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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公檢法執法犯法 枉判袁曉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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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大連法輪功學員袁曉曼因依法控告江澤民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被昆明街派出所警察綁架。隨後,公檢法相關辦案人員在不能提供證據,即不能證明袁曉曼存在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前提下,強行非法立案,並錯用刑法三百條對袁曉曼非法刑事拘留、提起公訴並組織庭審。

袁曉曼的兒子在美國呼籲釋放自己的母親
袁曉曼的兒子在美國呼籲釋放自己的母親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袁曉曼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五千元。袁曉曼對判決結果不服,已上訴。

違法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由此可見,立案的首要條件是有犯罪事實,即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公檢法部門相關辦案人員沒有證據證明袁曉曼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傳喚和拘捕袁曉曼,檢察部門立案核查,法院部門立案組織庭審,依據的證據是:從袁曉曼家中搜查出的四十二本法輪大法書籍、三十九張翻牆軟件和兩部語音電話。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袁曉曼信仰法輪大法,持有法輪大法書籍,持有可以看到國外公開網站的翻牆軟件,通過語音電話告訴他人前國家主席江澤民被近二十一萬中國大陸民眾控告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錯誤適用法律條款

公檢法部門相關辦案人員非法拘捕、起訴、庭審袁曉曼的罪名為刑法三百條。如果袁曉曼確實存在刑法三百條規定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公開庭審時,應當指證袁曉曼的行為是如何觸犯了這些規定的,是如何利用×教組織的,是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素,才能認定袁曉曼的行為是觸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但是在對袁曉曼的開庭審理中,公訴人沒有一句說明其是如何觸犯刑法三百條的,只是證明其持有法輪大法書籍、翻牆軟件和語音電話。可見,袁曉曼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三百條,公訴人對她的指控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是不能成立的,是強加給袁曉曼的罪名。

錯誤使用兩高司法解釋

事實上,公訴人指控袁曉曼的行為是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行為。但是,兩高作為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只有執法權,而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也無權規定哪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所以,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同時,兩高司法解釋還違反了憲法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

先非法立案後找所謂證據

通過對本案卷宗的分析,可以判斷本案是「先非法立案後找所謂證據」。袁曉曼依法控告江澤民,觸痛了江氏利益集團殘餘勢力;他們通過強行非法抄家,以從其家中搜出的法輪大法書籍、刻有翻牆軟件的小光盤和語音電話為所謂證據,利用目前中國大陸還存在的迫害體系使其受追訴,從而達到打擊報復、恐嚇他人的目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也沒有群眾報警袁曉曼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警察是以甚麼理由強行搜查袁曉曼住所呢?

本案卷宗《案件來源》與《抓捕經過》中寫到:「2016年5月12日15時許,通過線索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袁曉曼在家中向外撥打大量語音電話,傳播大量法輪功言論,從其家中搜出……」

如果是線索民警發現袁曉曼在家中撥打語音電話,傳播內容為法輪功真相,那麼可以推斷她撥打語音電話的手機是被監控的。監控手機會有監控記錄,記錄打電話的時間和內容,但相關辦案人員沒有提供這樣的記錄。沒有監控記錄,警察是不會知道袁曉曼在家中撥打語音電話的。

詢問筆錄不符合客觀事實

警察強行非法抄家前,袁曉曼並沒有在家裏撥打語音電話,她不知道警察為甚麼要傳喚她,也不可能告訴警察自己是因為撥打語音電話而被傳喚,但筆錄裏的回答是:「是因為用手機撥打語音電話宣傳法輪大法就是好,在住的家中被傳喚至派出所的。」

袁曉曼持有的兩部語音電話的串碼,她不可能知道,但筆錄裏的回答是一個數字不差。

不知道袁曉曼是在甚麼樣的情況下在這樣的筆錄上簽字的。

發還物品清單證明不符合客觀事實

警察非法抄家時抄走一部黑色直板手機,卷宗中的發還物品清單證明已返還給袁曉曼的丈夫杜樺,並署有杜樺的簽名。但杜樺並沒有收到這部手機,且沒有在這樣的文件上簽字。

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一個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條及其解釋完全不適用於法輪功信仰者。所謂依法打壓實際上完全是蓄意錯用法律的枉法強加罪名,是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

對信仰真、善、忍普世價值的法輪功修煉者的打壓,不僅是對這個善良群體的迫害,更是將參與迫害者拖入犯罪的深淵,是對所有中國人的迫害。法輪功修煉者依法控告發起這場迫害的首惡江澤民,不僅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是在阻止參與迫害者繼續參與共同犯罪,從而能夠避免在社會走向法制健全,回歸正義的下一步,站在審判台的被告席上。

真心希望還在繼續參與迫害者能夠了解法輪功真相,明白參與迫害會給自己帶來的惡果,從而懸崖勒馬,將功補過,在心理上站在良知和正義一方,為自己留下一個未來。

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大連市中山區法院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天津街43號 郵編:116001
刑事一廳審判長:陳向真 電話:0411-82793019
刑事一廳審判員:梁永國 電話:0411-82793084
手機:13050507733 家庭住址:甘井子區惠潤園38號2-7-3
陪審員:辛淑芹
書記員:姜銀鈴

大連市中山區檢察院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大眾街11號 郵編:116001
代理檢察員:李柏瑩 電話:0411-39866353
代理檢察員:葛岩

大連市中山區公安分局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世紀街18號 郵編:116001
國保大隊副大隊長:曹訊兵 手機:15566404000
家庭住址:大連市西崗區雲峰巷34號1-2

大連市中山區昆明街派出所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友好路265號 郵編:116001
刑警隊長:張超 手機:18141189918
警員:馬竣 手機:13591114115
警員:張勇
警員:張寶祥
警員:張尉:15566933008
警員:張居革:1384266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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