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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特權犯罪看江澤民踐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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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江澤民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發動了全面迫害法輪功的狂潮巨難,至今不休,給中華民族帶來了極其深重的災難,在這次人類史無前例的犯罪活動中,江澤民與中共是以政府極權暴力為後盾,以利慾誘惑與株連綁架為手段,脅迫各級黨政軍警、司法等機關參與迫害犯罪的,是以政治運動方式來實施迫害犯罪的,其犯罪性質是政府犯罪,集團犯罪,也是黑社會團夥犯罪,用國際法則界定是恐怖組織犯罪。從犯罪途徑方式來說,對江澤民犯罪個體而言,是一種典型的職務犯罪或特權犯罪。

職務犯罪可分為一般的職務犯罪和特權犯罪。一般的職務犯罪是指疑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犯罪活動行為。其特點是疑犯必須佔據一定的職權崗位或具有一定業務技能的人員,針對中國大陸而言,主要是指黨政軍、公檢法司等機關公務員和文教衛生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幹部、業內人員,其犯罪表現主要是:貪污受賄、濫權干政、打擊報復、陷害他人、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枉法瀆職等。

還有一種典型的職務犯罪就是特權犯罪,這種特權犯罪主要發生在中共高層幹部身上,雖然中共《憲法》第5條中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這些高官身居高位,獨霸一方,掌控著大權特權,缺乏實際有效的監督,往往目無法紀,素質低劣,容易發生特權犯罪,特別是在中共獨裁體制下,官員對上級或所謂領袖權威的崇拜及絕對服從,造成特權失控,更給所謂的權威人物提供了特權犯罪的土壤。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的犯罪行為就是江利用特權犯罪,江澤民在一九八九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間實際掌控了黨、政、軍最高權力;二零零二至二零零五年期間,因其仍然控制軍隊的最高權力,從而對黨、政系統的最高決策和運作仍具有實際控制力;二零零五年以後,則主要通過他提拔、任命的黨、政、軍高級領導對重大決策問題施加影響。身居中共權力頂峰,客觀上,給江澤民發動全國性的迫害犯罪運動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果江澤民僅僅是一般的中共幹部,想發動迫害是不可能的事情,就是因為江澤民掌握了和影響了中共最高的權力,目空一切,夜郎自大,利用高位特權,肆意踐踏法律,才使其對善良民眾的犯罪行徑得逞。

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至一九九九年七月期間,在國內的傳播一直呈發展的趨勢。中共高層調查結果顯示,法輪功修煉者的疾病治癒率達到98%之多,調查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目前已經傳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世界各國政府機構、議員、團體組織等對法輪功和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發的褒獎及感謝已達1899項(包括1999年以前國內的6項)。法輪功造福於全世界的各國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國政府和民眾的歡迎,為中國人民在世界上贏得了極高聲譽。然而罪犯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崇高聲望的嫉妒,利用其擔任黨、政、軍最高職位所掌握的權力,一手發起、策劃,組織、監督和實施了全面迫害法輪功的犯罪活動。

江澤民的特權犯罪行徑主要通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來實現的,主要包括體現在江澤民的書信、講話、批示、密令等,各級官吏把江澤民的非法言論密令批示當作法律,甚至代替超越法律去執行,來迫害廣大的善良民眾,最終完成了共同犯罪和江澤民的特權犯罪。

一九九九年「四﹒二五」上訪事件妥善解決的當夜,罪犯江澤民效仿毛澤東發動文革手法,匆忙寫了《這是一個新的信號》的信,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有意挑起矛盾煽動,為迫害法輪功在中共決策層內進行思想、政治動員,同年七月十九日,江澤民在中共省級黨委領導人會議上發表講話,發布了開始迫害前最後的動員令,七月二十日,罪犯江澤民打著「中央」的名義下達十三號文件,全面取締法輪功,聲稱「這是一場嚴峻的政治鬥爭」,直接剝奪和侵犯上億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同年九月江澤民在新西蘭召開的APEC會議上,親自向所有在座的國家領導人分發了一本中共對法輪功誣陷宣傳的書,引來國際社會的恥笑。

同時,江澤民利用其權力,操控全國新聞媒體,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所謂「1400自殺、死亡案例」 、「天安門廣場自焚偽案」等虛假新聞,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宣傳,使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警察、官員和執法者對法輪功產生仇恨、恐懼,促使迫害形勢陡然加劇和不斷升級。信仰自由,天賦人權,作為中共最高頭目的江澤民以政治手段解決非政治信仰團體,非常明顯的踐踏了《憲法》第5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51條多項條款的施行。

「四﹒二五」上訪事件結束後,罪犯江澤民非常蠻橫專斷的否決了當時總理的開明處理結果,一意孤行發動迫害,並在同年六月七日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講話中,將這場迫害的目的定位為消滅法輪功以及對法輪功進行鬥爭,宣布已成立「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同年6月10日,「領導小組」成立了其執行機構──610辦公室,在國家和地方作為中共中央的附屬部門,並在各省市成立其分支機構,該機構凌駕於憲法之上,專職操控公、檢、法、司,虐殺善良,實為江澤民的法外恐怖組織。為了推動和維持迫害,江澤民以迫害血債做政治資本提拔任免幹部,黨同伐異,以黑箱作業之手法,私自劃撥鉅款給手下、各級610作為迫害經費,國家的金融財稅被大量浪費貪污,卻無人敢去監督,無法過問。處理上訪事件、成立甚麼機關單位、具體分管甚麼業務等是國務院管轄的工作,理應由國務院相關行政部門出面處理,這不是一個管黨務的總書記負責介入的工作範圍。包括國家幹部的任免使用、國庫財稅費用的開支等,都得經過比較嚴格的民主評議、審批手續和公開公正的監督,可見江澤民濫權干政,踐踏了國家行政、金融、財稅等法律法規。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罪犯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公然污衊法輪功為「×教」, 第三天,《人民日報》發表了特別評論員文章,以同樣的論調呼應罪犯江澤民的說法;在江澤民接受採訪五天後,脅迫全國人大常委會匆匆通過了事後追懲性的、違背人類立法精神的「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隨後兩高也非法出台了違憲的司法解釋,也採用了「×教」這個詞,公安部也列出了認定的十四種邪教(裏面都沒有提到法輪功),為以法律手段鎮壓法輪功學員製造法律依據,由此導致後來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司法機關枉法追訴、裁判和被長期非法關押。當權者的講話不能成為法律,思想不能定罪,更不能對此違憲立法懲治,這是人類司法界的共識,江澤民以言代法、違憲立法,所以踐踏了立法法。

迫害發生後,罪犯江澤民秘密發出「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體滅絕政策,以及槍殺令、暗殺令、活摘令,導致各級「六一零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安全、武警、醫院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滅絕迫害。十多年來,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四千多人,數十萬被非法勞教判刑、強迫勞動,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活摘器官;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六一零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及敲詐勒索、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株連親朋等。這場對無數善良犯下的巨大的刑事、民事犯罪與反人類罪,證明疑犯元凶江澤民全面踐踏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國際公約。

我們知道,國家軍隊的責任和義務是保家護民、抵禦外敵、守衛國土,但江澤民以軍委主席自居,踐踏軍事法規,在和平年代大量調動軍隊參與截訪維穩,抓捕屠殺信仰民眾,把「為人民服務」的軍人軍隊變成了殺害人民的惡魔軍人、流氓軍隊。

據明慧網資料記載,迫害初期,江澤民就調動了荷槍實彈的武警和軍隊,在中國主要的交通要道,堵截抓捕進京和平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吉林省長春市發生了電視真相插播事件,引起了江澤民的驚恐。當晚,元凶江澤民召集曾慶紅與羅幹商議後,緊急命令瀋陽軍區進入二級戰備狀態,其中長春軍分區和吉林省武警總隊進入一級戰備狀態,軍隊進入長春實施戒嚴,警察全部出動,開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全城大搜捕。江通過羅幹向吉林省公安廳和長春市公安局下達了死命令,槍殺令,殺無赦,限期破案,隨後短短幾天,長春非法抓捕了5000多名法輪功學員,至少七人被活活打死,為數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被迫流離失所。

後來,江澤民指揮軍隊參與搜集法輪功假情報、網絡攻擊海外正義媒體,最甚者,秘密指揮批示軍隊直接與地方610、公檢法、醫院合謀,製造了活摘器官牟利的驚天大罪。今年六月,國際三位知名人士聯合發布了最新調查報告顯示,在過去十五年中,在中國大陸估計進行了大約一百五十萬例活摘器官移植手術,這些器官的主要來源是法輪功學員。江澤民犯罪集團製造的「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震驚了全世界。

在這場殘酷迫害中,江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主要犯罪行為還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盜竊罪、綁架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強迫勞動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等。這場由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江澤民作為集團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

特權犯罪比一般犯罪危害要大得多,因為犯罪分子佔據特別的位置,利用特別的條件直接對社會民眾犯罪,尤其是犯罪分子權力處於監督失控時,更極具禍害性。一九九九年夏,集國家權力於一身的江澤民,利用身居高位特權之便,通過濫權干政,專權枉法,以傾國之力、集古今中外邪惡之大全的各種手段,迫害一個信奉真善忍的善良群體,所使用手段之殘酷,所殘害生命數量之多,所涉及社會面之廣,所造成無形損害之深遠,都是古今中外之最,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法律、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

江澤民利用特權犯罪,當然是有其犯罪心理支撐的,那就是中共歷次政治運動的元凶不用承擔罪責,罪責再大可以由黨和政府來承擔,最多或由黨和政府出面平反了事,但前提是必須隱藏血污,掩蓋真相。正是基於此種犯罪之一心理,江澤民才膽敢對善良民眾犯下重大罪行,所以才極力掩蓋真相或銷毀罪證,以推脫罪責。但江澤民的如意算盤在此次迫害運動中落空了,因為十多年來,面對中共的強權暴政,慈悲堅強的法輪功學員們堅持講真相反迫害,已經把中共江澤民流氓集團的巨大血污、特別是活摘器官罪惡相繼曝光於世,全世界的人們在震驚之餘,紛紛發出了解體中共,法辦江澤民的正義呼聲,特別是在訴江大潮中,已有全球百萬人向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對元凶江澤民發出舉報、控告,更彰顯了把江澤民繩之以法的強大民意。

身負巨大血債的江澤民,必定受到天理譴責和人間法律的正義審判,屠殺中國人民製造了巨大罪惡的中共邪黨面臨的必定是覆滅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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