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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不讓提憲法 葫蘆島公檢法枉法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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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在正常社會裏,依法庭審和公正判決是法院的主要職權和職能,一旦偏離,就是枉法瀆職。但長期以來,中國大陸各級公、檢、法隨著政法委、610的指揮棒,構陷善良,製造冤案,枉法瀆職已經成了其特有的職能。

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的法官谷月由於被中共江氏一夥的誣陷宣傳洗腦了,被中共的迫害政策掣肘了。將憲法、法律棄之一邊,甘當了江澤民迫害機器上的螺絲釘,死心塌地的執行江氏命令,把無辜者判為有罪,把好人送進監牢。這不但明顯的知法犯法,更逆天理背人倫,她在作惡。谷月作為多次枉判大法弟子的法官早就知道被律師反覆宣講的:「憲法至上,信仰自由;政教分離是普世法則;法輪功信仰「真善忍」,能提升個人家庭與社會道德,正法正道造福社會;法律懲治的是犯罪行為,思想不構成犯罪;「兩高」是執行機關,沒有立法權力,司法解釋不具法律效力;以刑法三百條加害善良是錯用法律;有關法輪功的主要書籍禁令早就解禁;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宣傳法輪功的傳單資料都是合法的」等這些法律真相。其甘願充當中共的使用工具,已經失去了基本的職業道德和做人的良知,淪為殘害民眾的犯罪分子,製造了一個又一個人間冤案。

例如:葫蘆島市法輪功學員王淑蘭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多下樓去早市,被樓下的四、五個社區人員跟蹤至一號小區早市後,劫持至一號社區,後又被四名片警、警察和協警脅迫回家,將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王淑蘭被非法關押、構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五十八歲的法輪功學員王淑蘭。在庭審中,律師引用《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等法律條文,有理有據地系統地闡述了當事人王淑蘭信仰法輪功合法,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合法。律師指出:「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適的方式和手段傳播和製作法輪功資料的自由,否則這種所謂的信仰自由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谷月打斷律師發言,不讓律師提聯合國法律和中國憲法。谷月說,這裏不能提《憲法》只提法律,這是中國特色,這是「中國特色」的話說了兩三次,還幾次敲了法錘,打斷律師發言。

在律師的要求下,當場查看被非法抄家的東西,但是谷月不讓查數量和宣讀書本的內容。

辯護人張世文要宣讀辯護詞時,谷月以「還有一個庭要開」為由不讓讀,在律師的要求下允許張世文讀辯護詞,但八頁的內容只讀了不到一頁,剛剛讀到「法輪功不是×教」就被谷月打斷,谷稱:國家定性,不許辯護,讓法警搶走辯護詞,並對辯護人進行威脅。

在多次被谷月亂敲法錘打斷中,律師堅持辯護一部份內容。律師指出,公訴人指控的「事實」不是「犯罪事實。」而且取證程序違法,更與指控罪名沒有關聯性。龍港區龍灣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時,沒有出示工作證、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沒有家屬簽字。辦案機關沒有依法向家屬送達拘留、刑事拘留決定書及被逮捕情況。

律師特別指出:偵查人員沒有圍繞(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調查王淑蘭有沒有參加或利用過甚麼組織及邪教組織;也沒有調查王淑蘭的行為破壞了中國甚麼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證據材料與本案無關。

律師系統的闡述了以下幾點:

一、現有的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
二、兩高的司法解釋(一)(二)是違憲違法的;不能夠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
三、刑罰只能懲罰行為犯罪,思想、言論、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四、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

「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能夠是特殊主體,本質是屬於職務犯罪。因為「破壞法律實施罪」無法繞開「法律實施者」單獨成立,「法律實施者」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橋樑和聯結紐帶。缺少了「法律實施者」的參與(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均無法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

五、本案不存在有社會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那麼,王淑蘭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卷宗和起訴均沒有任何反映。

六、本案沒有受害人

沒有被害人,這是與本案沒有社會危害性是互為因果的。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沒有被害人;因為本案沒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

七、本罪的構成必須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案在公檢法各個階段中,辦案人員都沒有問及當事人王淑蘭究竟破壞了哪一部、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王淑蘭也從來不知道自己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律師指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證。我國大量冤假錯案的產生,均源於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違法,就是無視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還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重申了政教分離的普世原則。律師提到二零一一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五十號令,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王淑蘭被非法判四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見【2017】遼1403刑初284號刑事判決書)

眾所周知,司法機關還有一個職能,就是保密職能,保護舉報人和有關舉報信息,防止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傷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共進行司法改革,言稱「有案必立,有訴必應」,於是多年受到江氏集團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紛紛依法向兩高投訴,控告元凶江澤民,隨即在全國掀起了訴江大潮,短期內,實名訴江人數就超二十萬,國際聲援人士目前逾二百多萬,面對如此大的刑事控告案,兩高不但不予立案,竟然連回應的聲音都沒有,更叫人意想不到的是,兩高反而夥同中共政法委、610和地方黨政人員,打擊報復各地訴江人員,給迫害者提供實名訴江人員的信息,在全國又發動了新一輪的迫害行徑。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至七月二十四日,葫蘆島市龍港區高文志等十三位法輪功學員先後被非法抓捕,李豔英被取保候審,白淨、魏玉池 、陳再芹、呂秀芝、李淑清、曹麗燕、金宏、趙淑蘭、成悅等九人以「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緩刑,楊麗春、趙麗君以「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刑一年,高文志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刑四年半,這些人只因向最高檢遞交了控告江澤民的起訴書,而被綁架、監禁、判刑。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刑事庭谷月從二零一四年到二零一七年來誣判十多名大法弟子。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關於楊麗春因起訴江澤民而被非法庭審中,楊麗春的女兒做辯護人,在辯護中指出:「楊麗春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控告江澤民是合理合法的,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

當辯護人提到「法輪功是不是×教」時,立即被谷月打斷,說甚麼法輪功已經是國家「定性」問題了,不許對法輪功定性問題進行討論。當辯護人指出,把法輪功定性為×教,是江澤民個人提出的,他說的話就沒有錯誤的時候嗎?又被谷月打斷,不讓說話。並多次警告辯護人不准說與本案無關的話,否則將辯護人趕出法庭。後來根本就不再讓辯護人說話,並對楊麗春女兒說:「你忍心讓你媽媽在監獄裏受苦嗎?你勸勸你媽媽寫個保證我就給她放了。」最後在庭審記錄上簽字時,辯護人拒絕簽字,因為在庭審中法官剝奪了辯護人的辯護權利。

善惡有報是宇宙運行的法則,因果報應,如影隨形。據明慧網報導出來的因執行所謂上級迫害命令而遭惡報的已達數萬之多。這不包括被現政權以反腐名義打下的一百多萬中共各級官員,絕大多數也是因迫害法輪功而遭報,如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周本順、李東生、張越、武長順等等。

全國第一個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的審判長,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陳援朝,因枉判法輪功學員被記「個人二等功」。但好景不長,年僅五十二歲的他,在萬箭穿心般的病痛煎熬中了此一生。

二零零二年,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法院張海濤曾非法冤判二十一名法輪功學員入獄。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張海濤秘密在西林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判重刑,而在非法判刑的當天,金山屯上空長時間閃電,接連不斷的驚雷炸響,狂風捲著暴雨,將公安局數百平方米的樓蓋全部掀掉,橫飛馬路,將做買賣的牌匾砸壞,玻璃砸碎,還有的砸在了出租車上。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張海濤和別人出去吃飯,坐在車裏正說話時,突然就不說話了,趕緊送醫院,結果心梗猝死在醫院。

寒冬將盡,春天不遠,正義終將戰勝邪惡。無論首惡或幫兇,都逃不過人間法律、道德法庭的審判,更逃不過老天爺的懲罰。在此,想對葫蘆島市公、檢、法人員說幾句,你們可曾想過:在判法輪功學員有罪的同時,三尺頭上的神靈,依據天理,也對你們判了有罪?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今天,現政權所發起的反腐大潮就是上天對行惡者的懲罰。現政權一再強調,依法治國,要讓每一起司法案件,體現出公平正義,並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身為公、檢、法的官員理應懂得公平正義、公正執法的道理,無論在任何時候你就是依據法律法規辦案,你的良心永遠是心安的。反之如果你辦的案件你明明知道是冤枉的,迫於上級壓力讓你定罪。一方面你會受良心的譴責,另一方面現在已經不是江澤民時代,各種法律法規不斷推出,特別是終身追責的條款就是給了公、檢、法官員獨立辦案的護身符,也是在給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插手司法設立的防火牆。在這樣的形勢下如果你還不能做到依法辦案、公正執法,獨立辦案,所造成的法律後果,那真的是要終身追責了,到那時也沒有悔恨的機會了。當惡報來臨的時候,你要上級來給你擔責嗎?恐怕他逃避都來不及,這些明顯的道理作為公檢法人員應該十分清楚和明白吧。當生命將要失去的時候,名利又有何用?你怎麼辦?

為了自己和家人,請你們敬畏天理,守住良知,秉持公正,切莫枉法瀆職,為自己留下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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