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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被劫持洗腦 四川八旬老人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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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鄰水縣85歲的老人劉德凡煉法輪功後獲得健康,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七次被綁架、強制洗腦,七次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2015年8月,劉德凡老人控告元凶江澤民。老人控告說:「十六年中,我的身體精神都受到嚴重摧殘,時時刻刻生活在恐懼中。同時給我的家人精神身體帶來嚴重的傷害,我老伴在家經常大叫『我咋個辦呢?』」

自1999年7月22日起,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其權力,操控全國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的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虛假新聞,大肆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宣傳,嚴重侵犯了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名譽權。在被控告人江澤民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610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安全、武警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群體滅絕政策,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610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

下面是控告人劉德凡老人陳述他被迫害的基本情況:

我居住在鄰水縣護林鄉鎮,隔河而擁的是大竹縣最南端的張家鄉鎮,公路橋連通兩鄉鎮。出門跨橋腳踩兩縣家常便飯。可是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兩縣雙管齊下南來北往,使我備受欺凌。從1999年7月起,我家不斷有兩地的派出所,國保610人員,社區街道治保人員和單位領導對我進行上門傳喚、騷擾、監控、抄家、綁架。初步回憶,我被非法抄家6次,被綁架進洗腦班7次,被非法處罰3次,被非法關押看守所7次,共123天,沒收現金1010元,其中沒收的不給收條的720元。

在修煉法輪功前,我身患多種疾病,如乾咳、肩周炎、胃腹飽脹、風濕關節炎,走路都困難,牙痛不分冷熱,冠心病,還有心肌病,曾經到過大竹縣、鄰水縣和本地多個醫院治療,但治療效果都不好。每年治療醫用費成百上千元,只得從糧食部門提前病退,一生痛苦。自從1997年春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身體上所有疾病都好了,身體舒服了,走路一身輕。直到現在沒有看過甚麼醫生,吃過甚麼藥。18年來我給單位節約數萬的醫療費,子女也不擔心了。

江澤民開始迫害法輪功以後,和全國法輪功學員一樣,我也成了受害人之一。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迫害法輪功,七月底,大竹縣張家鄉派出所所長沈明豐,張家鄉黨委書記徐博兵,把我和當地的法輪功修煉者共七八十人集中在張家鄉黨員活動室辦洗腦轉化班,迫害了三天三夜。

1999年8月11日,我被綁架,警察當時還搜了我的大法書籍《轉法輪》和大法資料等。我被劫持到大竹縣公安局二看守所非法關押兩天兩夜,要求寫保證書,蓋手印。警車前呼後擁,把大法弟子押在卡車裏,面向兩側站立,遊街串鄉,把大法弟子當政治犯人對待。有的三天放回,有的7天才放回,每人每天還要交十元錢。

1999年11月,我一個人到北京依法上訪,到了北京天快黑了,我就住在前門交通旅店,當晚11點鐘就被前門派出所搜查綁架。凌晨兩點鐘就把我押送到廣安北京辦事處關押迫害11天,要我交食宿費405元。11月29日由鄰水縣公安局護林派出所長劉鵬舉,潘鄉長把我劫持到天安門城樓上拍照,作為我到北京的證據。

1999年12月1日下午,把我劫持到四川省鄰水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2月2日上午,劉警官和另外一個警察把我押送到樓上審問,都是用手銬銬上的。他們問還煉不煉了,我回答,功法很好我要煉,兩警察火了,把我的講法帶10盤、煉功帶2盤、耳機1個、身份證一本都沒收了。然後把我劫持送到鄰水縣南門拘留所,關押在一間和偷扒搶、吃粉的十多個人在一起,說我違反治安,迫害我15天。還處罰我勞動,打掃清潔,每天生活費15元,共交225元才放回家的。鄉派出所長長期監控,出門都要向他們請假。

2000年10月中旬,我給大竹縣等八個縣級單位,同時也寫給大竹縣公安局,也寄給四川省委書記周永康,要求把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全部放回,他們都是好人,是無罪的,可是沒有想到,那給八個單位的信,揭露江澤民的資料都落在了大竹縣公安局。

2000年11月8日,大竹縣公安局邱濤等四人一起來抄我們的家,也沒有拿任何手續就抄家,只晃了一下工作證,他們到處亂翻,抄走大法書籍,同時又把我和我的外孫綁架到大竹縣公安局審訊後,押送到大竹縣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和偷扒搶的人關押在一起。倉裏共24個人,解大小便,吃飯睡覺在內,睡硬板通鋪床。關押迫害三天才放回。

2000年11月22日,鄰水縣公安局又派兩名公安人員來提審我。他們說,我發出去的信揭露江澤民的資料和信是政治大問題。我當時回答他們,是揭露江澤民他個人的事實,他代表不了黨,那兩人又說他是主席,又把我抓到大竹縣看守所非法關押迫害36天。國安趙乾生打電話通知叫我的女婿張銀成拿560元來取保,才把我放回來的。

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不知為甚麼,大竹縣公安局的警察邱濤又來把我綁架關押4天。邱濤問:你是3月8日到甚麼地方去了?又問:你接觸過甚麼人?「我沒去哪,沒接觸過甚麼人。」邱濤就帶來五六個打手把我圍在中間,刑訊逼供要我說3月8日到12日到甚麼地方去了,我說,在家種菜,種洋芋,淋肥料。他們不相信,又派人到護鄰鄉調查,一邊又要我保證不煉法輪功。我不寫,他們又拿出一張用打字機打好了的字的紙,拿給我照著寫,我還是不寫,他們像惡虎惡狼一樣,不寫就是拳頭。我一看那張紙上,甚麼反黨啊、反人類啊,甚麼偽科學等甚麼亂七八糟的。我說我不會寫,惡警說不會照抄,我說不抄。他們就把我圍了起來,暴跳如雷要打我,我說,「你們打我,我也不寫」。他們還不死心,最後,要我寫兩個字,我說哪兩個字,惡警說「醫院」,我說,我不寫,他們又叫我寫「心病」兩個字,我仍然不寫。他們六七個人就衝上來,拳頭舉起都很嚇人吶。這時快到中午12點鐘了,這時那辦公室裏屋出來一個人,他們叫他指導員。指導員說,下班,下午來,還叫我在這兒等著,說到我家鄉調查去了。下午他們打電話來說,沒有事了,你回去吧。他們就這樣迫害四天,也不給手續,就這樣不了了之。

酷刑演示:拳打腳踢
酷刑演示:拳打腳踢

2002年1月7日上午,不知為甚麼大竹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石子區派出所長唐文元和沈茂祥會同鄰水縣護林鄉派出所唐文貴、包新春等突然來抄我的家,也沒有任何手續,就強行上樓翻箱倒櫃,樓上樓下翻得亂七八糟。他們很凶惡,比起土匪還要惡些,嚇得我們沒有人敢出聲,闖入家門就亂翻亂找,想拿啥就拿啥,也不給收據。

大竹縣和鄰水縣的警察聯合行動,唐文元把我綁架到石子區派出所,要我把自己的親朋好友,兒女,兒媳,女婿的地址都要說出來。唐文元說為甚麼要找你來,我說不知道,惡警又說,抓到三個貼法輪功傳單的人說有你。我說路隔幾十里,我不知道,我誰也不認識。他們就把我劫持到大竹縣公安局二看守所,到了看守所就搜身,我身上有現金35元,都被沒收了,連褲腰帶、門鑰匙都搜光,然後把我關在一間瀰漫著屎尿味兒的陰暗的倉裏,和偷扒搶吸毒的8個人在一起,不准說話,不准交談,不准煉功,連解手都要報告,准許才解。

8日上午由國安大隊趙乾生,文莉審問,為甚麼抓你到這裏來,我說不知道,文莉說有人舉報你,不說行嗎?文莉又問,他為甚麼要供出你,不說別人呢?我煉法輪功到處都知道,我叫劉德凡,要說我的名字很容易的。彭宇、文莉二人又說,不說清楚是不行的,是不放你回家過年的,你要摸著石頭過河啊,你明白不?逼供結束,把我押送到公安局看守所關在一間和偷扒搶吸毒的16個人一間四號倉裏,屎尿難聞的水屋,解大小便,吃飯睡覺在內,行動都由犯人看管,關押迫害我56天。關押期間不許說話,不許煉功,不許背法。

在關押期間,他們那些人把熱水都搶完了,我在臘月正月間就洗冷水澡,給他們講大法的美好,讓那些人都明真相,後來我背法、煉功都沒有人說我了,也不反對了,同時有的人說等出來也來煉法輪功。2002年2月25日,大竹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趙乾生、文莉打電話欺騙叫我家裏拿錢來,交450元保我,才放我回家。

2004年12月13日夜裏九點半鐘,由當地的護鄰鄉副鄉長游水華,帶領六七個人,沒有出示任何手續,突然闖進我家,到樓上樓下搜查,污衊說我家來了很多人。結果一個外人也沒找著。

2005年4月6日中午十二點鐘,護鄰派出所副所長唐文貴等兩人又來我家查看。並把警車直接開在我家門口,看我在家,就這樣騷擾後走了。

2006年2月8日下午一點半鐘,興仁區派出所方國文,和護鄰鄉派出所唐文貴又來我家,問我走沒走哪去。他們經常這樣光顧,進行監控,侵犯我人身自由。

2014年7月25日,我到鄰水縣郊區的一位同修家。上午9點半進屋時屋裏有15個人,一會兒警察林健明帶30多人突然闖進門,叫聲不許動,就開始打人,當時就把幾位同修打倒在地,將他們臉部朝地,林健明、譚文濤等用腿壓在頭上,用拳頭使勁的暴打,當時口、鼻就出血了。我們喊不許打人,打人犯法,林、譚才罷手。安排警察兩人劫持一個人,反扣著手臂,押警車上就把手銬上,用警笛開路,劫持到鄰水縣公安局。每間屋關兩個,隔離審問。每個人的錢、物、手機,全部沒收光,也不打收據。

在我被關押期間,護鄰派出所包安全等三人非法闖入我家,強行抄家,鎖、櫃都被砸爛,我的大法資料全都被搜走,還給我的家人、圍觀群眾、房子都一一拍了照,在場人都被按手印,使我全家人都陷於恐怖之中。

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首惡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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