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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綏化市楊學文等四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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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五站鎮楊學文等四名法輪功學員一審在肇東法院開庭,律師及法輪功學員自身作無罪辯護。

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五站鎮楊學文、李亞莉、張奎華、張國榮四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在五站鎮大甕村發放真相資料時,遭人舉報,被五站鎮派出所警察綁架,井後村並對她們的住宅進行強行搜查,到張國榮家搜查時是用鉗子把門鎖掐斷而闖入的(有錄像)。

之後被肇東公安局對他們非法批捕,交由安達市公安局執行被關押在安達看守所。

八月二十九日肇東市公安局向安達市法院移送審查起訴。十一月十八日安達市法院在肇東法庭對四人公開庭審。

開庭前,公安人員對每個進入法庭的人員進行搜身性檢查,用儀器進行全身掃描,不准許攜帶任何東西入場。

開庭時,法官象徵性地詢問一下法輪功學員有甚麼要求,當時張國榮提出不希望黨員參與庭審,因為他們無法做到公平公正,為此法官宣布休庭五分鐘。

繼續開庭後,律師首先表明他們是法律工作者,會承擔法律責任,接下來問到法輪功學員有無接到過傳票,聽法輪功學員說到沒有後,又讓公安人員出示傳票時他們也拿不出來,為此再次休庭五分鐘。剛開庭就出現了兩次休庭現象。

在庭審過程中,三位律師根據法律條款對四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公正的辯護,四位法輪功學員也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無罪辯護,同時也當庭向法官與聽眾講述了真相。

律師指出:

1、警察私闖民宅搜查是公安辦案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以越牆、撬門等方式進行搜查取證,屬於辦案違法,取得的證據也是非法證據,沒有起到法律監督的作用。

2、沒有搜查證,搜查對像本人或家屬不在現場,是無效行為。

警察在對當事人住宅進行搜查時,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強行闖入民宅,既無搜查證也無身份證明,甚至有的人還著便裝,根本無法證明辦案人的身份。這不但違法,取證也是無效的。

3、存放書箱無犯罪依據,資料不能當作本案書證,沒有犯罪後果。家裏存放法輪大法的書籍及明慧網正見網內容都是他們學習的教材,不能稱成犯罪,沒有參與違法。

起訴書中以收集四人書刊累計100冊以上為依據,定性為四人共同犯罪(證據沒有證明張奎華參與),觸犯刑法第三百條,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這種依據的來源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與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兩高的司法解釋,並不能代表法律。兩高對此事的解釋模糊不清,而嫌疑人是否犯罪要看他的動機、行為、與受害人的後果。

4、鑑證資料、認定標準無法律依據,辦案人員不能自己作證。

辨認不真實,失去合法性。案卷稱證人是上午十點報的案,卻沒有報案記錄,也沒有說明當事人當時發放的是甚麼東西,是不是當事人發給他的。

證人沒有身份證明,不能證實其真實性。庭上提到的證人遲寶坤、於洪偉、張學忠、王霞、劉勇(未到場),沒有他們具體的身份證明,不能證明他們身份的真實性。公安人員自己辦案自己作證、簽名是違法的,按法律檢定只有無關人員才可當證人。

沒有證人的詢問筆錄與簽字。庭上證人只是說當事人發東西,無法證明手冊就是她們發的,口說無憑。同修看過以上材料,上面即沒有證人筆錄也沒有偵案人員簽字。案中說散發後的刊物收回23本,也只是口頭上說的,沒有記錄是從誰的手中收回的,對此公安人員的解釋是沒有清點。

楊學文為自己作無罪辯護:

1、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修煉法輪功無罪。

2、法輪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規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邪教只是江澤民在記者招待會上說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3、存放法輪大法書箱是合法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發布的五十號令已廢止了關於一九九九年禁止出版法輪功書箱的署令。

4、辦案人在無本人在場的情況下,沒有搜查證,撬門而入的行徑是違法的。

同時當庭向法官與聽眾講述了真相:1、修煉法輪功能使自己身體恢復健康,各種疾病不治而癒。二、講述了貴州藏字石的天預現象。

當律師問到法輪功退黨退團行為是否違法時,張國榮根據黨章規定講述了入黨退黨自由,退黨退團無罪,三退行為與法律實施更沒有甚麼關聯性,又何談破壞法律實施?

李亞麗還當庭講述了天安門自焚真相,兩位張同修也都講述了修煉無罪,同修們都明確表明自己無罪。張國榮最後警告法官說「今天我坐在這裏,明天說不定就是你們坐在這裏」,法官說你威脅我嗎?之後不了了之。

最後,律師要求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法庭只是草草收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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