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被非法判刑12年 廣西南寧市女教師控告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西報導) 廣西南寧市女教師但凌,多次被非法關押,曾被非法關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訓中心強制洗腦一年,被非法判刑十二年,近期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請求最高檢察院追究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善良民眾群體的刑事責任;釋放被關押在監獄、精神病院、秘密集中營等所有迫害場所的法輪大法學員;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以下是但凌陳述的信息與理由。

一、控告人個人(家庭)煉功受益情況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位朋友向我推薦法輪功,說這個功法和一般的祛病健身的氣功不一樣,他要求人在煉功過程中要看書,要修心性,祛病健身有奇效。我覺得很好奇,抱著看看的想法,我看了《轉法輪》,發現這本書中講的東西是我從來沒看過聽說過的,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書,會使生命變得有意義,就這樣我開始修煉法輪功。

我原來在工作、生活中是個好強的人,經常為了一些利益,為了一些小事心裏不平衡,所以弄得心裏很苦,身體狀況也日漸低下,其它的不適還好忍耐,可不定期的偏頭疼的發作就讓我感到非常痛苦。學了大法後,我變得平和,有耐心,能寬容對待家人和同事、朋友,願意幫助別人。

不知不覺中,我多年久治不癒的偏頭疼,胃痛等老毛病不翼而飛了,不知道甚麼時候好了。我的身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變成了一個快樂的人。工作中以及在生活中也不再為了蠅頭小利而苦惱了,對工作的認真嚴謹,得到了同事及學生的好評。

二、被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或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因幾位朋友在我的辦公室交流,被單位的保安看見並報案,辦公室被非法查抄,擄走我的大法書。我和單位的另兩位同修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在北京市炮局看守所,非法刑訊時預審說我違反了國家法律云云,給我扣上了「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罪名,非法關押二十一天。

二零零零年過年期間,我回到天壇煉功點煉功,被天壇派出所非法關押在宣武門看守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四月,我去天安門打橫幅,要去還大法清白。被天安門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處看守所(收容所?)關押,因我們很多人不報姓名,看守所不放人,把我們送到回龍觀醫院進行電擊折磨,逼我們說出姓名。幾天後我被當地派出所(建國門派出所)接走又送入東城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了一個月。

二零零零年六月,有同修約我去看望被非法關押在勞教所的同修,走在半道上就被一群穿警服的人給截住了,把我們綁架到大興縣看守所關押,幾天後被建國門派出所送到東城看守所關押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因不明真相的家人舉報,派出所把我的大法書搜走,我去派出所想取回我的書,結果又被非法關押在東城看守所三十天。

與第一次被非法關押的情形一樣,預審幾乎無例外的給我扣上一個相同的莫須有的罪名(實際上,共產黨是真正的邪教)進行關押。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還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關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訓中心,關押在這裏的人被當作國家的敵人看待,完全與外界隔絕,房間外面是武警持電棍把守,人被侷限在一間小屋中,所有的活動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時時刻刻盯住屋內的人在幹甚麼,不能離開床,不能煉功。上廁所,喝水都需要經過外面的武警允許。不許洗澡,沒有熱水,也沒有開水,喝水就是自來水。每天有許多的邪悟者圍著你轉,用邪悟的歪理污衊大法,污衊法輪功創始人。除了吃飯睡覺,整天在耳邊說的就是這些東西,目的就是要你放棄修煉大法。

二零零四年十月,我被送到北京市女監八分監區,在這裏被強行洗腦。我被安排了包夾和邪悟者,每天被強制看污衊法輪功及創始人的音像、書籍,以及一些邪悟者的邪悟報告錄像,反覆的播放,邪悟者用語言勸誘你轉化,每天如此。在八分監區,黃清華為監區長,在最初幾年中,她幾乎把所有的所謂學習時間都用來灌輸污衊法輪功的內容,強行對監區內的所有人進行洗腦迫害。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二零零零年四月,我去天安門打橫幅,還大法清白。被天安門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處看守所(收容所?)關押,因我們很多人不報姓名,看守所不放人,把我們送到回龍觀醫院進行電擊折磨,逼我們說出姓名。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關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訓中心,關押在這裏的人被當作國家的敵人看待,完全與外界隔絕,房間外面是武警持電棍把守,人被侷限在一間小屋中,所有的活動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時時刻刻盯住屋內的人在幹甚麼,不能離開床,不能煉功。上廁所,喝水都需要經過外面的武警允許。不許洗澡,沒有熱水,也沒有開水,喝水就是自來水。每天有許多的邪悟者圍著你轉,用邪悟的語言污衊大法,污衊法輪功創始人。

在女監,沒有人與人之間隨意說話的自由,說話是遭到禁止的;沒有通信的自由,與家人的信件被警察檢查後方可收取;與家人打電話是被監控的,如果他認為你違反了甚麼規定時,可以任意中斷這種聯繫。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在北京市炮局看守所二十一天。

二零零零年春節後,被天壇派出所非法關押在宣武門看守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四月,被天安門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處看守所(收容所?)關押,被送到回龍觀醫院進行電擊折磨。幾天後被建國門派出所接走又送入東城區看守所關押了一個月。

二零零零年六月,被大興縣看守所關押,幾天後被建國門派出所送到東城看守所關押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關押在東城看守所三十天。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關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訓中心,關押在這裏的人被當作國家的敵人看待,完全與外界隔絕,房間外面是武警持電棍把守,人被侷限在一間小屋中,所有的活動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時時刻刻盯住屋內的人在幹甚麼,不能離開床,不能煉功。上廁所,喝水都需要經過外面的武警允許。不許洗澡,沒有熱水,也沒有開水,喝水就是自來水。每天有許多的邪悟者圍著你轉,用邪悟的語言污衊大法,污衊法輪功創始人。我在法培被關押了十一個月後轉到北京市看守所。警察王磊用監視居住將我被非法關押在法培的這段時間合法化。由於長時間不能下地行走,我的小腿肌肉萎縮,無法正常站立和行走,走路搖晃,一段時間後才恢復。在看守所關押一年半後,被非法判刑十二年,二零零四年十月轉到北京市女子監獄。

二零零四年十月,我被送到北京市女監八分監區,在這裏被強行洗腦。我被安排了包夾和邪悟者,每天被強制看污衊法輪功及創始人的音像、書籍,以及一些邪悟者的邪悟報告錄像,反覆的播放,邪悟者用語言勸誘你轉化,每天如此。

在八分監區,黃清華為監區長,在最初幾年中,她幾乎把所有的所謂「學習」時間都用來灌輸污衊法輪功的內容,強行對監區內的所有人進行洗腦迫害。犯人們被洗腦後,變的仇視大法和大法弟子,在警察的暗中慫恿下,對不肯轉化的大法弟子打、罵、侮辱、謾罵、不許睡覺、限制上廁所、罰站、罰面壁坐。我經歷過被辱罵、限制睡覺、罰站、面壁坐等。

在北京女子監獄,我們幾乎每天都被強迫進行繁重的勞動。一般來說,週六為學習日,週日可以休息一天。可是在需要加班時休息日即取消。這裏的女子幹的體力活不亞於男工。每年的中秋節前,女監都會接到大量的製作月餅盒的訂單,每個人都被安排了很高的定額,整日裏加班加點,很多人都被累出毛病來了。二零零八年奧運之前需要大量的禮品盒,廠家用集裝箱車把原材料運來,我們就用人工把這些材料一箱一箱的扛上五樓住宿區加班加點的幹活,做好的成品也用人工運到樓下集裝箱內。此外還有織毛衣、織圍脖、插郵票、製作信封、包筷子,等等等等。而這些勞動都是沒有報酬的。

4.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十月,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在北京市炮局看守所二十一天。

二零零零年春節後,被天壇派出所非法關押在宣武門看守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四月,被天安門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處看守所(收容所?)關押,被送到回龍觀醫院進行電擊折磨。幾天後被建國門派出所接走又送入東城區看守所關押了一個月。

二零零零年六月,被大興縣看守所關押,幾天後被建國門派出所送到東城看守所關押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關押在東城看守所三十天。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關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訓中心,關押在這裏的人被當作國家的敵人看待,完全與外界隔絕,房間外面是武警持電棍把守,人被侷限在一間小屋中,所有的活動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時時刻刻盯住屋內的人在幹甚麼,不能離開床,不能煉功。上廁所,喝水都需要經過外面的武警允許。不許洗澡,沒有熱水,也沒有開水,喝水就是自來水。每天有許多的邪悟者圍著你轉,用邪悟的語言污衊大法,污衊法輪功創始人。除了吃飯睡覺,整天在耳邊說的就是這些東西,目的就是要你放棄修煉大法。二零零三年三月「非典」開始流行,這些人就不來了。我在法培被關押了十一個月後轉到北京市看守所。警察王磊用監視居住將我被非法關押在法培的這段時間合法化。由於長時間不能下地行走,我的小腿肌肉萎縮,無法正常站立和行走,走路搖晃,一段時間後才恢復。在看守所關押一年半後,被非法判刑十二年,二零零四年十月轉到北京市女子監獄。

二零零四年十月,我被送到北京市女監八分監區,於二零一二年七月離開女監獲得自由。

5.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七月,公安闖入了我和幾位同修在福州的租住地,非法把我們關在福州看守所,並抄了我們的住所,拿走了電腦,大法資料等等物品,另外還有幾位學員從家中帶來的現金總共約十一萬多元,但在後來我看到的物品清單時只寫了九萬元,警察告訴我所有現金被沒收了。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7.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在北京女子監獄,我們幾乎每天都進行繁重的勞動。一般來說,週六為學習日,週日可以休息一天。可是在需要加班時休息日即取消。這裏的女子幹的體力活不亞於男工。每年的中秋節前,女監都會接到大量的製作月餅盒的訂單,每個人都被安排了很高的定額,整日裏加班加點,很多人都被累出毛病來了。二零零八年奧運之前需要大量的禮品盒,廠家用集裝箱車把原材料運來,我們就用人工把這些材料一箱一箱的扛上五樓住宿區加班加點的幹活,做好的成品也用人工運到樓下集裝箱內。此外還有織毛衣,織圍脖,插郵票,製作信封,包筷子,等等。而這些勞動都是沒有報酬的。

8.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還影響了我的家人及其他的人,九九年七月以後,我就無法正常上班,片警經常上門「看望」,我的家人感到非常痛苦和無奈;即使我在單位裏也是經常被找談話,找我的同事給我們辦學習班(即洗腦班),逼我放棄修煉法輪大法,使他們也被迫參與了迫害法輪功。二零零零年十月,我被迫流離失所,離開單位離開了家。單位在610的壓力下將我開除了。自此我失去了工作,沒有了生活來源,如今儘管我工作多年卻不得辦理退休。

由於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以來,控制一言堂的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對法輪功進行抹黑宣傳,還有對我的迫害經歷,使我的家人非常擔心害怕,給他們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一九九九年時孩子剛上初中,在心理、精神、身體的成長中都需要母親的關注,可是警察一次次的騷擾,給她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最後在我被非法抓捕後她父親不得不和我離婚。母親病重及去世我都不知道,根本就不讓我知道,她是在痛苦的思念中離開的。八十多歲的父親自己支撐著活了下來。十年,對一個高齡老人獨自生活是怎樣的痛苦。

9.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三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0.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江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提起刑事訴訟。被控告人江澤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是真正的犯罪主體,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江澤民應承擔刑事責任。江澤民違反了《憲法》、《刑法》等多項規定,構成數十項犯罪。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