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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常勇申訴被敷衍 成都市檢察院拒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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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農村發展局工作人員駱常勇,因向民眾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於二零一零年七月被成都市龍泉區法院冤判五年,上訴到成都市中級法院被裁定維持原判。

駱常勇的工作也因此冤判而被單位開除。他多次要求單位恢復工作,單位都以需「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後才能恢復工作」為由推脫至今。

駱常勇二零一四年冤獄獲釋後,每年都堅持申訴,均無回音。今年四月份再次申訴後,七月二十六日,駱常勇接到成都市檢察院申控服務中心檢察官黃勇的電話(028─87782731),稱需了解一些情況,要他到服務中心去一趟。

七月三十一日他去後,黃勇並沒有向他了解任何情況,而是直接拿出了七月二十四日就已經打印好的「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見成刑申審通[2018]1號)」告知「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而拒絕立案,並要求駱常勇簽字。

駱常勇問黃勇:「你看過我的申訴狀沒有?」他沒有回答,駱常勇指著申訴狀上寫著的「辦案警察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對駱常勇刑訊逼供了五天五夜,不准駱常勇睡覺,暴力毆打他,左大腿被打傷不能走路,兩次送到醫院去搶救和治療。」

中共酷刑示意圖:毆打
中共酷刑示意圖:毆打

這時黃勇問駱常勇:「庭審時當庭調查沒有?」駱常勇回答:「庭審時我和律師都提出當庭調查,排除非法證據,我的律師當庭向審判長席孝富遞交了我遭刑訊逼供的書面材料,審判長仍然拒絕調查。」此時,黃勇無語。

駱常勇又拿出二審法院(成都中院)裁定書,指著第六頁讀給黃勇聽:「……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決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這裏明顯錯誤。

看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具體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不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作出的明顯錯誤裁定,成都市檢察院對此視而不見,卻做出了「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的決定。你們究竟看過駱常勇的申訴狀沒有?你們認真負責了嗎?黃勇再次無語。

黃勇仍然要駱常勇簽字,為了拿到該通知書作為證據,繼續申訴,駱常勇簽了字,並寫了不服將繼續申訴。宣布人寫著「黃勇和陳楊」兩人。黃勇辦公室電話:028─87782731,服務中心電話:028─87782696。

另外,成都市檢察院「不立案通知書」上把駱常勇的申訴理由只寫了一條「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其他的理由隻字不提。

實際上駱常勇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提出申訴的。

駱常勇認為對他的審判上述法律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情形都有:「有新的證據」、「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從申訴狀上可以看出,刑訊逼供獲取的非法證據沒有依法排除,反而成了逮捕、起訴和判決的所謂「證據」;所謂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等等。

最荒唐的是成都市中級法院裁定書上採用《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應改判或發回重審」卻做出了該條法律第(一)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牛頭不對馬嘴的錯誤裁定。

然而,成都市檢察院的黃勇、陳揚等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檢察官們審查時,卻如此「粗心」的視而不見,不知羞恥的做出了:「成都市中級法院的(2010)成刑終字第440號刑事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份,判處刑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申訴人駱常勇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之荒謬結論。

由此可見,成都市檢察院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檢察官們,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不作為和瀆職,明顯在包庇二審法院,再次致使申訴人受到傷害。已觸犯《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刑法》第三百條、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等。構成了誣陷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職守罪、包庇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已淪為實現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本案當事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我們修煉法輪功,我們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本案當事人的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判決有罪。

如今講依法治國,「誰審理誰裁決,誰裁決誰負責」,「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錯案倒查問責制」、「有訴必理,有案必立」。黃勇、陳揚等成都市檢察院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檢察官們,如還不懸崖勒馬,必將為此而承擔法律責任。


成都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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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呂瑤
副檢察長:王昕、鄧貴傑、陸芙蓉、王漠、蘇雲、胡立新、錢小軍、楊春禧、張志軍

成都市新都區農村發展局
地址:成都市新都區香城南路60#文廣中心二樓
郵編:610500
現任局長:劉楊軍 13908226846
副局長(農技中心主任):張平 13666152555(開除和拒絕恢復駱常勇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肖祥勇 13709003966;廖方賢 13551200810;蘭波 13550118508;李自書 13558833223
其它科室:劉運碧 028-83045772;瀋陽 028-83046528;李誼 028-83046592;曾光智 028-83048295;張道華 028-83048084;陳璐 028-89396531;楊飛 028-83048065;楊嚴榮 028-83046140;劉志強 028-83048011;張天桂 028-83048052;杜維金 028-83048214;陳建軍 028-83046630;廖傳勇 028-83048040;馬麗娜 028-8304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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