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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黃島區法院在看守所非法庭審薛玉英、侯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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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2016年4月12日10時半至14時,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法院在即墨普東看守所先後非法庭審了法輪功學員薛玉英、侯成香。

兩人的辯護律師各自到庭作了無罪辯護。薛玉英、侯成香皆要求當庭無罪釋放。兩人的部份近親屬到庭參加了旁聽。法庭當庭沒有作出判決。

開庭前,法庭對薛玉英、侯成香的兩位辯護律師進行非法人身「安檢」,勒令兩律師不准戴手錶,不准帶手機、書寫筆、文件包等物品進入法庭,只准許攜帶卷宗。兩律師非常氣憤,向法庭提出嚴正抗議並保留控告的權利。

庭審中,兩案公訴人肖克娟、張紅豔向法庭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扣押物品清單,辯護律師要求證人依法應當到庭接受質證,扣押的物品應噹噹庭出示原件,查驗其內容是否違法,審判長黃惠芳、審判員欒衝、劉鵬卻置之不理。

在法庭辯論中,薛玉英的辯護律師當庭發表的《辯護詞》,認為起訴書指控薛玉英的罪名不能成立,薛玉英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辯護人又認為,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本案中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薛玉英對人說「法輪大法好!」是為了向她人推薦、介紹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好處。薛玉英對人說「真善忍好」,「真善忍」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薛玉英向世人發放的神韻晚會光盤,其內容是一些歌舞節目,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是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所以,薛玉英的行為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辯護人還認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薛玉英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她的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構陷薛玉英,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侯成香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也作了類似內容的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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