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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警察知法犯法非法侵入韓旭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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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甘肅省蘭州市韓旭,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被焦家灣派出所警察蘇曉雷和副所長蔡樹東綁架,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後繼續非法拘留至今。現被非法關押在蘭州市第三看守所,以前的西果園看守所。

韓旭
韓旭

韓旭
韓旭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點左右,韓旭被戴著手銬,由四、五個警察劫持,開著警車,來到韓旭的家門口。警察叫來開鎖匠,強行打開韓旭的家門,在韓旭的家中滯留了一個小時。大概五點鐘,韓旭又被戴著手銬帶走。

警察中有一人是瘦高個,禿頂周圍有頭髮,背略微弓。另一人四十歲左右,戴著眼鏡。沒有任何人和任何單位給韓旭的父親與姐姐通知。對警察私闖民宅的事直到八月一日,才有知情人給家人悄悄告知。

焦家灣派出所警察蘇曉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給韓旭的家人送達一份「刑事拘留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寫的罪名是「利用××破壞法律實施罪」。當時家人還直接質疑:這帽子也扣的太大了,韓旭破壞哪一部法律實施了?警察沒有回答。

城關分局法制科在六月二十日向城關檢察院提起對韓旭的批捕申請,檢察院於六月二十六日對韓旭做出批捕決定。

現在,又有不知哪裏的警察,公然闖入韓旭的家中,滯留一個小時,究竟幹了甚麼,誰也不清楚。

前往韓旭家中的那些警察,是否想過,自己手中可否有依法辦案的搜查證,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的通知嫌疑人的家人或當地的社區人員參與,是否有正常合法的手續前往韓旭的家中?為甚麼要找開鎖匠打開門呢?

最關鍵的是,從刑事拘留通知書到批捕通知書,寫的都是同一個罪名「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顧名思義,既然是這樣的罪名,那麼韓旭就得有構成這個罪名的犯罪要件。可惜的是,翻開《刑法》條款,第十三條是關於甚麼是犯罪的解釋(本文後附刑法第十三條的詳細內容)。如果前往韓旭家中的警察能夠認真的看看《刑法》第十三條,會發現韓旭是被冤枉的,是無辜的,自己才是違法犯罪、私闖民宅,法律上的名字叫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同時也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對於韓旭被非法關押,如果以法輪功為由,警察實施執法行為,那麼,警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翻開《刑法》條款,沒有一條是關於修煉法輪功違法的規定。雖然各級公檢法司總是藉口有兩高的司法解釋,但是面對長達二十年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國大陸所有的公檢法司部門出動,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監獄等等部門,人人皆知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不分老幼,這樣轟轟烈烈的事,唯獨有一件事卻顯得尤為突出和尷尬──所有的公檢法人員都無法面對站在被告席上的法輪功學員,堂堂正正告訴這個「被告」,作為司法人員的他們是依據中國的哪一條法律對其實施所謂的執法行為。包括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到韓旭家中的那幾個警察,同樣也拿不出這樣的法律依據。

沒有法律依據的執法,那尷尬背後,是對警察執法權利的公然侵犯和剝奪,無疑將一位合法、守法的公民以「執法」的名義推到了犯罪者的位置。不論冠以甚麼樣的說辭,違法、犯罪是事實。誰又能為這些警察所謂的「執法」買單呢?

韓旭戴著手銬,被帶至自己家中,看著警察找開鎖匠打開自己的家門,無力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作為韓旭,為了自己堅守的信仰,被非法判刑、被酷刑折磨、被頻繁騷擾、被一次次非法拘留,作為一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在自己的國度裏被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一次次肆意地剝奪。

警察一定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一定要為自己及家人負責。跟隨邪惡迫害無辜、摧殘良善的行為會斷了自己腳下的路。特別是現在美國及各國實施制裁迫害法輪功者的行動,對信仰「真善忍」群體的迫害者,無論是否相信「善惡報應」,現實中的報應已經開始。真切的希望,作為基層工作者的這些警察,不要再被人利用,傷害自己。

再看下面的幾例規定,都在闡述著法律只維護警察維護正義、良善的行為:

《公務員法》新增第九章第54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否則自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講明了:對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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