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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島市吳春環冤案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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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秦皇島市青龍縣法輪功學員吳春環女士被非法判一年零八個月後提出上訴,二審在家屬親友強烈要求下,於九月十七日下午在秦皇島中級法院開庭。律師、家屬辯護人及本人依法作出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要求無罪釋放。

吳春環的女兒被委託公開為母親做辯護,還請了維權律師一同做無罪辯護,在秦皇島中級法院還是第一例。

庭審從三點十分左右至晚上五點半,經過激烈的指正、認證、辯護、辯論、自辯,過程中辯護律師、被委託的家屬辯護、及吳春環的自辯都提到:

《憲法》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憲法》第39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秦皇島青龍國保派出所警察、鄉鎮的工作人員無權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著裝、沒手續、沒有搜查證、沒有證人在場、沒給清單、沒人簽字的情況下非法搶劫查抄信仰法輪功學員的住宅。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法》第三部份第九條: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在辯護律師、被委託人的辯護中多次說到修煉法輪功符合我國法律、憲法規定,屬於正常的公民應享有的信仰自由。公民信仰甚麼屬於思想領域的範疇,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聯。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價值。《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中國總理李克強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簽署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第二條也都規定了。所以,無論誰修煉法輪功都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那些所謂執法人員無視憲法,不講法律程序,卻又打著執行法律的名義,冠冕堂皇的肆意抓捕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輪功合法公民,把善良守法有信仰的合法公民當成罪犯,關進看守所、監獄,洗腦班,擾亂、破壞了無數個家庭的穩定、和睦,是在犯法。公安機關中的這些黑惡勢力,打著國家和法律的旗號,做的卻是破壞國家憲法、法律的違法行為。

在非法庭審過程中,法官、審判長、陪審員、公訴人、法警也沒有了幾年前給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囂張氣燄。雖然還被610暗箱操作不能、也不敢有所作為,但秦皇島中院明白真相的公檢法人員已經不再隨波逐流。除了法官,公訴人和其他參加庭審的人幾乎沒有說話。

律師當庭把每樣法庭應該出示而沒有出示、呈現在法庭的證詞、證人證言一一駁回。並當庭告訴在座的所有人,放在法輪功學員自己家裏的任何法輪功的資料光盤、條幅等都不是法輪功學員違法犯罪的證據,都是合理合法的,這些物品屬於法輪功學員收藏、傳看,即使傳播,也屬憲法規定的可以印刷出版、傳播自己的信仰自由,與邪教沒有關係。而且放在自己家裏的所有私人物品,沒有動機、沒有行為、沒有被攻擊被害、被破壞的對像。紙張、台曆、光盤等等用甚麼能破壞了國家的法律、怎麼能破壞了國家的法律?

最後的庭辯,自辯,學員,律師,被委託人都提到應該當庭無罪釋放吳春環。

吳春環是青龍縣婁杖子鄉婁杖子村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身體健康,家庭和睦,把未成家耳聾並患有晚期胃癌的大伯哥接到自己家裏精心照顧直到送終。她熱心幫助別人,有求必應。別人的樹栽在自己地邊上,栗子掉到她家地裏,她幫人家撿起來放那,從不佔別人的便宜,是村裏公認的好人。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早九點左右,由青龍縣國保大隊隊長李印卿夥同三撥子派出所王友文(曾任婁丈子派出所副所長)和婁丈子派出所劉福所、高超、朱曉紅、指導員田玉軍等七、八個人未著裝開著三輛警車突然闖進吳春環家,到處亂翻,搶走她兒子的電腦主機和其它私人物品,強行帶走法輪功學員吳春環,並把未修煉的兒子帶走(說是讓其勸他媽),問他誰上他家去,他媽和誰接觸等。隨後派出所的人讓吳春環的丈夫拿點衣服也上了警車拉到縣公安局問話,下午兩點回家。當天夜裏把吳春環送到秦皇島第一看守所,一直非法關押到現在。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邪惡集團迫害法輪功開始,河北省迫害法輪功十分瘋狂,惡報極其慘烈。據二零一八年二月統計:610人員遭報106人,各級人員遭報2238人,禍及家人532人,惡報中死亡人數(包括禍及家人)為1095人。真是觸目驚心!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景春華被判18年;省委書記周本順獲刑15年,省政法委前書記張越被法辦,等等。這三人到河北前後都是追隨江澤民、周永康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

遭惡報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結果,寫出來是想警醒那些還在參與迫害的人,正視自己的危險處境,懸崖勒馬,停止參與迫害,並找機會將功補過。不要對中共抱有幻想。你知道嗎?文革過後,810名「表現積極」的警察及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家屬只得到「因公殉職」的通知書。縱觀中共歷史,替它賣命迫害好人都不會有好下場;只能給它當替罪羊、當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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