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雲南石林縣高翠芳被迫害病危 母親控告法官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最近雲南省石林縣法輪功學員高翠芳的母親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昆明市尋甸縣法院法官章雲江知法犯法的行為,要求釋放處於病危的女兒高翠芳。

在檢察院和律師都建議取保釋放的情況下,法官章雲江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在看守所對病危的農婦高翠芳開庭,並非法判刑一年半、勒索罰款四千。對章雲江的違反法律、違反天理人性的行為,家屬們憤怒地向尋甸縣法院和昆明中級法院控告,並繼續請律師上訴。

關於高翠芳遭受的迫害等情況,請參考明慧網文章《高翠芳被迫害病危 雲南尋甸縣法院擬強行開庭》、《被迫害致重病 高翠芳堅持上訴 律師要求放人》等。

看守所秘密開庭,高翠芳身體嚴重虛弱,開庭被迫中止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看守所秘密開庭,高翠芳身體嚴重虛弱,開庭被迫中止

下面是高翠芳的母親在控告信中的訴述: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點半左右,我女兒高翠芳被尋甸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從家中帶走,指控她在尋甸打工時貼了兩張「法輪大法好」的不乾膠,隨後被起訴到尋甸縣法院。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法官章雲江第一次在尋甸縣法院對我女兒高翠芳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並拒絕我和小女兒等親屬旁聽,我聘請了律師為女兒作無罪辯護(律師多次指出法官章雲江的違法行為),在庭審中由於女兒身體出現了不良反應(她進看守所後就出現了身體不適症狀)。後經過昆明市延安醫院檢查診斷為:甲狀腺癌。由於得不到有效治療,高翠芳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法官章雲江不顧我女兒的嚴重病況,第二次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開庭(也是不讓親屬旁聽),這次開庭因為女兒的身體情況不能繼續進行庭審而休庭。根據女兒的情況,當時律師就向法官章雲江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根據高翠芳的病況,律師給看守所寫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希望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建議尋甸法院「變更強制措施」。律師在看守所時也向看守所左所長彙報了此事,左所長對律師說:我剛了解到高翠芳患「癌症」的診斷結論,我已經向尋甸法院的章雲江遞交了書面「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第二天(十月十一日)我女婿接到尋甸縣檢察院通知,於是他於十月十二日去尋甸縣檢察簽字辦理了「取保候審」的手續。

可是尋甸縣法院法官章雲江毫不理會昆明市第一看守所「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及律師對當事人「取保候審」的申請和尋甸縣檢察院對高翠芳「取保候審」的決定,更不顧我女兒高翠芳病危的實際情況,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在昆明市第一看守進行了第三次強行開庭,因為律師此日不能來出庭,我們解聘了律師,準備重新聘請律師,但是章雲江法官根本不管這些,仍然固執的照常開庭,在法庭上我女兒提出:我要另請律師為我辯護,還要委託我妹妹為我辯護,法官章雲江根本不理會我女兒的合法要求。就這樣在沒有律師辯護和我女兒病情危重的情況下,強行開庭,草草結束了庭審,第二天就下達判決書:刑期一年半,罰金四千元。

我女兒年輕時就患有美尼爾氏綜合症、腰椎間盤突出、頭暈等病症。經過很多方法治療都無濟於事,面對當時的巨額醫藥費,家庭經濟條件不好根本無力承擔,她的身體每況愈下,病重得農活也幹不動了,整個家庭陷入困境,簡直到了走投無路的地步。是修煉法輪功使女兒的身體康復了,她又能夠下地幹活了。

因為修煉法輪功,女兒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被判刑三年。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關押期間,監獄為了逼迫高翠芳「轉化」,進入九監區的第一天就在兩個「包夾」(重刑犯)的監控下,強迫她每天十六小時坐在小板凳上(從早上六點到晚上十一點),還不許動,保持一個姿勢,稍微動一下,就會被「包夾」謾罵。而且規定每天只能上四次廁所,還限制時間,不准洗澡,不准和別人說話等。女兒連續坐了五個半月小板凳後,身體出現頭昏,神智不清、眼睛疼、肚子脹等症狀。二零一零年六月,高翠芳的眼睛又開始疼痛難忍,經監獄醫院檢查,發現脖子上長了一個包塊,這個包塊越長越大,最後吃飯吃饅頭都嚥不下去。監獄拒絕為她手術治療,就這樣一直拖到高翠芳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被釋放回家。

從監獄回到家裏,高翠芳開始恢復煉法輪功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她脖子上的包塊奇蹟般的變小,最後消失了。

這次女兒再次被關押進看守所後,身體出現了不適,經昆明市延安醫院檢查診斷為「甲狀腺癌」,如今女兒身陷惡劣環境,不能得到有效治療,作為母親的我知道這一情況後,心如刀絞,我十分擔心她的病況。

章雲江作為一個人民的法官本應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可是他卻事事對我女兒進行阻撓和刁難。

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審」的規定。我認為:

1、尋甸縣法院法官章雲江對我女兒的整個庭審中不公開開庭,就連我這個當母親的也不讓旁聽,他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2、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法官章雲江在沒有律師為我女兒辯護的情況下開庭,他侵犯了憲法法律賦予我女兒的合法辯護權利。

3、法官章雲江毫不理會昆明市第一看守所「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無視律師維護當事人的生命健康的合理要求及尋甸縣檢察院對高翠芳「取保候審」的處理決定以及延安醫院「甲狀腺癌」的病情診斷。並且親眼目睹高翠芳罹患嚴重疾病的狀態視而不顧強制開庭,他明顯的侵犯了我女兒的生命健康權益。

根據以上事實,我要求上級機關秉公執法,糾正並追究法官章雲江的違法責任,還我女兒的公正和合法權利,立即釋放我的女兒,使她得到良好的治療。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