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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輪功學員羅慧、張弘被冤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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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二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成都法輪功學員羅慧、張弘被非法判刑三年,各被勒索罰款八千元。羅慧、張弘已上訴。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左右,羅慧與張弘在青羊區草堂派出所管轄地馬路邊貼不乾膠,被打掃衛生的環衛工人看見並誣告。七月十七日,草堂派出所警察通過天網跟蹤到羅慧、張弘家,綁架了她們,並非法抄家,把張弘家的私人電腦、路由器、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搶走。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羅慧、張弘被非法逮捕。二零一八年四月左右,青羊區檢察院起訴到青羊區法院。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羅慧、張弘被非法判刑三年,各罰款八千元。在檢察院階段,檢察官張振華威脅家屬,不讓請正義律師上庭辯護。最後出庭檢察官是王溦。羅慧父親上庭參與辯護。

參與迫害張弘、羅慧的責任人:
成都市青羊區草堂派出所
地址:成都市青羊區青羊橫街9號 郵編:610031
辦案警察:宋林15982325559
辦案領導:唐毅(草堂派出所所長)13880123166
崔永18030893813、毛軍13540826169、成永強13551848005
郭璐、肖飛、徐建、葉旭波、李維
成都市青羊區檢察院
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新華大道江漢路222號9號樓,郵編610031
檢察官:王溦、張振華15828108620
成都市青羊區法院
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新華大道江漢路東署前街42號
郵編610031
審判長:蔡茂 86263017 李波18780288033 王潤明13183820022
陪審員:王蜀寧、王琳琳
書記員:李樹桐
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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