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兩高「司法解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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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近,看到多篇文章中提到類似「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沒有法律效力」的說法,個人認為有必要從專業的角度把相關說法澄清一下,希望同修在講述這方面的法律真相時有所參考。不當之處,敬請補充、指正。

首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有沒有司法解釋權、就是有沒有權力制訂司法解釋?兩高依法制訂的司法解釋有沒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作為各級法院判案的依據?這幾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在中國大陸的法理學中,關於「法律」的概念有兩種,一個是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除《憲法》之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這個定義,《憲法》不屬於狹義的法律,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也不屬於狹義的法律,當然兩高的司法解釋也不屬於狹義的法律。

另一個「法律」的概念是廣義的法律,指國家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權力機關制訂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都屬於法律。根據這個定義,兩高的司法解釋屬於廣義的法律範圍,《憲法》也屬於廣義的法律。

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明確了兩高有司法解釋權,同時明確兩高的司法解釋是「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地、原則和原意。」那麼這就涉及兩高對關涉刑法第300條、所謂「邪教」案件的多個司法解釋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

前面提到「依法制訂的司法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而1999年之後兩高關於所謂「邪教」案件的所有司法解釋,因其惡意扭曲刑法第300條條文的本義和宗旨,篡改了該條立法的目地、原則和原意,所以都是違法的、無效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因為刑法第300條的本義是為了維護法律實施不被破壞,兩高司法解釋的本義卻是為了掩蓋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造謠謊言和殘暴真相。當然,刑法第300條內容本身也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這裏就不展開說了。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這個問題,兩高關於所謂「邪教」案件的解釋既然已經完全脫開了刑法第300條的本義,那麼它實際上就是在行使創制法律的功能,也就是立法的功能(不僅是立法解釋),而立法和立法解釋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兩高沒有立法和立法解釋權,兩高的這一系列司法解釋,從內容上看是荒謬且令人不齒的。

律師、法官等專業人士往往比較自負,我們把這個問題敘述準確些,更能得到他們的理解和認同,引發共鳴,有助於他們明白真相和得救。否則,如果我們的說法讓人家認為是摳字眼、強詞奪理,就會起到不好的作用,障礙眾生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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