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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教所遭殘忍迫害 黑龍江雙城市石佐生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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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黑龍江省雙城市青嶺滿族鄉六十三歲老人石佐生,修煉法輪功後,胸腔炎等疾病幾個月全好了,在社會與家庭中按「真、善、忍」辦事、做好人。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濫用職權和國家資源,一手發動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把一億多法輪功學員連同他們的親戚推向巨難之中,石佐生多次被非法關押迫害,在長林子勞教所遭慘無人道的迫害兩年。

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石佐生在二零一五年六月遞交了控告江澤民的訴狀。以下是石佐生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一、多次被非法關押迫害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我依法進京上訪,被抓進天安門分局,關進鐵籠子裏,晚七點多鐘被雙城駐京辦事處夏警官帶到雙城駐京辦事處關押四天,後被青嶺鄉長趙義和村幹部五中元劫持回雙城,非法關進雙城拘留所。

在雙城拘留所六號監室,獄警李維新唆使犯人殘酷迫害大法弟子,坐班(捕頭)「卜明星」、打手小遼寧、劉志國每天都迫害修煉人,迫害手段有:打嘴巴子叫大炮;彈眼珠叫彈燈泡;用硬皮鞋刨人和後背叫「刨奔兒」;用皮鞋踢得我坐著不行,躺著翻不了身,把我的頭塞進便桶裏讓大糞薰,最嚴重的是「卜明星」、劉志國等人把我按倒,用四十五號塑料鞋底立著砍手背二十四下,當時手腫的像個大饅頭,黑紫色,痛的我一宿沒閤眼,第二天給我揉包,辦法是穿皮鞋用腳在包上踩,把我疼得昏死過去,拘留所押了我十九天,打得我全身黑紫色,遍體是傷。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我去周家辦事,被村書記董福山報告派出所長鐘林義,把我從去周家客車上抓進派出所,鐘林義警察小范,中午把我妻子張淑芬和我兒子石祥豐、同修夏元波抓到派出所,逼我們寫不煉功的保證書,我們不寫,鐘林義把我們四人送雙城拘留所,獄警向我們勒索錢財,因為我們做好人沒有犯法,憑甚麼給你錢,因不給錢把我們關押了一百零五天。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青嶺鄉派出所長白勝剛,李守信,村書記董福山,村爪牙任雙庫、吳文志把我家翻個遍,把大法書和東西搶走,把我妻子非法抓捕,想抓我,因我沒在家,我兒子石祥豐當時被抓到哈市拘留所。我從此流離失所。

二、在長林子勞教所遭殘忍迫害、生命垂危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我去哈市親屬家,被惡人舉報,被道外太古派出所姓張的警察非法抓捕,被關進道外拘留所,三天後,被青嶺派出所所長白勝剛、李守信、劉正武送進雙城看守所關押。十二月十七號,送哈市長林子勞教所迫害兩年。

一到勞教所,五大隊長趙爽手拿電棍,大聲吼叫:「不寫三書,電棍是輕的。再不寫,大刑伺候!」中共勞教所真是人間地獄,超長時間奴役,我們新到的人完不成勞動任務就幹活到凌晨三點,五點必須起床幹活,每天吃飯上廁所三次不超過一個半小時。

大隊長趙爽喝醉酒就罵大法。我跟趙爽講,你罵大法對你不好,他氣急敗壞地把我拖到走廊,讓犯人把我貼在牆上站直,讓犯人猛擊我前胸十幾下之後,放開手看我沒有倒下,就把我拖到倉庫裏,給我上一種酷刑「划船」,搖得我胳膊抬不起來,(動一點就特別疼痛)。

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勞教所開慶祝元旦大會,我喊「法輪大法好」,在操場上五六個警察用皮鞋踢我,像踢皮球一樣,包夾陳二雷子猛擊我前胸和頭部,然後把我押進小號鐵椅子上一天一宿。

一月四日,副大隊長王凱把我銬在小號鐵椅子上,把我衣服扒光,用三把電棍電我,從脖子下到大腿,電的我前後全是黑紫色,嚴重的地方沒有皮,他們看我沒怎麼樣,趙爽又用手掐我睪丸,幾天後我小便時腰眼鑽心的疼痛。並在小號又關押了我七天。

一月十七日晚,我又喊「法輪大法好」,又被惡警銬在小號鐵椅子上,施用酷刑。小號特別冷,犯人頭頭把地上倒上水就凍成冰,只有腳下兩個腳印是水,趙爽的打手楊磊,用手掌砍我喉嚨兩次,疼得我不敢咽唾沫。在小號鐵椅子上,犯人陳二雷、楊磊、董荷斌、鐘林武用牙籤扎我頭頂,說讓我長頭髮;用草棍扎我鼻孔,奇癢無比;用大鎖頭砸我腳背,兩個腳背被砸進一個深坑,我的八個腳趾蓋全是黑紫色,一年半才恢復原色。

因為幹活慢,犯人頭頭董荷斌用拳頭猛打我嘴巴子,當時牙就被打掉一顆,這次在小號鐵椅子上又押了七天。

趙爽和打手把我頭打了三個大口子,流了很多血,不用麻藥,縫了二十三針,然後把我綁在死人床上七天,放開時,我生命垂危,一站起來就栽跟頭,吃甚麼吐甚麼,趙爽說:「老石挺重!」第二天領我去哈市檢查看病,可想而知,他們把我迫害的多麼嚴重。

在長林子兩年中,我是生活在酷刑和恐懼中,真是度日如年!

這麼多年我所遭受的迫害僅僅是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中的一個,而這一切的罪魁禍首就是江澤民。鑑於以上原因,我要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群體長達十六年的殘酷迫害,他犯下了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江澤民不僅違反了國際法,也同樣違反了中國的法律,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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