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李秀芬遭站前區法院非法庭審。律師為她做了無罪辯護,要求法院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依法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依法判決當事人無罪。法庭上午九點開始不到十一點結束。
在法庭上,律師為她做了無罪辯護,李秀芬自己也認為自己無罪(她被非法關押在營口市看守所九個多月)。儘管如此,近日家屬從辯護律師處聽說,李秀芬被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法院非法枉判三年徒刑。
詳情見明慧報導:《給派出所送政府文件 營口市李秀芬被劫持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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