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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關押半年 廣東汕頭市吳珮文被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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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省汕頭市吳珮文女士修煉法輪大法獲新生,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家被綁架構陷,今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半被汕頭市金平區法院非法開庭。律師為吳珮文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主審法官多次打斷律師的發言。

吳珮文在法庭上做了自我陳述,說明自己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後道德的昇華;在社會上怎樣做個好人,和揭露在過去二十年中,她怎樣受汕頭市公檢法、610(江澤民一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單位的迫害,同時也勸公檢法人員不要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為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因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已經半年了,看守所裏的生活條件、生活環境很惡劣,使她的身體變得更差,在法庭上做自我陳述的過程當中,吳珮文不斷地咳嗽,咳出大量的血,在座的很多人都目不忍睹。可是法庭上的主審法官和公檢法人員,卻像冷血動物一樣視而不見。

律師多次提醒主審法官:我的當事人,你們帶去檢查的時候,身體很好,現在把她迫害成這個樣子,使她肺結核病重發,是傳染病。在場靠近吳珮文的人,聽到後馬上離開,可是主審法官說沒事,只是叫法警倒了一杯水給吳珮文,然後繼續開庭。

非法庭審在十一點半結束。

主審法官在開庭前幾天,打電話告訴吳珮文丈夫,問:你們有幾位親屬要來旁聽?把名報上來,我們可以安排。當把名報上去之後,主審法官卻把名單透露給汕頭市政法委、汕頭市610、國保、汕頭市政法委,汕頭市610、國保施壓給廣夏街道、廣夏派出所、浮西居委會,一定要把許道明、吳佩娟夫婦看住,不能讓他們去旁聽。廣夏街道、廣夏派出所、浮西居委會,在五月二十一號下午四點多準備把許道明、吳佩娟夫婦綁架到廣夏派出所非法關押,等五月二十二號吳珮文開完庭才放他們。但浮西居委會主任、廣夏派出所指導員提出這樣做​​可能不妥,是否採用喝茶方法。這樣許道明、吳佩娟夫婦才免於綁架。但在五月二十一號早上七點多,廣夏街道、廣夏派出所、浮西居委會、金平區國保人員,早就在浮西居委會等他們,早上八 點多,他們送孫子去讀書後,浮西居委會主任把他們請去喝茶,到十點他們才回家。

下面是吳珮文的自我陳述:

我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被汕頭市政法委、汕頭市610辦公室,汕頭市公安局、汕頭市公安局國保李東明、金平公安分局、金平公安分局國保隊長朱揚、國保副隊長戴國濤等夥同廣夏街道辦事處,廣夏派出所,廣夏葵花園居委, 汕頭市防暴隊等幾十人,帶著破門工具,沒有穿制服,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對我的住處,廣夏葵花園十三幢進行非法抄家, 把我綁架,同時也綁架在我家學習《轉法輪》的二位老年法輪功學員。

我被金平區國保戴國濤送到汕頭市鮀浦看守所非法關押,並移交汕頭市金平區檢察院。檢察院把我起訴到汕頭市金平區法院,法院準備對我進行非法判刑,我現在在這裏告訴大家,我為甚麼要煉法輪功?我在看守所裏的情況,我在社會上怎樣做好人?首先說我為甚麼要煉法輪功我要告訴汕頭市父老鄉親們,公檢法的公務員們, 我的真實的遭遇,是法輪功救了我的生命,給了我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如果沒有修煉法輪功就沒有我的今天, 我也沒有機會站在這裏給大家講述我的遭遇:

早在三十年前, 我在十九歲那年,我也是一個天真活潑的姑娘。在一次感冒中、我怕吃藥,認為感冒是小病就不在意、然後和幾位羊毛廠的同事,到海邊玩和洗鹹水澡。回來後再次重感,最後發展到嚴重肺病。在這個過程中,我整整吃了十三年藥,住了三次礐石醫院,請過汕頭大學教授看病開藥,甚麼進口藥我都吃過,甚麼偏方也用過,每天把藥當飯吃,經常請浮西村衛生院的衛生員, 叫亞嫻姨給我打吊針,可是病情還是沒有好轉,整個人瘦的皮包骨,不用三級風就會被吹倒,我每天都在痛苦中掙扎,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真是生不如死,我自己也知道我離死也不遠了。我丈夫用打工的微薄工資給我治病,每天下班還要照顧我,整個家庭將近破碎,在十多年被病魔折磨的痛苦掙扎中,這個時候我們汕頭市有哪個政府部門,關心過我的家庭生活情況呢?可是我命不該絕,當時在汕頭市中山公園有很多人煉法輪功,聽說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也不用收費。在一九九八年八月,我的媽媽扶著我坐5路公交車到汕頭中山公園煉功,煉沒幾天,奇蹟真的出現了,我的臉變紅了,走路也不用我媽扶,而且走的還很輕快,再煉一段時間後,身體慢慢恢復健康,一直到現在20多年都過去了,一片藥也沒吃,雖然還會咳嗽,但我能做家務,能正常上班,幫我弟看鋪面打掃衛生,還不用我丈夫擔心,我丈夫也安心工作,我還有一個兒子大學畢業開始工作, 家庭幸福美滿,這不是法輪大法給我第二次生命嗎?這不是法輪大法給了我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嗎?這事實就擺在面前,親朋好友、全村認識我的人,都見證了法輪功的超常,也為我高興,

我首先在社會上,得按照大法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無論在社會上, 還是其它環境中, 都要求做個好人,在這二十多年的修煉當中,我從來沒有傷害過任何人的利益,和鄰里相處和睦,從不和人爭鬥,在家裏我可以說是賢妻良母,不斷提高道德品質,道德高尚。我對別人不好的事不做,對別人不好的話不說,處處為別人著想,我是這樣想,也是這樣做的、現舉兩個具體例子:

第一、過去葵花園所有一樓的衛生費,物業管理費,好多年都沒有人交,我的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靠我丈夫打工那點微薄的工資生活,我都主動按時交納,收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的人員,人人都知道、這是有目共睹的。

第二、在幾年前的一個早上,我要去上班,有一位女士開汽車帶小孩到廣廈新加坡幼兒園上學,把我撞飛十多米遠,這位女士可嚇壞了,但我身上一點皮也沒破,我起來後看身體甚麼事也沒有,我就叫那位女士帶小孩去幼兒園上學,可這位女士自己不放心報了警,到汕頭市金平區交警那裏處理,交警說,從來沒有見過這麼神奇的事,被汽車撞飛十多米遠,一點傷也沒有。而這位女士一定要帶我到醫院去檢查身體,沒辦法只能和她到了醫院去檢查,結果真的甚麼事也沒有。交警見到這個情況後對那位女士說,你今天真是遇到好人了。在我辦案中這是第一次見到、有些人你沒碰到他、他都要訛你的錢。最後這位女士拿出四百元說給我壓驚,可我一分錢也沒有要她的。在當今的社會裏、世風日下、物慾橫流、人心不古、能有幾個人有這樣高尚的道德品德呢? 像我這樣自己要求自己,在社會中做個好人,不但沒有受到讚揚,反而慘遭多次迫害。

我再說在看守所裏的情況,我在看守所裏面被強迫做奴工。因我手腳慢加上身體不好,每天的任務都沒有辦法完成。不但當天任務沒有完成,而且每天還增加任務,還被罰打掃衛生和洗廁所。在看守所, 有關係的人, 有送錢的人可以不用做工, 把有關係的人,有送錢的人的任務加在沒關係沒送錢的人身上, 所以我怎麼拼命也做不完, 後來身體實在頂不住,看守所才同意不讓我做手工,本來我這個身體,按照法律規定是不適合關押的,我現在的腿和手已經痛了近兩個月了,但執法的人還在違法。

在這二十年當中,我們汕頭市政法委、汕頭市公安局、汕頭市國保、汕頭市金平區公安局、汕頭市金平區國保、廣夏街道、廣夏派出所、葵花園居委等部門,有哪個問過我的生活經濟情況呢?只有採取各種手段迫害我,目的是讓我放棄煉法輪功,讓我放棄在社會上,按真善忍做個好人,這不等於要我的命嗎?而對一個在大法中獲得新生的生命來說, 我會放棄嗎?

在這二十年當中,對我大的迫害就有五次之多,在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我上北京向政府說句真話,可是我們四人,我和我媽、還有我姐和姐夫,剛上天安門廣場就被警察綁架,再轉到廣東駐京辦事處,關押在地下室一夜,錢物被搜走,第二天被送回汕頭市所在轄區廣夏派出所。我們被廣夏派出所送到汕頭市金砂區拘留所拘留十五天,我大哥被勒索人民幣二萬元。回家後,還強制我們四人,每天到居委會報到簽名。

同年七月一日下午,我被非法拘禁在我大姐家二十五天,廣夏街道、廣夏派出所、居委會糾集閒散人員二十多人,每天分三班二十四小時看守,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出門,我和我媽袁麗芳、姐夫許道明,大姐吳佩娟、許逸香、紀偉科共六6人被困。

二零零一年,我被綁架到洗腦班一次。後因咳嗽,他們怕我傳染給別人,所以提前把我送出來。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下午,我被汕頭市公安局國保綁架。在汕頭市公安局,警察逼我供出別人,讓我站兩天一夜不給我睡覺,有個警察還揚言,打死一個人都沒事,打死十個吳珮文更沒事。二零零四年,我被非法判刑三年,監外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我在家讀書被綁架至今。

廣廈街道、派出所、葵花園居委在我家門對面安裝了高清監控器,每天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監控,每到節假日就上門騷擾,搞得我沒有一天安寧。我是一個一天都沒有進過校門,近五十歲的弱小女人,煉功不就是為了有一個健康的身體嗎?這次汕頭市政法委、汕頭市公安局、汕頭市國保、汕頭市金平區公安局、汕頭市金平區國保、廣夏街道、廣夏派出所、葵花園居委 有計劃、有預謀的把我抓起來,安上一個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把我送到看守所關押,並移交汕頭市金平區檢察院,檢察院批捕,並把我移交汕頭市金平區法院,法院準備對我進行非法判刑。

我在這裏請問,這次參與綁架我的單位、國保警察、包括汕頭市金平區檢察院、汕頭市金平區法院的公務員們,我吳珮文一天都沒有進過校門,真有這個本事能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嗎? 真有這個本事能使一部國家法律無法實施嗎?在座旁聽的檢察院,法院的公務員們,大家都知道我吳珮文不具備本罪的客觀條件,因為依照刑法理論,如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有一部明確的,具體的,而非籠統的,模糊的法律己位處於或即將處於生效狀態。
2、我吳珮文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上述法律實施的故意,應當知道法律的內容,並且認為該法律的實施將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我吳珮文必須有能力故意讓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3、我吳珮文必須採取了某種方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在客觀上致使法律的實施秩序遭到了破壞,產生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效果。
4、破壞法律實施不能等同一般的違反法律規定,即違反法律不等於破壞法律實施。

很明顯,我根本不具備上列四個要件中的任何一個,所以,我根本不具備本罪的構成要件。我在家讀一本書,就能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那不笑話嗎?所以你們對我的判決是站不住腳的,是經不起歷史的拷問的,所以,請你們不要被人賣了,還幫人家數錢。我們汕頭市個委政法委書記,哪一個沒有參與迫害過法輪功?他們都進去了。我們在座的人都是有血、有肉、有情、有家庭的人,我吳珮文今天的遭遇,只是千千萬萬個法輪功學員的遭遇其中之一, 汕頭市父老鄉親們, 公檢法的公務員們,今天你們聽到我講述的遭遇,也許會喚起你們的良知善念,請你們理智的思考一下,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已經持續二十多年了,法輪功沒有倒吧!而且洪傳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如果沒有修煉法輪功,這麼多年有病的我能活下來嗎?被汽車撞飛十多米遠能一點皮不破嗎?一個一天校門都沒有進過的人,能看懂一本那麼厚的書,這不是奇蹟嗎?

我明確的告訴大家,參與迫害修佛法的人罪是很大的,如果你真的能看的見,就是整個汕頭市的錢都給你,你都不敢參與,我對你們說這些主要是為你們好,所有參與對我做過甚麼不公的人,我都不會恨你,為了你的家人和你自己的生命未來,在正與邪,善與惡的面前,只有每個人自己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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