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零主任問:「法輪功平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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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我被綁架時,國保在我家無人的情況下,非法抄了我家,只要認為與法輪功有點貼邊的,如電腦、筆記本等物品,都抄走了,無字的現金也一同抄走,說是會用來打字的。家人多次索要抄家清單,國保既不給也不出示,值點錢的東西根本不歸還。後來通過律師,看到清單所列,無字的現金明顯少了許多。

我回來後也多次索要,國保不是避而不見,就是威脅恐嚇要抓我。索要無果之後,我以涉嫌貪污將國保警察告了上去,控告信寄給各級檢察院、公安(局長與紀檢、信訪)、政府辦公室、紀檢、政法委。信寄出一段時間後,有些部門再去找。一次,找到區政法委,方知他們把我寄到舉報中心的信轉到執法監督處了,執法監督處又轉到維穩辦,維穩辦轉到「反×教辦公室」(即六一零辦公室,它是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氏集團為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了。後來我打電話到六一零辦公室,那位書記說她剛剛接手,聽聲音很年輕,我很感慨:所有政法委各部門的頭年紀都不小了,至少也四十多歲了,就這辦公室的「領導」位子空缺、無人去,她趕上了。

雖然對法輪功的認識有很多誤解,但事情她卻去幹了。她已經打了電話,詢問分局國保怎麼回事,轉述給我時,我告訴她,他們辦案中多次違法,而且公安辦案是有規定的,不能因為對方即使犯法了就可以隨意胡來,「周永康貪污那麼多,不也給他請律師了,律師也給他辯護了呀」。她表示同意。她告訴我扣押的東西他們交給檢察院了,我告訴她,他們在撒謊。她表示去詢問。

我告訴她,我索要我的東西是有法律依據的,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當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決定時,所有扣押的東西都該歸還了。這個案件就結束了,我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結束了,我的所有東西都不再是涉案物品了,你再扣押就是非法扣押了。我告訴她:按《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至今在中國無一條關於法輪功的法律,中國的立法機關是人大,也沒有立一條關於法輪功的法律。公安部的六不准,是違憲的,公安部沒有立法權。而一直沿用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兩高司法解釋也是非法的,它沒有立法權,不能通過司法解釋又立了一個新法。而且兩高司法解釋也是從頭至尾沒有提法輪功一個字。她說,他違法了,你可以到檢察院告他。我告訴她,檢察院我也發了控告信,也去了,但他們一看到牽連到法輪功,就不願意受理了。檢察院的人我一提罪刑法定原則後,他們就不願意與我談法輪功違法不違法了,只有你才與我談這個事,他們從事法律工作,對於這方面太了解了。但是法輪功的東西是合法的,我是有依據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頒布執行的《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五十號》決定廢止一百六十一個規範性文件,第九十九條與第一百條關於禁止出版法輪功出版物的文件已經廢止了。這是登在你們的網站上的,不是登在我們的網站上的。所以我的(大法)書籍都是合法的,所有的東西不管與法輪功有沒有關係,都是合法的,理應歸還。這時,她問我:「法輪功平反了嗎?」我很驚訝,給緩一緩說:「在法律上說,法輪功從來沒有被定為×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也就從來沒有平反了。中共高層意見是對立的。」她表示她記下來,會去查的。

建議大家在找這類人員時,帶一份《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五十號》,從網頁上直接打印下來,不需排版。大部份人都不知道法輪功的書籍按中國官方說法是合法的。他們有的收下了,有的不願意收,但側身把文字全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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