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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判三年 張小芬被劫入河北女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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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淶源縣法輪功學員張小芬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四月一日被劫持入河北省石家莊女子監獄。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非法關押在河北保定看守所的張小芬被非法開庭。非法庭審從上午約九時三十分左右開始,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左右結束。

公訴人以刑法三百條對張小芬非法指控,辯護律師李靜林與辯護律師趙慶依法為張小芬作了有理有力的無罪辯護,對檢方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起訴張小芬的作法和強加的罪名依法進行了駁斥。

律師首先指出,從中國現行的法律來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是違法行為,也就是說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並要求公訴人出示指控法輪功非法的法律依據,公訴人以沉默作答。

律師指出,檢方提出的指控罪名不但不能成立,明顯構成對法輪功信仰群體的歧視,而且對被告構成誣告陷害和偽證罪。

辯論的焦點集中在張小芬去淶源的景點十瀑峽旅遊遭遇淶源縣委書記李自賢這一事件,當時是另一位法輪功學員給李自賢講真相(這位法輪功學員被李自賢下令綁架,非法拘留十五天),張小芬並沒有講真相給李自賢(就是講真相也沒有罪錯)。

檢方人員一再提及縣長李自賢(實為縣委書記)是如何如何說的,明顯表現出權大於法,律師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縣委書記是見證人也是當事人,應該讓縣委書記李自賢出庭作證,審判長說二審時讓縣委書記出庭。

最後,律師以檢方起訴罪名不成立為由要求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張小芬。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左右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

二十九日,本來等待第二次開庭的張小芬的家人卻接到淶源法院的通知,對張小芬非法判刑三年半。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張小芬被非法劫持到河北省石家莊女子監獄迫害。

迫害責任人:李自賢 電話:13623226868
淶源縣檢察院
檢察長:田波 13703227938
副檢察長:王賀 13931277008
其他責任人:
李尚潤 13933218539
楊 耀 15831238888
王春暉 13703363588
趙雅麗 13833027807
辦公室 張興印 13833253600
齊 寧 13700326354
偵監科:李淑華 13831279680
王朝旺 13933274506
公訴科:劉慶剛 13903328124
李 赫 15733230852
偵查科:王黎明 13653323898
趙雨龍 18332887789
淶源縣法院
法院院長:曲秀傑 13930239288
副院長:陳彥莉 13833483960
尚向莉 13932259039
主審庭長:陳紅利137032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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