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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72歲陳賢忠被二審開庭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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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今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後,貴陽市七十二歲法輪功學員陳賢忠因修煉法輪大法,被南明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陳賢忠不服上訴。十二月五日,貴陽市中級法院非法開庭。庭中,律師做了無罪辯護,上半場不斷被女審判長阻止提到法輪功。最後未宣判。

綁架和非法關押

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貴陽市二十多個警察,在陳賢忠家裏,綁架了包括陳賢忠夫婦在內的九名法輪功學員。一月九日上午,陳賢忠夫婦被花果園派出所副所長蔡垚、蓮花坡居委會書記(女)等,劫持到了貴陽市「法制培訓中心」(即爛泥溝洗腦班)迫害。

在爛泥溝洗腦班的十幾天裏,陳賢忠夫婦被分別非法關押,十平方米的房間裏安插三個床,兩個包夾和一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陳賢忠夫婦被限制一切自由,整天被強行逼看攻擊誣陷法輪大法的碟片,洗腦班不法人員逼陳賢忠夫婦「轉化」。

半月後陳賢忠夫婦回家,花果園派出所要求陳賢忠夫婦在半年內,每天按時去派出所報到,陳賢忠夫婦不斷指出是他們的違法行為後,又改為每週一報到一次,一週後,陳夫婦再次拒絕報到。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警察連哄帶騙的,再次將陳賢忠夫婦綁架到花果園派出所,陳賢忠被單獨審訊六、七個小時後,被轉移到貴陽市南明區看守所。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陳賢忠被非法批捕。至今,陳賢忠一直被非法關押在貴陽市南明區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貴陽市法輪功學員陳賢忠,被南明區法院非法庭審三個多小時。八月二十二日,法院再次開庭,陳賢忠當庭說:「我都七十多歲了,我告訴人們的都是要做好人,我更不會做違法的事,更不會做犯罪的事,我只是做好人,我沒有違法犯罪,我要求無罪釋放!」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法輪功學員陳賢忠被一審非法判刑四年後,上訴至中院,十二月五日上午,在貴陽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二、三十位親友到庭旁聽。庭審現場有三個法官、一個書記員、兩個公訴人、兩個當地律師等。庭審從上午十一點到下午約一點半。

欲蓋彌彰的上半場庭審

陳賢忠因修煉法輪功和擁有法輪功相關的音頻材料被綁架和非法判刑,在庭審前,陳賢忠的律師卻被審判長「提醒」不能使用「法輪功」、「法制培訓中心」等關鍵詞。

公訴人是貴陽市檢察院詹述波,他以警察在陳賢忠家搜到的四個手機、一百三十九個音視頻光盤和陳賢忠妻子說「丈夫陳賢忠使用手機打過真相電話」為由,要求判刑。陳賢忠和辯護律師做了回應,可是,他們只要一談到「(陳賢忠)因為修煉自己身心受益」,就會被女審判長打斷;只要一談到手機裏的法輪功相關信息完全是自己修煉所用,沒有向任何人發過任何法輪功信息,如果有,請公訴人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時,就會被女審判長打斷;只要一談到在「法制培訓中心」(陳賢忠和妻子被非法關押的地方)對陳賢忠妻子的「取證」,希望傳喚就在法庭門外的證人陳賢忠妻子到庭作證時,就會被女審判長打斷。

陳賢忠的律師針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制教育中心」(實質是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洗腦班),講道:「法制教育中心」是吧!我查找了所有的機構,都沒能查到有這樣的一個機構,表明實屬非法機構,這是其一;陳賢忠夫婦在沒有合法手續下,被關押在那裏,不能寫信、打電話、不能自由走動,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這是其二;就那(對陳賢忠妻子的)「筆錄」本身也不具備「合法證據」的要素:陳妻是高度近視,又沒看筆錄;那個做筆錄的公安也沒念給她聽;筆錄字跡潦草,上面沒有「筆錄給我看過,與我說的一樣」或「筆錄念給我聽過,記錄屬實」等文字記載,這是其三。《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筆錄時「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而該筆錄只有一個人簽名。

在律師辯護過程中,至少三次提請審判長:證人陳賢忠的妻子就在法庭門外!提請審判長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前後三次都未被審判長採納。

針對陳賢忠的四個手機作為定罪證據,律師說也不能成立。律師指出:一審「判決書」中指控陳用手機傳播了一百三十九個法輪功音視頻內容,與事實不符:(1)沒有確切的人能證實收到了內容,那個所謂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也不具備證明的要素(因沒有具體內容);(2)一審案卷裏面的「技術鑑定書」中寫明有一百三十九個名稱,但播放不出來。該律師向審判長申請:調這一百三十九個刻錄的光盤當庭播放!回答說不能當庭播放,被審判長拒絕採納。該律師接著說:我們在別的城市辦案也遇到過類似案例,當庭播放時發現公安將流行歌曲等,都拿來做「傳播法輪功」的罪證。

至此,所有到庭的人,不管他是誰,都聽的夠明白的,都心知肚明公訴方不敢直面「回應」,實則在拼湊「證據」,公訴人只得沉默不語,審判長也只得宣布中間休庭。

律師依法做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中間休庭後的開庭,審判長一上來就宣布:合議庭商議認為,辯護人提出排除的「非法證據」,按公安部的要求,警方沒有違法辦案,不屬「非法證據」,是「有效證據」。

律師甲等審判長話音一落,首先就聲明:我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不讓我為自己的被告辯護,那要我這個律師幹啥?我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是在行使辯護人的職責和權力。這時,女審判長終於點頭示意不再阻止律師的辯護。

陳賢忠的兩位律師當庭爭得了律師應有的話語權之後,終於獲得了不被中斷的無罪辯護時間,在庭審現場的所有人員都聽得很入心。律師請公訴人當庭出示一百三十九個音視頻的內容,請證人出庭作證。公訴人詹述波說:沒有必要要證人到庭!信息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律師說:「兩高最新規定」,取證必須在正常情況下才能有效,而陳賢忠妻子的「口供筆錄」,是在「法制培訓中心」被嚴控、沒有「自由」下的所為,而且是公安一人的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提請法庭排除無效證據。

律師再強調:陳賢忠煉功強身健體屬於個人行為。沒有涉及到任何組織;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沒有給他人造成傷害,所以,我的當事人沒有犯法,也沒有犯罪!

律師最後說:法律懲罰人的是行為,而不是「思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證明不了被告的犯罪,就應該無罪釋放!審判長問陳賢忠還有甚麼要說的?法輪功學員陳賢忠說:我修煉法輪功做好人無罪,要求法庭無條件釋放!否則,這一生我就會一直「上訴」,直到生命的終結!

最後,審判長沒有當庭宣判。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以法律方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打壓、迫害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在這一過程中無論以任何名義對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採取懲治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接受歷史的審判。每個人都在這場大是大非面前檢驗著自己的良知底線,也將見證將來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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