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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江澤民 四川巴中市吳映浩遭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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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四川巴中市六十多歲的法輪功學員吳映浩被冤判三年。吳映浩不服非法判決,已經向巴中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吳映浩,巴中市巴州區人,是二零一五年五月以後依法控告江澤民的二十萬中國公民之一。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巴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副大隊長索國勇,以吳映浩控告江澤民並幫助他人寫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為由,未出示任何法律公文將其綁架,並搶奪走了吳映浩的電腦、打印機、書籍和一些法輪功資料和一萬九千多元現金。索國勇聲稱綁架吳映浩的行動是「奉政府指令」。

吳映浩被非法關押在巴中市看守所一段時間後所謂「取保候審」。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巴州區法院非法庭審吳映浩。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唐天昊律師對巴州區檢察院公訴人的指控進行了有力辯護,指出吳映浩的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

吳映浩在法庭陳述中詳細講述了自己按照法輪功的真善忍標準做好人,不僅使自己一身疾病不治而癒,重要的是使自己道德品質得到昇華。他還揭露了江澤民出於個人妒忌,以權代法破壞法制,出賣國土喪權辱國,迫害好人禍國殃民,實屬於十惡不赦的罪魁禍首。吳映浩指出,自己堅持信仰法輪功符合中國憲法,依法控告江澤民無罪。

辯護人唐律師認為吳映浩的行為無任何社會危害性。據吳映浩陳述,公安機關抓捕他時,他正在自己家休息,並未有行任何犯罪之事,警察以在吳映浩家裏搜查出大量法輪功資料作為所謂「罪證」。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擁有一些法輪功資料屬於非常合理的,法輪功資料也並無任何社會危害性,吳映浩從來也未煽動、蠱惑任何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

公訴人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吳映浩,公訴人的邏輯基點為法輪功為×教的一種,但是公訴人卻沒有說明中國那一法律文件定性法輪功是×教。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教。

本案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簡言之,法律、法規的實施即為執法、司法和守法。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而吳映浩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有甚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呢?

唐律師在辯護中說,法律不是可以隨便裝扮的小姑娘,刑法的重要作用在於教育、引導,並非僅僅是懲罰或者確定罪名。通過刑法的謙抑性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來引導和教育民眾。司法程序應當幫助人精神淨化,而不應在我們的尊嚴之上再施暴行。原則上說,沒有甚麼行為應該加以懲罰,除非它不但說有錯的(非道德的),而且是於社會有害的(反社會的)。然而吳映浩的行為使辯護人無法看見其非道德與反社會,反而看到了其言語中透露對於道德的高要求。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那麼我們的刑法如何能夠被信仰,那是需要執法者、守法者、司法者都能夠明確知道法律的邊界在何處。不能因為是張三所以定罪量刑,是李四就不定罪處刑。當法律的邊界變得含糊不清時,人們將陷入混亂中。即使是一條狗也知道無意被碰一下與被踢一腳的區別,何況乎人呢? 同時法律也不是永恆的,但也決不能讓其是專斷的。所有法律制度都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合法美德。

唐天昊律師要求法庭無罪釋放吳映浩。

對於律師的義正詞嚴的辯護和吳映浩的陳述,公訴人魏靜自知理虧,無言以對,審判長李放祿宣布休庭,改日宣判。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吳映浩被非法判刑三年,依法向巴中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現在吳映浩被非法關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相關人員:
朱 冬 巴中市政法委書記、巴中市政協主席 13881698200 0827-5281961
榮 全 巴中市公安局局長
彭 雄 巴中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長 13980296555
張 偉 巴州區公安分局局長
魏東斌 巴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13980299589 0827-5223661、5233554、2630559
索國勇 巴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副大隊長13980296610 18981655888
張 翼 巴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指導員18778779226 13778779226
徐 鋒 巴州區法院院長
王建鵬 巴州區法院副院長
吳向陽 巴州區法院副院長
楊 蓉 巴州區法院副院長
李放碌 巴州區法院審判長
王興平 巴州區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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