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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市法院走過場非法判羅水珍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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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近日獲悉,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法院草草走過場「庭審」,非法對現年六十二歲的法輪功學員羅水珍判刑四年,處罰金一萬元。

羅水珍女士,退休建築工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被瀘州市江陽區國保警察綁架,非法關入納溪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江陽區法院在納溪看守所內對羅水珍進行非法庭審,法官故意刁難律師,不准律師攜帶電腦入庭,導致律師無法進場為當事人辯護。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開庭三十分鐘不到就草草收場。據目擊者說,只聽公訴人劈劈啪啪念了一通,然後讓當事人交書面陳述,庭審就算結束了。

開完庭,律師對法官說:「你們這樣叫開庭嗎?」法官說:「你得配合法院。」律師說:「你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我配合違法嗎?你非法限制律師行使職務,你已經犯法了。」律師還說:「你看不遠的未來是個甚麼樣:你肯定是錯了。到時候這個國家很快就會走上正軌,我做錯了任何事情我會承擔責任,這個底氣我有,你有嗎?像你這樣按照自己的土政策違反法律,你要償還很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江陽區法院把判決通知書傳達給律師,羅水珍的家人才得知她被非法判決的情況。

在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羅水珍曾因上訪被非法關押、非法拘禁洗腦迫害;被非法勞教兩次,判刑五年,至今為止,在監獄中度過十三年的黑暗歲月。

本次非法判刑迫害羅水珍的責任人:
瀘州市江陽區法院:審判長孫華、審判員康瀘、李煥庭
瀘州市江陽區檢察院:公訴人陳卓
瀘州市江陽區國保大隊:警察喬建華、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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