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南寧法輪功學員吳炳陽被非法開庭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廣西報導)廣西南寧市法輪功學員吳炳陽被非法關押十個月後,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被非法開庭。法庭上,吳炳陽和兩位辯護律師都做了無罪辯護。面對公安人員明顯的違法行為,公訴人無奈,要求審判長休庭。

修煉法輪大法之前,吳炳陽患有高血壓等多種疾病,曾經被病痛折磨的生不如死,尤其是經常大量吐血,簡直難以承受。由於身體不好,心情也不好,脾氣很暴躁,他經常和妻子及家人吵架。自修煉法輪功後,各種疾病不治而癒,不但得到了一個健康的身體,而且在家盡丈夫、孝子之責,挽救了那瀕臨破裂的家庭;在外和睦鄰里,吳炳陽是大家公認的好人。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上午九點左右,南寧市青秀區及南寧市長崗嶺派出所的便衣警察五、六人,闖入吳炳陽家中,他妻子問他們是甚麼人,他們只說是警察,未報姓名,這幾個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就非法抄家,他們在吳炳陽家中四處亂撬,翻箱倒櫃,角角落落,每個房間都翻過幾遍,最後,搶走了法輪大法書籍、師父法像及所有的法輪大法資料,劫走筆記本電腦一台。接著,便衣警察開始審問,問資料哪來的,還問了有關煉功的其它情況,問完之後讓吳炳陽簽名,吳炳陽沒配合。便衣警察又恐嚇他弟弟吳炳躍說:你是這家中的戶主,由你代簽。並強行讓他弟弟在一張紙上面簽字。然後警察將吳炳陽劫持到南寧市長崗嶺派出所。

家人以為吳炳陽被劫持二十四小時後會釋放回來,誰知第二天上午,長崗嶺派出所打電話給他妻子,謊稱吳炳陽突發心臟病,已送南寧協和醫院。他妻子及家人趕到醫院,詢問醫務人員卻全然不知。找到公安的有關人員,他們不允許探望。

吳炳陽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後,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予以逮捕,被綁架到南寧市第四看守所進行迫害,非法羈押至今。

吳炳陽九十多歲老母親整日為兒子擔心,終日焦慮不安,常常以淚洗面,本已體弱多病身體哪經得起如此打擊?老人曾一次次病重住院,前幾年每次住院都是吳炳陽在床前餵水餵飯,端屎端尿,日夜陪伴。這一年來,老母親一次次在病床上望眼欲穿地盼望兒子的歸來,不難想像,面對病床前空缺的位置,年邁的老人會是怎樣的一種心情,那種對兒子深深的思念與牽掛,又豈是一個「痛」字能表達出來的!

一年多來,吳炳陽的親友們都期待公檢法人員能遵照法律,主持公平正義,早日釋放吳炳陽。

直到二零一八年三月法院才開了個庭前會議,當法院得知辯護律師要在法庭上做無罪辯護,便推遲了開庭。

五月三十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吳炳陽在法庭上正氣凜然地說:你們拿甚麼證實我張貼和派發有關資料?他要求司法人員不要執法犯法。

兩位辯護律師在法庭上都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律師指出:公安人員在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將當事人行政拘留直接轉為刑事拘留,是違法行為,是綁架,應撤銷他們的違法行為。律師指出,公訴人指控的「事實」不是「犯罪事實」,而且取證程序違法,更與指控罪名沒有關聯性。南寧市長崗嶺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時,沒有出示工作證、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沒有家屬簽字。辦案機關沒有依法向家屬送達拘留、刑事拘留決定書及被逮捕情況。

面對公安人員明顯的違法行為,公訴人覺得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只得無奈地要求審判長休庭。

綜觀吳炳陽的整個案件,是沒有證據、沒有事實,甚至是違法的,可列舉以下法律依據:《警察法》第一章第七條(法治原則):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法律為行為準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嚴禁濫用、超越權力。《警察法》第五章第九十一條 (表明身份和告知):人民警察執法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或者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當事人執法的依據和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警察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檢查搜查):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可以對與涉嫌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或者搜查。檢查或者搜查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而南寧市長崗嶺派出所的便衣警察及執法的公安人員在沒有得到主人的允許,在沒有任何檢查、搜查的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闖入居民家,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闖入後,任意搜查、檢查私人住宅,明顯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查扣私人物品涉嫌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根據憲法法律,修煉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是信仰自由,因此法輪功學員吳炳陽不應受到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詢問、搜家、綁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份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在對待吳炳陽的案件中,公檢法機關就此不收集證據,沒有現場的實物證據和舉報犯罪的證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全面收集證據的法律規定。

起訴書指控吳炳陽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那麼,吳炳陽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沒有被害人;因為本案沒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本案在公檢法各個階段中,辦案人員都沒有告知當事人究竟破壞了哪一部、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

希望政法系統的有關人員在針對吳炳陽的指控中,在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明知是無辜時,不要麻木著自己;希望那些仍在誣判、冤判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用善念對待這些無辜、善良的好人;希望那些還在等待觀望甚至還在參與迫害的各級人員,一定要看清當前中國時局的大勢所趨和人心所向,主動抵制迫害,在職責範圍內保護法輪功學員,給法輪功學員提供各種方便條件。

許多人覺得中共迫害法輪功和自己無關,這是錯誤的認識。在這場善與惡、正與邪的較量中,沉默其實就是慫恿邪惡,沉默就是邪惡的幫兇,因此保持沉默,保持所謂的中立是沒有選擇,其實質是幫助了邪惡,助長了邪惡的氣燄。現在天災人禍不斷,就是一種警示。

也許你們認為法輪功學員們在懇請執法人員在給他們一個公道,幫助他們維護信仰自由。實質上,是不是也給了執法人員們一個展示正義良知,對得起自己和家人,避免遭到清算的機會呢?等到迫害停止的那一天,法輪功學員可以不怨這些執法人員,但是,這些執法人員的良心能饒過自己嗎?老天爺是絕對公平的,一定會懲罰作惡者。在這場制止迫害的過程中,是助紂為虐,隨波逐流,還是肩扛道義,為良知伸出援手,那就是一種選擇!真心的希望相關人員明白真相,順應天意,做出真正明智的選擇!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