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劉春蘭、劉邵君被望花公安分局建設派出所警察非法抓走,家屬到派出所問為甚麼抓人。派出所的人說是國保讓抓的。家屬找到撫順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國保大隊的魏振興說:人是派出所抓的,我們不管,我們只管審批。就這樣,有人抓人,卻無人負責,互相推諉、扯皮。
在劉春蘭、劉邵君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情況下,建設派出所警察孫立新、孫廷文、劉洋等人編造證據、捏造罪名,把所謂的案卷材料送交望花區檢察院。望花區檢察院用這些編造的所謂犯罪證據向望花區法院提起公訴。
望花區法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開庭審理本案。在法庭上,兩位律師分別為兩人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針對公訴人的指控,律師逐條予以駁斥。律師指出,劉春蘭、劉邵君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不構成犯罪,公訴人的指控不能成立。劉春蘭、劉邵君本人也堅稱自己修煉法輪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信仰自由,沒有犯法。
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望花區法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枉法判劉春蘭、劉邵君二年六個月,罰金五千元。
劉春蘭、劉邵君的家屬認為,望花區法院對劉春蘭、劉邵君的判決,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劉春蘭、劉邵君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提升自己的道德,她們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望花區法院對劉春蘭、劉邵君的判決,是對劉春蘭、劉邵君的蓄意迫害,因此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而本案二審法官,完全無視律師和家屬提出的上訴意見,完全無視一審判決的違法,枉法做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面對這樣的枉法裁定,劉春蘭、劉邵君的家屬都表示不服,要繼續申訴。今年四月二十二日,劉春蘭、劉邵君的家屬一起到撫順市中級法院去遞交申訴狀,接待法官看了兩份申訴狀後,沒有給出任何理由,一言不發,把兩份申訴狀扔給兩位家屬揚長而去。
面對法官的無理拒絕,家屬表示要繼續申訴,要向中法法院院長及遼寧省高等法院遞交申訴狀。
下面是劉紹君的刑事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男,漢族,現住:撫順市望花區北鎮街,電話:
我是本案當事人劉紹君的丈夫,因不服撫順市中級法院(2019)遼04刑終127號刑事裁定書對劉紹君的枉法判決,現代我妻子劉紹君,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要求對本案進行重新審理;
2、撤銷撫順市中級法院(2019)遼04刑終127號刑事裁定書,改判本案當事人劉紹君無罪,立即釋放劉紹君。
事實與理由
2018年12月12日,撫順市望花區法院(2018)遼0404刑初141號刑事判決書,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本案當事人劉紹君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5000元。我們不服這種枉法判決,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3月20日,撫順市中級法院以(2019)遼04刑終127號刑事裁定書,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為的」。
我們認為法院對的判決劉紹君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第二、三、四、五項情形,因此我們現在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訴。申訴理由如下:
一、本案一審庭審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本案一審法院於2018年9月18日開庭審理本案。在法庭上,律師針對公訴人的指控,逐條予以駁斥。律師指出:起訴書沒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有效證據,不能成立;劉紹君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不構成犯罪;劉紹君家中的法輪功書籍和法輪功資料,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沒有使任何一條法律無法實施;因此公訴人的指控不能成立,劉紹君無罪,應該立即無罪釋放劉紹君。
劉紹君本人也在法庭上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指出公安部規定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自己修煉法輪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信仰自由,沒有犯法。
對律師就起訴書提出的質疑,公訴人沒有作出任何解釋、說明,無言以對。法庭也沒有「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沒有對「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一種證據是否有效,是否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需要經過法庭的質證。一是要證明證據的真實性,二是要證明證據的有效性,即這個證據與指控的罪名之間的關聯性。這兩點缺一不可。如果不能證明這兩點,這種證據就是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庭審中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其目的就是要對各種證據和指控進行質證,排除虛假證據(偽證)、非法證據(非法獲取的證據)、無效證據(與指控的罪名無關)。只有經過法庭「質證並且查實以後」而確認的證據才能成為判決的根據。而在本案一審庭審中,沒有對起訴書中提供的證據進行法庭質證,起訴書中也沒有就這些證據與指控的罪名「破壞法律實施」之間的關聯性做出說明,因此都是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這種無效證據作出的一審判決是違法的,不能成立。
二、對二審裁定書的幾點質疑。
二審裁定書在陳述二審裁定的理由和根據時說,「上述證據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二審裁定書所說的二審裁定的這些理由和根據,都是違背客觀事實的謊言。對此
我們提出以下質疑:
1、在申訴理由第一條中,我們已經講了本案一審庭審的嚴重違法情況。在本案上訴到二審法院時,我們已將一審庭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向二審法官作了介紹。在二審法官已經知道一審庭審沒有進行法庭調查,沒有進行法庭辯論,沒有對涉案證據進行質證,二審裁定書中卻說一審法院對本案涉案證據進行了「庭審質證」。我們不知道二審裁定書中所說的對本案涉案證據進行了「庭審質證」是在甚麼時間進行的?是在哪進行的?是哪些人參與了質證?是怎麼進行質證的?我們在申訴理由第一條中已對這個問題作過論述,指出一審庭審沒有對起訴書中的證據進行質證,因此都是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這種無效證據作出的判決是違法的,不能成立,應予以撤銷。
2、關於二審裁定決書中說的,一審判決 「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等說法,我們將在下面的幾個專題中詳細論述。
三、本案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法輪功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從案卷提供的所有所謂證據都不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本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不能成立,是錯誤適用法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普通社會群體,只存在是否違法的問題,而根本談不上甚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問題。因為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破壞法律實施,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其實,法輪功教人向善,教人做好人,在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在挽救人類敗壞了的道德,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因此法輪功不是邪教,不僅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且也是經過億萬法輪功學員的實踐所證實了的客觀事實。
面對這種客觀事實,二審法官卻一律視而不見,在裁定書中仍然說適用法律正確,而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的有理有據的辯護卻沒有給出任何理由的一律「不予採納」,這是典型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神聖使命,是法官義不容辭的責任。法庭是主持公平正義的地方,法官的職責就是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評判控辯雙方的是非曲直,主持正義,作出公正的裁決。就像運動場上的裁判員,對控辯雙方的辯論、爭執,法官應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偏袒任何一方,堅守中立立場。
對當事人的合理辯解、對辯護人有理有據的辯護,一律「不予採信」,違背庭審的公平公正原則。如果法官擺出一副「你雖然說的有理,但我有權不採信」的架勢,那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又有何意義呢?難道僅僅是裝裝門面、擺擺樣子嗎?
四、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判決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本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五、卷宗中提供的「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列舉的八項證據之中,屬非法證據,不能成為判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舉的八項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認定意見」不在上述八項證據之中,因此屬非法證據。
以上八項證據中的鑑定意見和「認定意見」看起來好像有些相似,但「認定意見」顯然不屬於鑑定意見。出具鑑定意見,對鑑定機構以及鑑定人的鑑定資質、鑑定程序和鑑定標準都有明確要求,而「認定意見」不符合上述要求,××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是法定鑑定機構,因此它無權出具鑑定意見。
2005年9月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司法鑑定人必須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而司法鑑定機構都是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成立,只有具備司法鑑定許可證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才能成為證據。××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具備法定鑑定資質,因此它出具的「認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六、蓄意陷害,枉法強加罪名
判決書指控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判決書中並沒有一句話說明劉紹君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破壞了劉紹君哪一條法律的實施。
起訴書中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但這種事實不是犯罪事實,這種證據也不是犯罪證據,因為它們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就像指控一個人犯有殺人罪,證據是這個人家中有一台電視機。這個人家中「確實」有一台電視機,「事實清楚」,但這個事實並不能證明這個人殺了人,因為它與殺人沒有關聯性,因此不能成為殺人的證據。
我們都知道,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判決書既然指控劉紹君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判決書就必須用事實來證明,劉紹君是怎麼利用邪教組織的,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這樣才能認定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而判決書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劉紹君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毫無關係,因此都是無效證據。以這種無效證據指控劉紹君犯罪,就像以家裏有一台電視機來指控一個人殺人一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由於判決書沒有就破壞法律實施的罪狀作出任何說明,因此判決書對劉紹君的指控不能成立。判決書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就憑空給劉紹君扣上一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這是十分荒唐的,這是典型的誣告陷害、這是典型的枉法強加罪名。
七、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構,它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甚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處刑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兩高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做的所謂司法解釋,其實這不是在做司法解釋,而是在蓄意編造謊言,是在為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2、兩高司法解釋因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
刑法三百條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即應當述明,滿足何種條件,如主觀上是否為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
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舉的多少條多少項的行為表現,與「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與《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不能成為指控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依據。
3、兩高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是違法的、無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們講出這些事實真相,不僅僅是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更主要的是為了讓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遠離罪惡,才能遠離災難。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三思。
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警察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聖的光環,已淪為實現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我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我們修煉法輪功,我們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我們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宣判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八、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政府、人權組織、包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都強烈譴責中共這種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在迫害發生的第二天,即1999年7月23日,加拿大政府就發表聲明,強烈譴責中共迫害法輪功。美國國會先後三次通過決議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脅迫、監禁及酷刑折磨,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在國內,迫害法輪功以來,我國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如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讚寧教授等。有些人甚至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法庭上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我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受到震動,經常有人佩服的豎起大拇指說,律師講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啊。原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才是違法啊。人們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荒謬與邪惡。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大法,1992年5月,由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從中國長春傳出。法輪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煉人從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從而獲得心靈的淨化和身體的健康。法輪功一經傳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短短幾年就傳遍神州大地,到1999年,已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功。
1999年7月迫害發生前,國內許多報紙、中央及省市電視台、電台都對法輪功做過正面報導,讚揚法輪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界專家,對近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以上。1998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現在法輪功已傳播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這樣一個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卻遭到江澤民的無理打壓,這是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都無法理解的。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我們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當你真正了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
二十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每個人的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破壞國家法治,受害的將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輪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連曾是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隨意迫害致死。「文革」時可以一夜之間砸爛「公檢法」,大批公檢法人員被遣送到邊遠農村接受勞動改造。這都是由於破壞了國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劇。
為了使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希望每一個有正義良知的人都能站出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
也希望那些被謊言宣傳欺騙、至今還在仇恨法輪功的人,能夠聽一下法輪功學員的訴說,了解一下法輪功的真相,看看江澤民做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這樣才能在善與惡,是與非面前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更希望那些受謊言矇蔽,曾經參與過或現在仍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看清迫害法輪功對我們國家、民族造成的巨大傷害,早日覺醒,早日停止迫害,將功贖罪,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
所有的所謂法輪功案都是冤假錯案,每一份法輪功案的卷宗都是一份犯罪證據,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人都將罪責難逃。希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能夠看清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以免將來自己被追究法律負責。
希望撫順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能夠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立即立案,審查、撤銷對本案當事人劉紹君的枉法判決,維護本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還本案當事人以公平、公正。
此致
撫順市中級法院
申訴人:×××
2019年4月20日
附:
1. 申訴人×××身份證複印件
2.本案當事人劉紹君身份證複印件
3、一審刑事判決書複印件
4、二審刑事判決書複印件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9/5/15/177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