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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楊蓉當庭自辯:受審的應是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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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二零一七年三月七號早上八點半左右,寶雞市渭濱區法院非法對法輪功學員楊蓉開庭。

一大早,得到消息的法輪功學員,就陸續來到了法庭門外,當天來到法庭的法輪功學員很多,要求旁聽的法輪功學員也很多。為了限制和阻止法輪功學員旁聽,法院設置了很多限制。但是,由於法輪功學員正念很足,不少人衝破了阻撓,進了法庭。

開庭後,公訴人周麗萍不顧事實,罔顧法律,依刑法三百條,要求給法輪功學員楊蓉定罪。

楊蓉在法庭上做了自辯,她講了自己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說明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完全是為了救人,並且不顧自己處在被構陷迫害的法庭上,仍然真誠的向法官和公訴人等參與迫害者勸善。

她說:「站在這個法庭上受審的應該不是我!應是江澤民!」法官問:「你是不是無罪?」她說:「我是無罪,應該釋放。」

家屬聘請的北京律師從五個方面,詳盡的闡述和駁斥了公訴人不顧事實,罔顧法律,錯用刑法三百條來構陷楊蓉,已經涉嫌違反《憲法》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律師指出:「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

律師並指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講:「本案實屬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楊蓉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律師並從主觀、客觀、證據、關聯性、社會危害性,以及新法適用,道德良知與法律之關係等五個方面詳盡的闡述和駁斥了公訴人的構陷實屬非法,已構成違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律師幾次提出「應當宣布我的當事人無罪並當庭釋放!」但是,法官最後還是宣布休庭,未作出最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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