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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撫順市新賓縣警察構陷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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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點左右,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法輪功學員劉靜(劉正榮)在家中被新賓縣刑警隊、國保大隊、永陵派出所警察綁架。

警察同時將到劉靜家取東西的杜鑫(杜蕊)一起綁架到新賓縣公安局。

警察還非法查抄劉靜家,抄走電腦、打印機、台曆紙,A4紙、台曆打眼器、切紙刀,抄走的東西用一個半截車拉走。

下午三點多鐘,又有刑警隊、國保趙連科、張恩秀以及永陵派出所的許雲峰等人到杜鑫家非法查抄,沒有抄到任何東西。

新賓縣公安局刑警隊參與,是因為撫順市法輪功學員閆家傑在新賓縣被巡警蹲坑綁架,後刑警隊的趙梓峰管理此案。查到閆家傑的房子在新賓縣永陵鎮,後到永陵鎮查閆家傑的房子時,發現房子租給了劉靜,這樣劉靜被綁架。

當日下午五點多鐘,劉靜和杜鑫被非法關押到撫順市南溝看守所。關押一個月之後,杜鑫交三千元保證金被釋放。而劉靜被新賓縣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間,新賓縣公安局國保趙連科把劉靜的丈夫劉金財和他的女兒叫到國保寫材料;又叫杜鑫到國保取證,杜鑫沒去。國保人員說,不去,將沒收她家交的保證金。

劉靜在家中被非法抓捕之後,被新賓縣檢察院批准逮捕。那麼,劉靜在家中做法輪功資料有沒有觸犯國家的法律?

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是合法行為。而製作法輪功真相台曆和資料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這到底破壞了國家的哪部法律和法規實施了?在劉靜的行為中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因為劉靜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侵害對像也就是犯罪的客體。劉靜在家中製作法輪功台曆和資料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因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構成違法和犯罪。沒有社會的危害性,如何構成犯罪?所以劉靜在家中製作法輪功的台曆,是合法的行為。

劉靜和杜鑫沒有違法犯罪,被綁架到看守所。而杜鑫被取保候審後,警察仍然找她到公安局寫材料,來迫害沒有犯罪的劉靜。而杜鑫不去,警察還要沒收她家交的三千元錢的保證金。大家看看,劉靜和杜鑫沒有犯罪,警察還要找人去證實劉靜犯罪,這是公然的誣陷行為。

劉靜的丈夫劉金財同樣知道自己的妻子沒有犯罪,還被警察找去寫材料強加對劉靜的迫害。劉金財去了之後,還得領他的女兒到新賓縣公安局國保寫材料,以證實她的母親劉靜犯罪了,這是何等的荒唐!警察迫害法輪功學員已經是在犯罪了,他們執法犯法侵犯公民的言論、信仰自由,陷害無辜,公檢法司不去追究這些犯罪行為,卻對無辜的劉靜強加罪名。新賓縣公安局國保警察,你們是在打著法律的旗號,在公然犯罪,破壞公民的信仰自由。還在追隨著江澤民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的非法迫害,那你們的未來在哪裏?

二零一五年五月間,中國最高法院發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規定。至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間,已經近二十一萬的法輪功學員到中國的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來控告江澤民。那迫害法輪功者如不停止作惡,總有一天將和江澤民會一樣走上歷史的審判台,那時你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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