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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勞教、判刑 湖南省邵陽市劉勇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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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湖南省邵陽市劉勇向最高檢察院郵寄訴狀,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

四十歲的劉勇是邵陽市公路局柏油場工人,他堅持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三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後來於二零一一年被非法勞教兩年。在監獄和勞教所,劉勇遭虐待和毆打。

以下是劉勇在訴狀中的自述:

我從小體弱多病,每年因肺炎要去醫院,但醫院又無治療效果,每天晚上躺下就咳嗽到天亮,痛不欲生,因晚上睡眠不足,白天又要上學,導致休息不好,覺得身體、精神各方面很累,產生厭學、厭世的念頭。

因小時候身體差父母對我格外照顧,甚麼事都依著我,甚麼事都不要我做,對我嬌生慣養,所以性格比較自私,以自我為中心,不懂怎麼為別人想,怎麼樣關心別人,沒有多少朋友。

從一九九九年三月修煉法輪功以後,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來規範自己的言行,特別是師父教導我們要先他後我,無私無我,遇到矛盾要先找自己的原因。在以後生活中、工作中嚴於律己,寬以待人,領導、同事對我評價也高了,朋友也多了,對父母心存感恩知道盡孝了。身體的病通過修煉也好了,無病一身輕。

可是這一切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後徹底粉碎,他利用整個國家機器污衊、攻擊、歪曲法輪功,二零零三年我為師父、大法說公道話,講清真相,制止迫害,被邵陽市大祥區公安局從新寧縣我上班工地上直接綁架至邵陽市公安局審訊,在沒任何結果的情況下將我非法關押在邵陽市二看守所,後來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判刑三年。

在看守所期間為抗議對我的非法關押,我絕食七天,被看守所喊了十幾人把我綁在了鐵床上強行灌食牛奶,在看守所關押了十一個月後再被非法關押在常德市津市監獄五大隊兩年一個月,在監獄裏安排三個包夾,每天二十四小時包夾,監視、洗腦,連吃飯睡覺上廁所都不能離開我一米距離,在這高度緊張、壓抑的環境下關押了三年,對我身心造成很大傷害,女兒在兩歲的時候就得不到父愛,天天喊著要爸爸,老婆也因為我長時間不在身邊天天以打牌度日,因此染上賭癮,父親急得高血壓發作,母親身體本來就不好,自從我被迫害,就天天擔心我,這些都是江澤民操縱的「610」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大法徒造成的,但這群無恥之徒竟然誣蔑說我修煉大法不要家庭了。我是一名普通公民,一不偷、二不搶,三不賭不嫖,只想按「真、善、忍」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卻被江澤民一夥利用手中的權力關進監獄,還誣蔑成不要家庭,就好像一個強盜搶了錢反而說被搶之人不要自己的錢一個道理,這是甚麼流氓邏輯。

二零一一年七月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區公安分局,「610」一行幾十人冒充辦事人員騙開我家門在沒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公然進行抄家,把大法書、台式電腦、手提電腦、手機全部搶走,沒問一句話當場把我送看守所,我質問他們我犯了甚麼罪,送我去看守所的警察說不知道,這是上面安排的,他們只是辦事的。

最後他們搜集不到任何判刑的證據(就是他們認為的講真相、發真相材料的證據都沒有)的情況下,非法判了我勞教兩年,在長沙新開鋪勞教所第一天就被安排在一間沒監控的小房間裏要求寫三書,我拒絕這些要求,警察就安排四五個吸毒人員對我進行毆打,因他們人多強行把我放倒在地,使勁往左右兩邊壓,我雙腿導致腳筋拉傷。我找到勞教所竇教導員強烈要求處罰打人兇手,但他表面答應但一直沒處理此事。接著第二天就讓我從早上六點一直站到晚上十二點,中午和晚上吃飯時間允許坐十幾分鐘,其它時間都是站著,這樣一直迫害了十八天,腿都站得腫起來。十八天時我被摧殘得身心受到很大傷害,十多天裏瘦了二十多斤。

二零一二年五月我因不配合去操坪聽勞教所幹警的所謂對勞教人員的訓話,被多個勞教人員強行抬進操坪,並對我嘴巴重重打了一巴掌。被迫害了幾年,營養跟不上導致牙齒全部鬆動,那一巴掌使我已鬆動的牙齒掉了幾顆,最後回家去醫院只能拔掉幾乎全口牙,只剩幾顆牙齒,現已回家兩年多了還不能正常吃東西。當時打了我一巴掌後又把我抬進辦公室七、八個人對我拳打腳踢近二十分鐘,還威脅說對我要動用電棒。

酷刑演示:拳打腳踢
酷刑演示:拳打腳踢

二零一三年一月勞教所夥同幾個邪悟者開攻擊法輪大法的批判大會,為了不讓它們攻擊大法犯下大罪,我在會上高喊「法輪大法好」,被幾個夾控用毛巾捂住嘴巴抬出會場,最後被勞教所關了一星期禁閉,禁閉期間把我衣褲全脫光,只剩內衣、內褲,當時是三九寒冬最冷的季節,給兩床兩年沒洗沒曬很臭的棉絮,一切洗漱工具不給我,只有一個水龍頭用手捧一點水往臉上一擦算是洗臉,洗澡更談不上。每天吃豬都不吃的飯菜,碗基本都不洗。

二零零八年、二零一零年、二零一四年邵陽市「610」對我綁架至洗腦班洗腦,看誹謗錄像,每次對我非法拘禁近一月。

控告的法律依據

本人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進京上訪權益而被江澤民集團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勞教、非法判刑、非法關押在洗腦班、被迫流離失所。江澤民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 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邵陽市第二看守所、長沙市新開鋪勞教所、常德市津市監獄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邵陽市大祥區公安分局、「610」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綁架,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邵陽市610辦公室、邵陽市大祥區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在此我請求最高級人民檢察院對我造成嚴重傷害的元凶江澤民提起公訴,要求對被控告人江澤民依法懲處,同時徹底清除江澤民以國家政府名義對法輪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論,規定、禁令、限制和影響。立即全部釋放非法被關被拘留、被判刑的法輪功弟子,並賠償我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失及家庭損失,補發關押期間所有工資。

因被非法判刑、勞教的文件已丟失,無法附上複印件,但上述一切均為事實,均有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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