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邪惡騷擾 一步步否定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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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從九九年「七二零」邪惡開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絕大多數同修都遭遇過一次次騷擾以及非法抓捕、審訊,以至非法構陷判刑入獄等等。我們在反迫害、證實法及交流中認識到,很多時候,我們自己並沒有認清迫害,在不知不覺中默認了邪惡對我們的迫害。很多時候同修被騷擾,或者被帶到派出所了,其他同修或者本人就以無可奈何的心態覺的,這下肯定要被如何如何了。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恰恰是對迫害的承認。師父告訴我們:「我們這個宇宙中有個理:你自己求的誰都不管,你自己想要,誰都不管。」[1]這種默認恰恰是一個很大的執著,是邪惡能夠鑽的空子。

師父開示:「從另一方面講,舊的勢力能幹了它們要幹的,弟子們哪,那還不是大家默認了它們所要幹的嗎?叫你去你就去,叫你寫你就寫,叫你怎麼樣你就怎麼樣,抓你判你你就無可奈何的默認。當然,是心裏有執著放不下造成的,可是越放不下被迫害的越厲害,因為操控破壞大法學員的邪惡生命看的見你的執著和執著甚麼。那些放下生死的弟子甚麼都不怕,邪惡也害怕,可是那是因為他們修的好才放下的。」[2]

師父說過大法弟子要做主角,那麼邪惡利用警察來找我們,是不是由於被迫害多年,我們見到他們就覺的心虛,甚至覺的矮一頭呢?可是我們大法弟子是走在神路上的人,世人是被救度的對像,我們怎麼能被世人和背後的邪惡牽著走呢?!常人中警察是抓壞人的,這是人世間正的理,是邪黨變異了人的觀念,讓警察成了走狗,成了穿制服的流氓,那我們怎麼能去肯定這些不正的呢?!讓警察一步步帶走我們,問出他們想要構陷我們的口供,這不是在縱容世人被操縱著行惡嗎?!我們是來救度世人的,絕不能讓世人因為我們犯下毀滅自己的大罪。師父說過:「大法弟子中正氣一定要足。」[3]我們應該是世間最正的,我們走到哪兒應該正到哪兒。

邪惡利用公檢法人員對大法弟子一步一步從綁架到構陷再到判刑,我們在這方面吃了很大的虧都不知道。如果我們從一開始上來就否定它,那它就走不到下一步。如果我們都能做到,那公安就走不到檢察院,如果走到檢察院他們會更麻煩,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辦法批捕。

我們把如何運用法律知識應對騷擾的方式整理出來讓有的同修看了,有的同修覺的能看明白,非常好,希望在各地推廣一下,也有的同修有疑問:這不是和律師講的一樣嗎?我們都懂都知道啊!其實說法上都差不多,看上去和律師講的也一樣,但不一樣的很主要的地方有好幾個:

一、法庭上的辯護詞要提前拿到公安、檢察院

雖說律師一般是在法庭上辯護這些,但走到法庭這一步時,公安和檢察院已經把同修的口供坐實了,不論是配合的,還是零口供的(他們會以證據確鑿,但同修不配合;或製造偽證來完成他們所要達到的迫害同修的目地),這都不是上策。我們明白了他們的一切行為其實都是為了構陷罪名,把過去在法庭上說的話,把這些指出他們違法的話拿出來在公安、檢察院階段說,他拿不到對我們同修定罪的口供,從這裏直接可以破除迫害,解體邪惡。

我們悟到,人間都是我們大法弟子助師正法的舞台,被抓了不應該只是消極被動的等到法庭上靠律師(常人)來辯護,而是在這個過程中作為大法弟子主動去講清真相。這個講清真相不止是告訴他們大法的美好,還包括義正詞嚴的告訴對方他們在違法。對公檢法人員來說,他們的癥結在於他們以為自己做的是對的,當他們認識到其實自己在違法,在做不利於自己的事情的時候,就開始退縮了,背後邪惡的氣燄也就沒那麼囂張了。

師父說:「我早就說過,中共邪黨甚麼也不做還好點,它們一幹甚麼事就是醜事、就是敗事。」[4]我們這種不配合,也是揭開邪惡迫害的蓋子,讓公檢法人員真正明白,自己這樣做就是在做迫害的事,在做醜事敗事。

二、要求筆錄如實記錄(最關鍵的點)

所有公檢法做筆錄問我們的問題,我們一定要讓他們把我們回答的記錄在筆錄裏。我們和他們是平等的,他們不能光問對他們有利的。如果對我們有利的回答他不做記錄,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在營救同修的過程中我被邪惡打擊報復三次,在對方做筆錄時候,我不但沒有告訴他們想要的東西,而且對話中全是指出了他們違法的地方,公安與檢察院沒辦法往下繼續了,最終不得不放人。

(一)先從邪惡非法抄家、拘留、傳喚方面說起,我們怎麼一步一步破除它:

要求對方出示警察證,不光要求看一個人的,來幾個人看幾個人,而且要仔細看並可以拿筆記下來。

讓警察先把執法記錄儀打開,現在是執法過程,你得把記錄儀打開對著我,包括警察。

要求對方出示和把傳喚證送達給家屬。

警察上門是傳喚還是拘留?傳喚證上有沒有註明案由?如果刑事立案,可向對方要立案決定書,並質問誰批准的?(以上這些文書不僅看清楚而且拍照留下來,必須看清楚了。要是警察阻止拍照可以反問他:你要是合法的,也不怕留下你的證據,不合法更要留下證據,好追究你的責任。)

要看每個人的著裝是否穿警服。

傳喚、拘留證,有無局長簽名,立案須經縣級以上批准。

現場打電話要求監督,打110轉警督或直接給當地警督打電話舉報(可以上網查,各地警督電話不一樣);也可以要求紀委監督,電話:12388。(如給市、省紀委,中紀委打舉報電話可以加上區號就可以)

按照傳喚證所記載的涉嫌違法犯罪名稱,問對方查明瞭自己甚麼違法犯罪事實,為甚麼這些是違法犯罪事實,法律依據何在,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法律依據文本。

強制帶走是違法的,警告迫害者,對他們違法的行為一定是要控告的(警告須有理有據)。我們明確向對方表示這一點,對方一定是害怕的。讓他們覺的不好弄,這本身就在減少迫害,在抑制他們。

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上要儘量拖長時間。咱們儘量表現咱們懂法律,過程中和他們多說話。他們感到咱們懂,會收斂很多。如果上面所說,有的同修記不住說漏了不要緊,只要把握住讓他出示他個人的信息及給我們定罪的法律依據,知道由被動變為主動反問他就行。

(二)如警察還是很囂張,不但不出示證件及法律依據,還把大法弟子強制綁架帶到公安局,就進入實質性的反迫害:

1、找準自己的位置,佔取主動,不是坐到犯罪嫌疑人坐的鐵椅子上。

2、邪惡佔用我們的時間,那這個時間由我們來主宰。

3、要求看權利義務告知書,並給我一份我好對照。

4、警察每問一句話我們看看義務書上有沒有侵犯我權利的。並一一對照,如何被侵犯,對方是否知道侵犯,如果不知道為何有資格做警察,如果知道為何知法犯法;。

5、隔段時間要求休息,如累了、讓我想想,一會再說。

6、我們問警察的問題,警察說一會告訴我們。那好,等你甚麼時候回答我了我再和你說話。咱們是平等的,不能你只問對你有利的,對我有利的你就不回答我,不可以剝奪我的知情權。

7、他無權問的,無權知道的,(比如給政府部門做的信息公開,控告公檢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訴江等)我們都反問他:你是怎麼知道的?材料怎麼會在你手裏?誰告訴你的?誰指示你打擊報復的?

8、不是我們無罪有罪的問題,是你們在犯罪。我們不止懂法律而且還知道你們在犯罪。

9、為了保障我的合法權利,律師沒來以前,我拒絕回答你的任何問題。一般警察沒有拿到對他們有利的口供以達到對大法弟子進行下一步的迫害,他是不會讓律師會見的。我們告訴他們不是我不配合,等律師來了再說。我們有這個權利,正好以此要求見到律師。

10、如果我們說不出律師電話,我們就讓他們查,讓他們打電話。若不給律師打電話就拒絕任何提問,不給他理由說我們不配合而找藉口。要求對方提供律師。那他們就得找律師。他們自己找來律師了我們還得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不答應的就要求換律師,我們處處刁難他們就是處處在救他們。

11、如果是刑事拘留,程序是立案在先拘留在後,達到立案的條件與標準才能立案。警察說是本案就是本案了?本案是怎麼立起來的讓他們回答清楚。是我們問他們,不是他們問我們。

12、我們在世上救度多少眾生,舊勢力把我們關起來,我們怎麼救度眾生?我們當他們的主,處處給他們糾正違法辦案。

13、有的同修認為不簽名就是不配合、否定迫害。只是不簽名沒有筆錄或不簽名有筆錄,這兩種情況都是被動的,我們要主動出擊。利用各種方式,比如:你手續不完備不齊全,不完備的情況下我簽名就是縱容你。立案手續完整,要求請律師,要求見你領導。你沒讓我見你領導,手續問題等等有一點瑕疵我都拒絕簽字,我不是拒絕,是你手續不完備所以不簽字。我們理由充份,不能給他們理由。最好的辦法不是拒絕簽字,是讓他們求我們別簽字。

14、被審訊,零口供肯定比給對方有用的口供要好。否定審訊、反問審訊者,比零口供更好。

(三)筆錄方面需要注意的

警察、檢察官審訊做筆錄的目地是:他們只寫對自己辦案有利的;不寫對我們有利的。

而我們的目地是:不讓他記錄對他有利的東西;讓他記錄對他不利的東西。

要求辦案人員把他們自己的姓名、警號和工作單位先寫在筆錄前部。

做筆錄時辦案人員所有對我們的訊問和詢問,我們所回答、所要求、所反問的話都要求他們記錄在筆錄裏:這是我的回答,你必須寫在上面。筆錄裏得不著他們要的,筆錄裏面還得記錄一大堆他們不敢要的東西。他不要還不行,他既然問了我們就要求他全部記錄。我們不但不簽名,筆錄的上面我們還得寫上我們為甚麼不簽名。因為他和實際提審過程不符合,上面寫明了他們是怎麼違法的等等。

零口供不是上策,要一條一條看筆錄,有不對的地方用筆勾了。

如果檢察院來對我們提審了,我們要立刻向檢察院控告公安違法,要求監督公安違法。處處追究他們並要求他們提供法律文件。比如,到了看守所,和他們要《看守所管理條例》,對咱們進行刑事程序,要《刑事訴訟法》,警察迫害的,就和他們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等。

走到這一步,邪惡就沒法進行下一步了,即使公安耍流氓在沒有得到任何對他們有利的口供下,仍然把我們的案子報請檢察院要求批捕,檢察院來提審時也要進行法律監督和審查,第一我們也要求他審查,第二如果檢察院批捕科來對大法弟子非法提審訊問,按照前面的辦法再次主動破除它。

公安、檢察院偵辦不到對自己有利的東西,他們是不敢再繼續批捕。由被動變主動,讓他們覺的自己做這麼多事原來是自己倒霉。我們對法律的了解對對方震懾非常大,他們怕這個東西,我們拿條文逐文對照。我們所有的權利在裏面一個都沒有失去。公民權,公安、檢察院所有的程序你得給我,法律文書,你不給我不回答你。我們要求所有法規主動公開。讓他公開的過程中可以保護自己,又可以震懾他們。

他們剝奪我們權利的時候,順手的很。很多警察都覺的大法弟子太好欺負了,迫害是沒有代價與風險的。我們這樣做不光是增加迫害者的風險與代價,而且要直接解體另外空間利用警察對我們的迫害。

針對兩高司法解釋,要明確兩高只是在解釋法律,它沒有立法權。

國保一般構陷我們大部份是用《刑法》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

不管警察搜集了我們多少所謂人證、物證,抄了幾卡車資料,有多大的資料點,我們都不違法。不是說發資料多了我的罪名就重。我們先從辯解心態中跳出來,不是我們苦口婆心的告訴他們我們沒罪,而是我們本來就沒罪,我們還要告訴他,他把無罪的人抓了,他就是有罪。徹底的改變被動心態為主動心態。警察都是受過訓練的,他們會用語言和態度的技巧讓被問話的人覺的自己心虛理虧,不敢說錯話。我們自己一變為主動心態,警察就不再認為自己高高在上,反而是我們在俯視他們了。

舉個例子,他隨便問一個問題,我們就反問他;你現在問我這個問題和組織有關係嗎?(刑法三百條裏,組織後是個頓號,然後是利用)我這既不是組織也不是利用。我發真相資料和組織有甚麼關係?發微博、微信,做多少資料和組織有關係嗎?你說會道門,我們也不是會道門。警察說是邪教。我們反問他:你把邪教的證據拿出來。邪教組織是誰啊?十四種邪教裏面,我利用了哪一個?破壞法律實施罪,就算我發資料,和誰聯繫,做了甚麼事,怎麼就破壞法律實施了?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具體破壞了哪一條?怎麼破壞的?破壞的步驟是甚麼?你給我拿出來。

特別注意的是:要求把咱們反問質問他的話寫在筆錄裏,不寫就以這個為由拒絕簽字,而且在筆錄的後面寫上拒絕簽字的理由:因為我問他的話他沒有給我答覆,沒有把我所陳述、質問他的話寫在筆錄裏,所以我拒絕簽字。(這個是最主要的,沒有讓他以我們不配合的理由對我們繼續迫害。)我們把這些字寫在筆錄的後面,看看邪惡就沒有辦法往下繼續迫害。

我們在法庭上說我們怎麼無罪、大法怎麼美好,這些法官他不管,律師怎麼辯護的好,法官不採納,就是要判刑。因為他已經拿到大法弟子的口供,或者不配合的零口供,或所謂的證人證言,這些對我們都不利。

有的同修記不住很多,但記住一個要點就好回答了:你說依法辦案,依的哪個法?你通通給我拿出來看看。我是老百姓不懂,但你是執法人員你有義務給我出示。你不告訴我哪違法了,我要求你拿出法律條文了,你告訴哪違法了,我就更要你拿出來相關法律了。他無論說甚麼都要求他出示法律依據。

師父告訴我們:「我們也沒有違反法律的事,但是對於邪惡來講,我們也不給你行惡的機會。」[5]師父也說過:「如果大法弟子都能正念正行,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用正念思考問題,每一個大法弟子都不會在迫害面前生出怕心來,看誰敢來迫害你!一個完全在法上的人誰也動不了,這是不是具備了保護自己的能力了?其實迫害之前的老學員我都給你們推到位了,包括後來的新學員,只要正念正行,完全可以保護自己了。只是有的學員就是沒有正念,甚麼都具備了迫害中還用人的思想看問題,還執著一大堆,叫師父怎麼辦?完全把你自己應該在證實法中做的都包了嗎?那是你在修煉還是師父在修?我再說一次,「師父是在迫害中保護大法弟子,而不是一個常人。」[6]

我們都是法的一個粒子,我們在世間的表現,就是證實法的表現。師父其實早就給了我們保護自己的能力,當我們在法上認識,在法上做的時候,自然正氣會起來。

不足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3] 李洪志師父經文:《世界法輪大法日講法》
[4]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
[5]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四》〈二零零三年亞特蘭大法會講法〉
[6]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零五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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