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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法輪功學員趙鄂川上訴 中院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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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州貴陽法輪功學員趙鄂川(男、50歲),在經歷了13年冤獄之後不到兩年,2017年10月因發真相小卡被不明者舉報,2018年5月被貴陽南明區法院非法開庭後判四年,趙鄂川上訴後,2018年11月27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

鑑於一審判決時公訴方、法院方和被告方所共識的量刑結果,與宣判後的四年刑期的懸殊,鑑於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中院庭審過程圍繞「量刑標準」上說事,辯護律師也在被告的「刑期」上力爭。下面是庭審概況。

27日上午10點30分,法庭的審判席上是3名法官,審判長叫李偉,書記員1名;貴陽市檢察院公訴人叫詹述波;辯護律師來自北京中義律師事務所叫王光琦;有幾名獄警和法警。趙鄂川的親人因遠在新疆,母親又年邁而無一人到庭,旁聽席上有十多個友人參與旁聽。

在法庭調查時,趙鄂川被提問:「你是否在2003年,因觸犯《刑法》300條曾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你是否還因同樣事由被刑事拘留過?」趙在如實回答後,審判長宣布開庭。

法官宣讀「一審判決書」:2017年10月13日趙在駕駛摩托車營運時,將一張帶讀卡器的法輪功宣傳品TF卡散發給胡某,被胡某舉報;10月16日趙在雲岩區雙峰路被警方抓捕時,又查獲帶讀卡器的法輪功宣傳品TF卡45個,寫有法輪功宣傳內容的人民帀82張;隨即抄家又抄到《轉法輪》一本,《貴州週刊》一本,師父的法像兩張,16個TF卡和一些神韻合唱團光盤等;被以【刑法】中的第300條和「兩高」司法解釋定性為觸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罰款5000元。

隨後,趙鄂川聲明「上訴」理由:趙主要從抓捕他的具體事實、情節、定罪證據等不能認定的角度來闡述的。(1)舉報人胡某說,給他卡的人個頭有1米5-6高,長相也對不上號;地點是甚麼雙峰路的甚麼花園?我完全不知道他說的地方在哪裏;(2)三天後營運時被警方抓捕,在我身上搜到的真相幣,是混放在幾千元的找零補錢中的,幾十張真相幣中有相當的是從乘客手裏反饋到我手裏的;(3)45個TF卡是在車上搜到的,誰放的我也不知道。

接下來是法庭辯論。公訴人詹述波稱:根據「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兩高」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應依法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警方提供的罪證有趙的「簽名」,已表明趙已認可了自己的罪行;鑑於趙在被判刑出獄後不滿兩年又犯同罪,有應從嚴、從重處罰的情節;鑑於:在偵察階段趙態度較好,尚能配合,有應從輕的情節;綜合考慮,一審判四年有期徒刑較合理。

趙鄂川辯解:我身體不好才學煉法輪功的,警方在我家裏搜到的大法書籍、刊物等,完全是我為了祛病健身自己需要看的,不是甚麼宣傳品,也沒去外面散發,所以作為定罪證據不合理!警方抓捕我時說:就這點小事,你配合簽個字,過幾天就把你放了,我在所謂「定罪證據」上「簽字」完全是警方「誘供」的;指控搜到的那些卡和真相帀也沒讓我清點核實。

審判長挿話問:你和哪些人在一起?趙回答:基本沒有和別的甚麼人聯繫,都是自己在家煉功祛病健身。

王律師辯護:主要談了三點:1. 警方取證有瑕疵,證據鏈存在不確定性;2. 警方有欺騙和誘供行為;3. 我的當事人已遂的只有一個TF卡,其它搜查到的只是持有。不應都拿來做犯罪證據。

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擇日宣判!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自古以來法庭是代表正義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中共江澤民集團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敗壞了社會道德,同時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國人民造成了無法癒合的傷痛,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試想一想:做好人遭迫害、講真話遭迫害的社會,可不可怕?你願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樣的社會嗎?

中國百姓希望中國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都能遵照維護善良、公平、正義,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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