腿坐得血脈不通長紅包,無法正常走路,一直咯血,給高兵身體造成很大危害,給高兵家人帶來不幸,高兵愛人在高兵離家兩個月後體重減了二十斤,高兵在勞教所兩個月期間體重也減了二十多斤,被折磨的骨瘦如柴。高兵被勞教後,服裝店關了門,給高兵家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給高兵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這都是王玉江一手造成的。
在迫害法輪功學員過程中,雖然執行迫害的是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各個看守所人員、610辦公室人員,下達命令的中共密雲縣政法委書記王玉江及同伙是罪魁禍首。王玉江執法犯法,破壞中國《憲法》、《刑法》、《刑訴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綁架、關押無辜善良民眾,違反《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以及《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強迫勞動罪》、《迫害罪》。事實證明,王玉江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犯罪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