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負面思維 大家庭又有了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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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最近,看到了師父的最新講法《關於副元神一文引起的波動》後,對正法修煉的法理認識有了提高,因此在家庭矛盾中,也經歷了一些大的心性關,我們不承認舊勢力的迫害,師父還講了將計就計的法理,恰恰是這些看似死關的正負行為表現當中,我們才能更清楚的認清自己的不足,找到自己的根本執著,去除自己的負面思維和人的觀念。

我和公婆一起住,我和前夫生的男孩也在我這裏住,我們又有一個小女兒,丈夫也有一個兒子。這些年,家庭魔難不斷,我的關過得也是拖泥帶水,只覺的苦不堪言,每每在剜心透骨的割捨中,我最大的負面思維就是懊悔和自責,總覺的當初不該重組這個家,自己一個人領著大兒子過該有多清淨。實際上這是一種看似是為了修煉找藉口,實際上是一種向外求向外看的抱怨心。這種負面思維最容易讓自己產生消極逃避的心理,思維好走極端,有時突然被丈夫打罵或者被婆婆怠慢時,就想到離婚,但又怕影響大法聲譽,是一種無奈的忍讓。公婆都八十多歲了,伺候他們也很難,在私心的作用下,也有過領著兒子、女兒一走了之的想法。

在一次我和婆婆發生激烈衝突時,我兒子竟也對我發難,一開始我認為修煉可真是萬魔阻攔,我把反對我的人都當成魔的干擾,發正念清除對兒子的親情、對公婆和丈夫的抱怨,清除舊勢力利用家人達到迫害大法弟子的險惡安排,解體矛盾背後的因素。是好一點了,可是還不是真正的提高,總覺的哪不對勁,兒子忍不了家裏的複雜環境,一氣之下,去外地打工去了。我便給他發信息,希望他回來,他說不用我管。

我找到自己有想安排別人命運的心,有想管別人的心,師父說:「有的人講:我多掙點錢,把家裏安頓好,我就啥也不管了,我再去修道。我說你妄想,你干涉不了別人的生活,左右不了別人的命運,包括妻子兒女、父母兄弟他們的命運,那是你說了算的嗎?另外,你沒有後顧之憂了,你甚麼麻煩都沒有了,你還修煉甚麼?舒舒服服的在那煉功?哪有那種事啊?那是你站在常人角度上想的。」[1]

我覺的心裏有一團物質堵得慌,想哭也哭不出來,還想和兒子說道幾句,突然間覺的自己這不是掉到情中就事論事了嗎?我應該放下人中的理,我是煉功人,是要割捨這些人情的,這不是提高的好機會嗎?我立即盤腿發正念,清理自己不好的思想念頭,那團敗壞的物質被師父瞬間拿掉了,渾身被能量包裹著,太感激師父了。這就是轉變觀念信師信法的表現,我終於會修自己了。從此,我心裏不再裝著別人的不好,只看別人的優點,只要看到別人有缺點就是自己陷在人裏沒跳出來,師父說:「舊勢力的安排干擾非常的嚴重,師父只是不想叫你們陷在具體紛亂中影響修煉,叫你們以最大的胸懷與慈悲面對眾生。在任何干擾下都不鑽到具體事件中攪亂自己,才能走出來,而且威德更大。」[2]

我知道自己是有師父管著的,我的家人也有師父管著,一切都不是我用人心能安排得了的,一開始我有點擔心兒子上當受騙,盡是負面的思維,我意識到這是心不正的表現,意念中清除所有的擔心害怕,清除對丈夫公婆看不慣的抱怨心理,清除一切包括對生意上的患得患失的人心,對生活無可奈何的消極思想,清除一切苦不堪言的負面觀念,我是走在神的路上的人,是有師父慈悲保護的幸福的人。

自己提高上來後,看到同修一交流文章《在平凡的修煉路上》,同修平平淡淡的修煉體會中,體現了一個對師對法的堅信,文中說:修煉中,遵循宇宙特性真善忍原則,讓我感到最難的是忍字,要達到師父說的「根本就不產生氣恨,不覺委屈才是修煉者之忍。」[3]實在太難,我從小是個火暴脾氣,不順心就會大發雷霆。接觸大法後,慢慢認識到自己的脾氣是不為別人考慮,過於注重自我造成的。師父教我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生命,首先我得為別人考慮啊,這是起碼的善良和寬容。師父還說:「那是一種洪大的寬容,對生命慈悲,對一切都能夠善意理解的狀態。用人的話說都能夠理解別人。」[4]這樣的話語,深深震動著我內心的善念,領悟到心中時,總是熱淚盈眶。

人常說,「江山易改,秉性難移。」人的力量很難從根本去掉人這一層中不好物質的。修煉者有意識想改掉一個毛病時,就會有超常的力量把這些不好的物質去掉,很神奇。我在無數次的家庭關難中,慢慢去掉了自己要強的心,爭辯的心,干涉別人的心,由原來吵鬧、委屈、埋怨的狀態,到了一笑了之,並坦然的發自內心感謝對方幫我提高心性。現在,一家人總是笑呵呵的。

我們是修善的,總不能越修越看不上別人,要寬容大度啊,要做到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啊,要對一切善意理解啊,要能夠包容不同特點的生命和眾生才對啊。自此以後,家人又恢復了平靜的生活,歸正了自己之後,家人也悄然改變,一家人又能夠和諧相處了,看似分崩離析的家庭危機被師父輕輕的善解了。

寫到此,我眼裏充滿了感恩的淚水,有大法師父真好,修煉真好。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經文:《關於副元神一文引起的波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何為忍〉
[4]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波士頓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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