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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質問:如果不能當庭釋放聶晶 還有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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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聶晶。代理律師針對偵查機關先立案後抓人的違法行為,當庭大聲質問:如果不能當庭釋放聶晶,還有王法嗎?

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四十分,開庭伊始,在公訴人、太和檢察院的王曉仿宣讀了起訴書,以及和聶晶核實情況的過程中,人們才發現了此案的蹊蹺。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聶晶下班途中,一陌生男子問她:你是法輪功學員嗎?在聶晶猶疑之際,此人急迫表白自己就是法輪功弟子,並開始動手搶奪聶晶手裏的吊墜和包裏的東西。

聶晶意欲離開時,此人打了一個電話,很快過來三、四個警察和警車。至此,陌生男子是蹲坑的便衣警察身份確認無疑,而其誘捕的行徑也頗為拙劣。

一、律師一一指出了此案事實部份的違法之處。

1. 立案程序違法。

該案九月二十二日立案,而案情卻發生在九月二十四日,也就是說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預知將要發生的事情。先立案,後抓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2. 違法搜查,剝奪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此案發生後,警察搶了聶晶的鑰匙,入室把「證據」擺好後,再帶聶晶回家。沒有讓她當場清點和簽字,但偵查人員說她拒絕簽字,而卷宗卻沒有聶晶拒絕簽字的記錄;另外,公訴人給出的一名張姓證人,卷宗上沒有其人住址、手機號碼等具體信息,聶晶在現場也沒看到過此人,聶晶的一位家屬在現場也沒有看見此人。甚至當這位家屬想看看這些所謂的「證據」時,被太和分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李蕾攔住,說:「你不用看,看也沒有用。」律師指出,偵查機關沒有給當事人當面點清、確認物品的法定權利,這嚴重違法。

3. 沒有證人出庭作證,也沒有執法記錄儀,其證據視為無效證據。

當律師要求當庭播放抓捕現場的執法記錄儀、搜查現場的執法記錄儀和所謂的「物證」時,法官問公訴人有沒有記錄儀?公訴人竟稱這些證據都是違禁物品,不能拿到法庭,被律師嚴厲駁斥。律師指出,沒有證人出庭作證,也沒有執法記錄儀,偵查機關的所謂證據視為無效證據。

4. 公訴人以聶晶被非法勞教過欲加之罪,律師嚴正指出,勞教制度本身是違法的,而且已經廢除。

二、家屬辯護人也從信仰合法、兩高司法解釋違法違憲,以及刑法第三百條不適合此案等多個角度作了有力的剖析,指出聶晶的行為完全符合現行法律。

首先,信仰法輪功屬於憲法保護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和宣傳其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甚至處以刑罰。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分別明確廢止了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說出版和擁有法輪功書籍在中國是合法的,目前這個文件還完好保存在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政府網站上。

其二,用刑法第三百條給聶晶定罪是適用法律不當,不能成立。

太和區檢察院以刑法三百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聶晶,完全是錯誤適用法律。

請問聶晶組織和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法律依據是甚麼?怎麼利用的?哪一部法律受到了破壞?破壞到甚麼程度?控方出示的所有證據都與指控聶晶的罪名毫無關聯性。

公訴機關把從聶晶住處搜出的關於法輪功的東西當作了犯罪證據,對此,辯護人不能認同。老百姓家裏有刀不是犯罪證據,利用這把刀殺了人、是凶器時才成為犯罪證據。那麼聶晶住處的這些東西,包括聶晶的行為傷害到誰了?傷害到甚麼程度?公訴人沒有給出答案,那能成為犯罪證據嗎?

迄今為止,找不到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個人講話和內部通知都不是法律。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沒有法輪功。這就說明法輪功不是邪教。

這裏且不說這些機構是否有定性的權利,那麼即使按照現政府的文件,也足以證明法輪功不是邪教,也就是說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

其三,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構,它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甚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處刑呢?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所以不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它才真正是在破壞法律不能實施。聶晶根本就沒有這個能力破壞法律實施。

聶晶本人也闡明了心聲:自己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合理合法,希望所有的工作人員善待大法弟子,有個美好未來。

最後,律師朗聲說道:我的當事人無罪,應該當庭釋放,如果不能當庭釋放,還有王法嗎?!

整個法庭立時鴉雀無聲……

在近兩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律師鏗鏘有力的辯護,以及家屬辯護人的有理有據的陳述,使得公訴人明顯沒有了底氣。整個法庭正氣上揚,參加旁聽者都聽明白了警察是如何違法的。而同在旁聽席上的太和區國保大隊幾個警察都耷拉了腦袋。

相關人員信息:(區號:0416,郵編:121000)
1、錦州市太和區法院:
地址:錦州市市府西路55號
院長:康贏健
審判長、刑庭庭長:張德存 18941601911、2872811辦
2、錦州市太和區檢察院:
地址:錦州市太和區解放西路207號
檢察長:李首山 13904164126,5081501辦
公訴人、公訴科科長:王曉仿13941618138,5081518辦
3、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
地址:錦州市太和區解放西路205號
副局長:張久義 13940694055,5178820辦
國保大隊長:劉長傑
國保大隊副隊長李蕾(男):13940696877、5165688辦
4、錦州市太和派出所
地址:錦州市太和區西太平裏1號,郵編:121015
電話:5179367
所長:孫堅
副所長:馬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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